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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监察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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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3-4 17:07: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请问气瓶的使用环节如何界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明确监管的是气瓶充装单位,但气瓶出了充装单位,到了工厂或者个人住户中,是否也是质监部门监管范围?比如一个工厂私自使用非法气瓶,发生了事故,是否也属于质监部门的责任?
沙发
发表于 2015-3-5 08:34:45 | 只看该作者
不存在“私自使用”说法,气瓶使用不需要行政许可,“非法气瓶”被使用的前提是有非法充装行为的存在。
硬座
发表于 2015-3-5 10:15:44 | 只看该作者
气瓶充装单位承担气瓶的安全主体责任。
板凳
发表于 2015-3-5 10:40:47 | 只看该作者
气瓶监管确实存在一些扯皮的隐患。譬如:一只合法的气瓶(如液化石油气),在充装环节均符合规定要求,但在使用中却发生了爆炸,造成较大事故甚至重大事故。问题1、算不算特种设备事故;2、由谁主导事故调查;3、谁是气瓶使用安全的监管部门;4、如何追究事故责任。
地板
发表于 2015-3-5 10:53:31 | 只看该作者
夜鹰2 发表于 2015-3-5 10:40
气瓶监管确实存在一些扯皮的隐患。譬如:一只合法的气瓶(如液化石油气),在充装环节均符合规定要求,但在 ...

出了事故,哪个相关部门都是战战兢兢;没出事故,哪个部门都没那么当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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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5-3-5 13:42:48 | 只看该作者
出了事以后只要有气瓶就会追究到气瓶充装站。
7
发表于 2015-3-6 09:01:53 | 只看该作者
只要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范围的气瓶,其监管部门是质监部门。但由于气瓶的特殊性,与其它特种设备的监管不太相同:
1、气瓶实行充装单位自有产权制度,因此气瓶所有者和安全责任主体是充装站,使用者不一定是气瓶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虽然有点挠,但事实如此;
2、根据《城镇燃气条例》居民使用燃气安全监管部门是建设或者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因此作为城镇燃气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瓶的安全归质监部门,燃气的使用安全归建设或者城镇燃气主管部门;
    综上所述,质监部门管:违法充装、超期未检瓶、未安规定报废气瓶、未按安全技术要求检验、气瓶的质量与安全等,包括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8
发表于 2015-3-6 13:47:11 | 只看该作者
超高压容器 发表于 2015-3-6 09:01
只要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范围的气瓶,其监管部门是质监部门。但由于气瓶的特殊性,与其它特 ...

正解啊!~~
9
发表于 2015-3-9 10:55:30 | 只看该作者
wsx0109 发表于 2015-3-6 13:47
正解啊!~~

谢谢支持!
10
发表于 2015-3-10 11:08:37 | 只看该作者
先学习好《特种设备安全法》,法中气体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使用单位,他为用户供气,使用气瓶,其他使用者(单位)是气体,看清楚,是气体使用,所以不再监察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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