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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定期检验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哪一条/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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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20 09:45: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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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20 10:05:3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争议较大,总局的答复不能令人满意。83条和84条存在矛盾的地方总局没有明确的说法。
硬座
发表于 2015-1-20 13:22:15 | 只看该作者
总局是个什么东西,是法大还是总局大呀!有点水平好不好!法律解释上不是这样说的。部门利益呀!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5-1-20 14:53:09 | 只看该作者
日月当空 发表于 2015-1-20 13:22
总局是个什么东西,是法大还是总局大呀!有点水平好不好!法律解释上不是这样说的。部门利益呀!

你不觉得《特种设备安全法》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很多很多吗,什么叫法,既然叫法,必须明确内容,不能有含糊不清的,另外法律的解释必须是特定的国家部门,解释都乱套了!其实这个法基本和条例没什么区别,可操作性仍然不强。对于安全必须有铁腕,要有坚决不能含糊的措施和配套的强制执行机构,现在看简直是---------虽然叫法,纯粹一个“弱势”法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5-1-20 14:56:22 | 只看该作者
好东东 发表于 2015-1-20 10:05
这个问题争议较大,总局的答复不能令人满意。83条和84条存在矛盾的地方总局没有明确的说法。

法,就不能有争议,必须明确,现在看看,真是笑话,失败。真让特种设备职业人失望、担忧!
6
发表于 2015-1-20 14:56:58 | 只看该作者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应该依照《法》84条进行处罚。
《法》83条第(四)是针对企业违反第40条第一款“未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这一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
7
发表于 2015-1-20 15:03:38 | 只看该作者
《释义》及《总局答复》不能作为执法依据,个人认为《法》中已明确表述出来。
未及时申报检验超期仍在用,应按83、84条同时处罚:责令停用、处罚款、限期改正(申报接受检验)。
8
 楼主| 发表于 2015-1-20 15:06:10 | 只看该作者
乐昌陈 发表于 2015-1-20 14:56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应该依照《法》84条进行处罚。
《法》83条第(四)是针对企业违反第40条第一款 ...

之前有相关解释,观点都不一样,我个人认为这是不按期报检的问题,关键是咱们事后检查到,没有在1个月前报检,但是人家提前报检的时间低于1个月呢,不是不检验,是在检验有效期晚报几天,而且检验完毕了,处罚吗?好像有难度,虽然违法了,但是企业不服,僵持下去,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移交法院,大动干戈,到最后是政府认为这事事,还是法院认为这事是事,难道这事是个事吗,可笑,想说的太多了,真的想知道制定这些法的究竟是什么人,考虑过基层的工作吗,懂基层的工作,下过基层工作吗!!!!!!!!!!!
9
发表于 2015-1-20 15:45:0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好东东 于 2015-1-20 15:46 编辑
乐昌陈 发表于 2015-1-20 15:03
《释义》及《总局答复》不能作为执法依据,个人认为《法》中已明确表述出来。
未及时申报检验超期仍在用, ...


未及时申报检验和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这两者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其实质就是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想不明白的是《安全法》中为什么要把同一行为的不同阶段分开?
按照你的理解,可以按83条和84条同时进行处罚?83条逾期未改,先罚10万,再马上按84条罚30万?有这样处罚的吗?你敢这样处罚吗?
10
发表于 2015-1-21 08:21:23 | 只看该作者
同志们就事说事,说到法治是路还长,但这个事还是按83处理对,年检是一个平常工作,不是84规定那么严重的安全除患,改正了还是好设备,不改正还是要罚款的,有什么区别吗!83的范围84再适用不就重复了吗?这是一个事情的程度问题,检出不合格还用那就是性质问题,不进行安装检验、监检等把关检验没法定性了,再说年检是个什么东东,监检是什么东西,企业自检是什么回事,都清楚吧!法是个刚起步的事要有很多实践才能完善,中国人离法治还好远!没有人民的广泛参与有法也不是法治!执法人员要有较高法制素质才能在这个特殊时期更好的提高执法水平!多学习法学和行政管理及行政执法不要学玩弄权术误国误民,更不能把法治社会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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