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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简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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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三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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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30 11:03:4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3-30 11:11 编辑

个人理解,“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是指产品质量法以及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不知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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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6 11:14:3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6-26 11:21 编辑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1、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这里“监督管理”的范围,是否包括家用汽车的“销售者、修理者”?
如果包括,是否意味着普通商品的质量监督职能虽然在工商行政部门,但家用汽车这个特殊商品,质量监督的职能归质监部门,或质监或工商等部门都要负责(职能交叉)?
流通和其他服务领域有关商品质量的监管职能,是不是质检部门自己说归自己管就可以列入职能范围(权力自授的,编办和法制办说不予承认)?职权法定是指哪个层次的“法”?

2、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这里的“职权范围”,个人理解就是指行政机关职权“三定”方案。
如果政府对质监部门“三定”方案中,并没有对家用汽车产品商品质量监管职权列入范围;而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能职责列入了政府对工商部门的“三定”职权,也没有地方说过,家用汽车商品质量监管职责归哪个部门负责。
此时,省市县质监部门对家用汽车三包规定中的行政处罚,究竟有无行政处罚职权?

政府要求再次清理行政权力清单,所遇到的具体问题。求大侠和法律专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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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 19:23:3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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