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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xw6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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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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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2 19:07:31 | 只看该作者
我的意见是违反了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第八十四条规定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直接处罚,检验包括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但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指的是未经定期检测,所以可以直接处罚。
22
发表于 2014-3-22 20:23:54 | 只看该作者
:lol:lol:lol:lol:lol:victory::victory::victory::victory:
23
发表于 2014-3-24 11:03:10 | 只看该作者
WNXQ 发表于 2014-2-14 15:44
同样一个超期未检可不可以直接处罚的问题,总局领导竟然在2013-12-03和2014-02-13给了不同意见的答复!
这 ...

同感,很迷茫!不知总局搞什么鸟???
24
发表于 2014-3-24 11:42:09 | 只看该作者
总局的解释我觉得虽然还是有些歧义,但是用词还是体现区别,2014年之前的那个解释用了“宜”字,体现了一定的人情味,2014年2月份的那个解释用的是“应”字,体现了法律解释的严肃性。
    我的理解是未经定期检验的理应按照第八十四条直接处罚,处罚的幅度就视情节而定。
    至于争议在于第八十三条,我个人的理解是,针对行为的落脚点是未申报的行为。该种情况如下
    在三十天内未向法定部门申请检验,视为违规,责令限期申报检验,逾期可处罚,因为之所以要定提前30天申报检验,实际上是要给法定检验部门好安排检定的时间,这样才不会造成设备超周期未检。
    有一种情况是行政相对人未在规定时间报检,但是设备到周期后他一直处于停用状态,那我们肯定不能按第八十四条进行处罚了,所以这里说的第八十四条落脚点是使用行为。
   
25
发表于 2014-3-24 15:45:15 |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98页的解释,84条的检验只是指监督检验,所以只能用83条,先整改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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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4-3-31 12:47:44 | 只看该作者
制订法律的和解释法律的老爷明显有问题。同样的一个问题却有不同的答案真是质监总局的特色笑话。

有人提供了安全法的释义,并指出释义的84条指的是监督检验,那么84条第一款的未经检验指的是未经监督检验,那83条第一款就不涉及到监督检验吗?难道首次的注册登记不需要监督检验吗?不经过监督检验又怎么能取得使用登记呢?既然已经在前面规定了监督检验的情节为何又在后面重复规定呢?总局的老爷太有才了!!
27
发表于 2014-3-31 13:06:19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按照实际情况,看到超期未检时间长的,特检院已经有过催检,实际就是推诿检验还有就是检验不合格使用。这2种情况个人认为直接处罚这样有利于监管。作为刚超期的以限期改正比较适宜。
28
发表于 2014-4-3 10:04:18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98页的解释,84条的检验只是指监督检验,所以只能用83条,先整改后处罚。
是对的。
我是这么理解的,84条直接处罚有2种情况:第一,安装是由有资质的公司安装,但没有办理相关告知手续,安装完毕之后就直接交给使用单位使用,这主要是外地安装公司,赚了钱走,懒得办手续,过后你也追究不到我,把后续的问题都给了使用单位承担;第二就是由使用单位自己非法安装的(无资质),有可能他自己确实不懂,装好就使用,也没办告知、检验等。
填补了《条例》中存在的缺陷。
大家看看条例的二十八条释义: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定期检验的规定。
(三)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继续投入使用。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强化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能促使定期检验工作顺利开展
这就可以明白了。《条例》是追究不了上述2种情况。只能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才可以追究。
29
发表于 2014-4-3 10:11:56 | 只看该作者
参与法律制订的肯定有大企业,也是特种设备使用大户,他们肯定会站在他们的那边影响法律的制订。
30
发表于 2014-4-3 10:21:42 | 只看该作者
也就是说,超期的设备只能发出指令书,第四十条第一款,对应法律就是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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