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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产品未经检验出厂销售该如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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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26 10:32: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地一个石棉瓦生产单位,没有标准备案和执行标准,产品未经检验合格即出厂销售,厂内没有检验设备,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厂名厂址和等级!能够依据哪种法条进行处理?
沙发
发表于 2013-4-26 10:35:24 | 只看该作者
责令改正:D:D:D:D
硬座
发表于 2013-4-26 12:43:37 | 只看该作者
大哥,法律法规你就不熟,执法证你怎样取的,
板凳
发表于 2013-4-26 13:04:00 | 只看该作者
食品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地板
发表于 2013-4-26 14:49:20 | 只看该作者
国家标准化委没制定相关国家标准 也无行业标准。 企业无标准参照生产, 无标准就无检验依据 无法判断是否合格。

标准化和计量工作不但没发展还倒退了。 很多产品都无标准, 监管个屁。
6
发表于 2013-4-26 16:43:25 |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很多企业没有做出厂检验的,关健是他出厂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如不合格我们就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论,因出厂检验是法定职责。 对没有标明采用标准,也没有企业标准备案的按国标或行标检验,当然抽样时要企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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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4-26 16:54:21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有点难,我在执法中也遇到类似的几个案件,产品没有任何说明和执行标准(三无产品),质量法只有责令改正,没有罚款规定。如果不是强制标准也不适用《标准化法》。河南省有个条例规定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责令改正,最高三千元罚款),问题产品又没有附加合格证(用这条太勉强)。比如:泡沫板,彩钢复合瓦等等。
8
发表于 2013-5-7 09:28: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3-5-7 09:39 编辑

无标生产的,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32条,责令限期改进,给予通报批评。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企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产品出厂未检验的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七条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2)不合
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该条例好像没有作废,仅仅是出厂未检验,尚没有其他的处罚条款。


未标明厂名厂址的,根据质量法54条,只能责令改正。


9
发表于 2013-5-7 10:01:00 | 只看该作者
以此为切入点,深入调查。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处罚力度会更大更有说服了。谢谢
10
发表于 2013-5-7 10:07:56 | 只看该作者
未出厂检验的,除了食品,确实没有罚则,只有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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