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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区分食品卫生监督及产品质量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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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3-4 00:32: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们必须将《产品质量法》授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职责与此次划转的《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有关职能区分开。《产品质量法》确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主管产品质量监督的部门,拥有对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职责。而在食品卫生方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仅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责任,前有卫生部门承担有关许可责任,后有工商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承担销售环节的监管。我们应当注意到,已获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是唯一的,即我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而那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或者造假者,监督部门包括,卫生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也就是说,如果已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出现产品质量或者食品卫生方面的问题,承担责任的唯一主体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而未获证企业如果出现问题,承担责任的就不仅仅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了。因此,认真做好已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实际上是我们认真履行此次新增职责的关键。
沙发
发表于 2005-3-4 21:05:00 | 只看该作者
分析的好,问题领导人不会这么理解
硬座
发表于 2005-3-6 08:36:00 | 只看该作者
领导?
他们怎么会有心思来理会这些啊
这么难的问题,还是我们自己来探讨研究了

谢谢楼主了,非常的清晰,也说到了重点了
可是总局的要求中,监管重点却是小作坊
板凳
发表于 2005-3-7 01:17:00 | 只看该作者
分析的透彻,令本人深有启发
地板
发表于 2005-3-7 01:26:00 | 只看该作者
监管责任到位 监管能力欠缺 如何在短期内解决这个矛盾我们应该重点探讨
6
发表于 2005-3-9 05:30:00 | 只看该作者
分析的很有道理,茅屋顿开.
7
发表于 2005-3-9 18:57:00 | 只看该作者
以后对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管还要小心了 啊责任重大
8
发表于 2005-3-17 06:33:00 | 只看该作者
分析的正确,谁发证谁负责。对于已经获取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进行证后监管是我们的主要工作。我们应该区别对待获证企业和未获证企业的监管。
9
发表于 2005-3-20 19:41:00 | 只看该作者
分析的透彻,令本人深有启发
不知道最高部门是怎样按具体情况监管的[em14]
10
发表于 2005-3-21 22:14:00 | 只看该作者
推卸责任是总局的招,基层替死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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