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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计量单位标注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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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21 09:34: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1-22 17:41 编辑

千焦耳(kJ)印刷为(KJ)

1、是否属于质监部门管辖?能否移交食药局?
2、其附有食品标签的产品包装能否禁止使用、能否没收或监督销毁?法律依据是什么?
3、能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职业申诉举报人又发起申诉举报,且要求赔偿)
沙发
发表于 2015-1-21 10:34:12 | 只看该作者
计量法或相关条例应该对此行为有规定吧
硬座
发表于 2015-1-21 11:07:04 | 只看该作者
是否可以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不能销毁,只能责令改正吧?
板凳
发表于 2015-1-21 13:28:56 | 只看该作者
1,不要一提食品,先想到食品监管单位,而是看法律规定,关系到啥,我们都可以实施。
2.你的两个问题应该倒过来问
3.继续学法
地板
发表于 2015-1-21 13:49:27 | 只看该作者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6
发表于 2015-1-21 22:25:38 | 只看该作者
计量单位不规范,不知道是哪不规范,定量包装对标注有要求,看一下管理办法适不适用。
7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 16:40:47 | 只看该作者
热量单位kJ标注为KJ,词头千表示错误。
8
 楼主| 发表于 2015-1-31 21:56:42 | 只看该作者
????????????
9
发表于 2015-12-15 15:22:02 | 只看该作者
这是小事,但被职业举报人盯上就麻烦了。
10
发表于 2015-12-18 17:36:02 | 只看该作者
这类问题比比皆是,
如高速公路的路标:300KM,北京 560KM
因没有具体罚款条款,各地计量监管人员都不作为,
连李克强总理人大工作报告也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呢,
希望质检同仁发扬秋菊打官司精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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