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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
姓 名:
出生年月:
身 份 证:5102
工作单位: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18
被申请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住 所 地::南宁青秀区星湖路26号
邮 编:
复议请求:
一. 依法调查本人在《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柳州运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的检控举报材料》中指出的问题。
二. 依法处罚涉案企业并责令改正。
三. 依法将全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 依法向作为举报人的本人公开涉案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五. 依法向作为举报人的本人公开涉案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的实际值(企业官网对外明示的搅拌桶几何容积、搅拌容积等)。
六. 逐条逐项回复本人所举报的问题。
事实与理由:
有关事实:
一.2014年7月本人将《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柳州运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的检控举报材料》寄发广西质监局。2014年8月8日广西质监局回复本人,以不属该部门监管职责为由,将举报材料转往广西工信委。
二.本人在提供给广西质监局的证据材料(企业官网截图)中明确显示:
——上述企业经强制性认证的工信部公告搅拌容积不超过6.0立方米的3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量产车实际搅拌容积分别为8、9、10、12立方米,详见附件;
——上述企业经强制性认证的工信部公告搅拌容积不超过8.0立方米的4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量产车实际搅拌容积分别为14、15、16、18立方米,详见附件。
据此计算所得的实际总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的总质量限值要求。
详情见附件。
三.由于涉案企业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量产车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依法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由于涉案企业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量产车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依法认定3C证书无效,依法按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行处罚。
五.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的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2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经本人缜密调查研究,确认中国大陆境内不存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已另案举报至国家认监委、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中纪委),故广西境内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用于提供运输经营服务的所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也必然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复议理由:
一.广西质监局置本人提供的涉案企业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事实和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调查和严肃处理的诉求于不顾,执意推诿卸责,拒不依法立案查处该严重质量违法案件,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二.广西质监局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神圣职责于不顾,执意推诿卸责,拒不依法立案查处该严重质量违法案件,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三.广西质监局将本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严重质量违法案件非法移送工信部门,属于严重的行政乱作为。
四.恳请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责令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受理本人的举报,依法依规逐项调查本人举报的问题,依法责令有关责任主体改正,依法处罚有关责任主体,依法逐项回复本人。
此致
国家质检总局
行政复议申请人
201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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