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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之看不懂的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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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5-22 18:5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之看不懂的七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才如何如何。安全生产现在是提到很重要的位置了的,而像七十四条这样的软

条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存在很多漏洞的。七十四条的第(一)、(二)、(七)相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

的影响较小一些可以实行限期整改,不改才罚的方式。但是其它几条都是严重影响安全的重大问题,用不

整改才处罚的方式,其重要性没有能体现出来,条例也显得没有层次、没有轻重。法律、法规的作用是预

防、惩戒、警示、教育,其原则之一是效率,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就《条例》来说,其主要的目的是

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如果事故已经发生了,已经造成了人员的伤亡,处罚也不能挽回生命和损失。七十

四条这样的规定在这当中显得很没有道理。如:七十四条之(五),本来在《条例》第二十八条就已经单

独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

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而在七十四条之(五)中还要要求限期整改才处罚。这样的结

果是:使用单位有恃无恐,设备超期未检使用同样没事,等监督部门来了也没关系,顶多就是给份《指令

书》再去检了就行,而作为我们监督部门来说这个问题就大了——从特种设备检验周期到期时间到我们发

现该问题,在现在我们安全监察人力物力不是很充足的情况下,可能就会出现一个时间差,而在这个时间

范围内就是《条理》的真空区,而这个真空就得完全由我们监督部门去填补去承担,这样是很不利于监管

部门,也是很不利于提高安全性的。

     如果要发挥好《条例》警示、预防、教育的作用,“处罚”就不能给特种设备使用方予缓冲的时间。

从《条例》的本意来说就是为了预防,而这根“红线”就应该放到前面一点,让相对人知道这里是绝对不

能过的,过去就将受到处罚,对不小心越过或者有意越过的处罚也会使它们记忆深刻。


     (菜鸟希望大家多指教!欢迎批评议论!)

沙发
发表于 2005-5-23 00:32:00 | 只看该作者
同意
硬座
发表于 2005-5-23 05:22:00 | 只看该作者
举双手赞成!
板凳
发表于 2005-5-23 06:27:00 | 只看该作者
深有同感
地板
发表于 2005-5-23 06:36:00 | 只看该作者
同意
6
发表于 2005-5-23 16:13:00 | 只看该作者
理解到位,分析透彻.举双手赞成!
7
发表于 2005-5-23 17:55:00 | 只看该作者
确实如此
8
 楼主| 发表于 2005-5-23 21:38:00 | 只看该作者
一起祈祷,赶快修改吧~!
9
发表于 2005-5-23 21:48:00 | 只看该作者
把《条例》已经学透了啊!
10
发表于 2005-5-24 19:58:00 | 只看该作者
厉害,佩服[e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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