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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可以适用《食品卫生法》进行查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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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8-18 00:2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质检法函[2005]69号
        关于对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 ,一些地方局来函请示关于查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适用法律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并进一步明确了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能。按照我国法律制度,国务院决定将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质检部门也就成了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之一。因此,质检部门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配套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使用食品禁用原料的违法行为,实施卫生监管和行政处罚。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沙发
发表于 2005-8-18 04:51:00 | 只看该作者
是啊,也可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硬座
发表于 2005-8-18 07:16:00 | 只看该作者
但是到法院打官司时,好像法院不认文件,只认法律条文.这时候怎么办?
板凳
发表于 2005-8-18 18:37:00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单位也在抓紧开始对卫生法的学习和摘录工作,准备在执法工作,更好地用好这部法
地板
发表于 2005-8-29 01:00:00 | 只看该作者
不是正在修订之中吗,在未修订完之前,国务院的决定能大于国家的法律吗.
6
发表于 2005-9-22 06:11:00 |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的决定能大于国家的法律吗.
7
发表于 2005-9-25 23:56:00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里也按照《卫生法》查处了一批案件!效果一般!
8
发表于 2005-9-26 22:59:00 | 只看该作者
完全错误,如果我们现在用《食品卫生法》查处相对人,别人不告算了,如果找个高水平的律师来打官司,那我们准败。
国务院的文件和法律法规的文件哪个大?《食品卫生法》上面明确没有质监部门可以做为执法主体?工商和质监就《产品质量法》的划分不同,质量法中就明确有按国务院职能分工开展工作的这条。
9
发表于 2005-9-28 23:3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我们也可以适用《食品卫生法》进行查处了

以下是引用 tangyueliang2005-8-17 20:51:55 的发言:
是啊,也可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这个是针对QS发证范围的企业的,对象要明确哦

还有,国务院的文件和法律孰大孰小,大家应该清楚,所以,按照卫生法去处罚人家,行政官司吃起来,是要兜着走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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