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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监[2004]133号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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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9 16:4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4月1日 国质检监[2004]133号
各省、自治区、自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工作质量,严格准入审查,加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针对目前食品质
量安全市场准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准入,严格审查
    (一)全面检查获证企业。对目前获证和报批企业尤其是酱油、食醋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获证企
业巾凡达不到准入标准要求的,各省级局必须暂时收回证书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不能达到准人标准的,即
报总局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发现获证企业有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
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立即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报请总局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总局在
各省自查基础上,安排省际间互查,并对白查、互查结果进行抽青,凡是发现降低准人标准或工作不认真
负责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二)建立省局抽查复审复验制度。对市(地)局负责组织审查巳审查合格的企业申请材料,省级局在上报总局前要组织专家按不低于1()%的比例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必要时对发证检验备用样品进行复验。抽查发现有不具备条件的,该市(地)该批申请材料全部退回,重新组织审查;问题严重的,可暂停其组织审查资格。
    各省要组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严格审核书面材料工作复审复验制度。
    (三)建立总局审批前抽查制度。总局将对省级局上报材料按比例进行突击现场抽查,凡有达有到标准要求的,同批材料全部退回。
    二、加强审查人员队伍管理
    (一)严格审查人员的聘任审批制度。承担现场审查任务的审查人员必须经考试取得资格,在进行现场审查时应出示资格证书。审查组长必须取得注册审查员资格并经省局批准;各省要将有资格参与现场审查人员和聘请的专家名单报总局备案。
    (二)完善现场审查观察员制度。明确现场审查观察员职责,各地在安排现场审查时,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派观察员对审查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在相应文书上答字。观察员不得干涉审查工作。
    (三)加强食品牛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继续教育。各省级局要根据需要组织审查人员参加培训,使审查人员能全面、系统地掌握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审查通则、细则的具体要求,并定期对审查人员业务知识和现场审查能力进行考核。总局和省局以适当形式,加强审查人员之问的工作交流。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和过错追究制。坚持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凡为不具备必备条件的企业出具审查合格结论的,一经发现,撤销审查组长职务,取消审查组成员的审查员资格,并记录在案,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细化完善实施细则
    (一)修订酱油、食醋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酱油、食醋卫生标准(2003版)将于2004年5月日正式实施。结合该标准的实施,调整审查细则的有关要求:
    1.正在申请酱油、食醋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有专用蒸料设备、有防蝇设施;具备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能力;产品灭菌之后的工序,包括冷却、灌装等过程,要在密闭条件下完成;生产瓶装酱油、食醋的企业必须具有自动或者半自动的洗瓶、消毒设备和灌装设备;必须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
    2.获证的企业应当在新标准实施后6个月内达到上述要求,逾期不能达到要求的,收回食品生产许
可证。
    (二)引导食醋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标准。根据新修订的食醋卫生标准和《配制食醋》  (SBl0337—2000)标准要求,配制食醋必须以酿造食醋为主体,与冰乙酸(食品级)、食品添加剂等混合配制而成。自2004年5月1口起,不得使用冰乙酸(食品级)直接勾兑配制食醋(含白醋)。各地要积极开展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标准。
    (三)引导企业逐步完善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完善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自行出厂检验能力的小麦粉等5类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04年年底前完善企业检验能力,实现产品出厂自行检验。肉制品、乳制品、冷冻饮品、饮料、罐头、速冻面米食品等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产品出厂自检能力方可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对于实行产品出厂自行检验的企业,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企业出厂检验项目、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相关标准的有效性、在用仪22设备是否在检定周期内、不合格产品处理等进行检查,掌握检验人员变化情况以保证产品出厂自行检验真实有效。
    (四)严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以分装方式生产加工各类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以分装方式生产米、面、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的企业,必须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已经获证但不具备自行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在2004年年底前达到上述要求,逾期不能达到要求的,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新10类食品除调味品(糖、味精)外,不受理以分装方式加工生产的食品企业提出的办证申请。
    四、加强检验机构管理
    (一)加强检验人员培训:各地要加强检验人员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标准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标准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定期组织检验机构参加枪验能力比对试验,提高检验业务素质。
(二)尽快建立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首先在系统内实行资格考试、持证上岗,逐步扩大到企业检
尽快提高基层检验机构和小企业食品检验人员水平,并逐步探索建立企业检验室合格证制度。
(三)严格检验机构资格审查。各省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查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设备不
全、检验人员不能准确理解实施细则要求的,不得承担相应的检验任务。发证检验的备用样品应当保存3
个月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以备管理部门抽查复验。
    (四)进一步明确检验机构职责,认真落实委托出厂检验工作。承担委托出厂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严格按要求对出厂产品进行逐批检验。对不认真履行委托检验职责,或者只收费不检验、少检验的梭验机构,必须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承检资格。经委托检验合格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承检机构要承担连带责任。
    (五)及时报送信息。承担委托出厂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其承担委托出厂检验工作情况。
    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日常巡视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发挥基层局的作用,对本辖区的食品生产企业特别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经常性的巡视,问题及时指出。
    (二)建立审查员回访制度。各地要组织负责现场审查的审查人员“回头看”,发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
证的企业生产条件变化,已不再符合准入规定的,要及时提醒、指导其整改,同时将情况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建立检验机构日常巡访制度。各地要充分发挥检验机构作用。承担委托出厂检验的机构,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企业巡访,发现企业产品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生产企业,并督促其正确处置不合格产品,指导其整改提高,同时将情况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严格执行加严检验制度。各地要充分发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作用,将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与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按规定进行加严检验,直至稳定生产合格产品。
    (五)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各地要充分重视行业内监督和消费者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顺利实施。
    六、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查处无证生产小麦粉等5类食品的工作力度
    (一)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工作力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的力度,特别是对近期反映较多的制售假冒伪劣酱油、食醋、香肠、饮料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子以查处。
    (二)加大查处无证生产小麦粉等5类食品的工作力度。要加强对无证生产米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予以处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沙发
发表于 2004-7-11 06:29:00 | 只看该作者
食品安全无小事,关系到我们系统形象和个人前途,也就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
硬座
发表于 2004-7-14 06:26:00 | 只看该作者
好,有价值
板凳
发表于 2004-7-15 05:50:00 | 只看该作者
按这个要求会有90%的小厂做不到,怎么办?是关、还是罚。更难!!!本人认为这个QS认证就不应是强制的。
地板
发表于 2004-8-3 06:06:00 | 只看该作者
要真正按总局要求去做,我们的生产企业所剩无几,我们还怎么服务,如何完成那艰巨的经济任务呀?真是难为我们县级部门的了。我们目前只有尽力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6
发表于 2004-8-4 05:58:00 | 只看该作者
QS就是提高食品企业的生产门槛,让小企业做大做强,不行就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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