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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夺命毒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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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4-7 07:26: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沙发
发表于 2009-4-7 08:04:02 | 只看该作者

这属于哪个部门监管?谁应该承担监管责任?

..........,.........。
    记者在当地采访时,相关部门承认,在散装白酒的管理上存在漏洞,那么漏洞究竟在哪,应该如何堵住这些漏洞,不同的部门却有不同的看法。
  当地质监部门认为,王长兵用甲醇勾兑白酒的行为是在他酒水批发商店的仓库里进行的,而这种行为本身并不属于生产行为,因此不在他们的监管范围之内。
  而当地工商部门却认为,王长兵勾兑散装白酒是一种典型的生产加工行为,不属于流通领域,因此不在工商监管的范围之内。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散装白酒管理中存在的由于职责不清,导致监管缺失的现象在不少地方都存在。最近几年,违法使用工业甲醇生产白酒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
    这次湖北五峰的假酒事件,是新的食品安全法审议通过后的第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再次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的漏洞,当地质监部门辩称这种勾兑行为严格地说并不是一种生产行为,因此不在他们的监管范围之内,而工商部门则认为这种行为并不是出现在他们职权范围内的流通领域,因此也不归他们管,那么这种在工厂之外、商店之外的造假行为究竟应该由谁来监管呢?如果类似的真空地带继续监管缺位,那么,我们不能不担心,类似的悲剧还会不会发生?我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靠谁来保障呢?
    像这种情况,按《食品安全法》规定,谁负有这种行为的监管责任呢?

[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09-4-7 08:10 编辑 ]
硬座
发表于 2009-4-7 08:32:38 | 只看该作者
奇怪了,没有经过流通环节,怎么到的的老百姓的酒杯里去的!!!!!???
板凳
发表于 2009-4-7 08:37:08 | 只看该作者
再补,宏斌酒水批发商店 是一个流通领域的商店,自我勾兑白酒本身就是扩大经营范围的违反工商登记法规的违法事件。工商局真会睁眼说瞎话!
地板
发表于 2009-4-7 09:27:55 | 只看该作者
一出事不都在推吗?现在要是说收费,估计都抢着收
6
发表于 2009-4-7 09:39:05 | 只看该作者
工商嘛  吃着皇粮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出了问题的事情当然不愿意是自己管辖 赚钱的事情除外 理解理解
7
发表于 2009-4-7 17:37:32 | 只看该作者

谁该为夺命白酒负责?

前几天央视《焦点访谈》就已经报道过,该个体户既办着散白酒小酒厂,又开着白酒门市部。当地质监局一位女局长说这个小作坊生产的白酒,经过质监部门多次检查检验是合格的,而有毒白酒不是厂里生产的,是在销售门市部勾兑的。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质监部门说不是在白酒厂生产场所生产的,是在门市部勾兑的,而门市部是流通环节,不归质监部门管辖。工商部门说在门市部勾兑,也是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归工商部门管辖。安监部门说甲醇是一般危化品,销售没有特别规定的许可环节,谁都可以买卖。人命关天,责任重大,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
湖北毒酒事件拷问《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分段监管,《食品安全法》出台前就有此规定了: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负首要责任,监管部门各负其监管责任。
毒死了人,生产经营者肯定负刑事责任。可究竟该哪个监管部门负主要的行政监管责任呢?
白酒管理:质监局管生产、工商局管流通、商务部门酒管办也查白酒,出了事谁担责?
白酒生产是竞争性行业,也不是日常生活必备的紧缺物资,全国大小酒厂很多,为什么国家不明令禁止和取缔散白酒生产,为什么还要继续允许酒厂用食用酒精勾兑白酒呢?

[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09-4-7 17:39 编辑 ]
8
发表于 2009-4-7 17:38:43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当晚死者的家属将剩余的50公斤毒酒招待帮忙处理丧事的80余个乡亲..............................这个事件是对刚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存在漏洞的重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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