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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执法过程中发现由其他部门管辖的案情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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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4 15:23: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为要写个论文,做稽查时间不长,业务不够熟练,想请教一下诸位前辈。

在行政执法中,处理过管辖范围内的案情后,还发现了由其他部门管辖的案情,该如何处理?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移交或者衔接机制么?

比如,在检查企业无证生产窝点中,发现假冒商标,法律、法规中是否有规定必须通知工商部门?如果不通知,是不是涉嫌违法违规?

再比如,在检查某国企业采购的无生产许可证设备案件中,发现其设备都是统一招标采购来的,按照招标规定应该是有证。可能涉及到其内部违规招标等问题。这是应该通知其上级纪检部门还是可以不管?如果不通知,是不是涉嫌违法违规甚至包庇?

等等,这些问题很常见。还请诸位前辈不吝赐教。
沙发
发表于 2013-12-5 08:31:2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我就灌水 于 2013-12-5 09:18 编辑

1、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属于管辖范围,移交。
2、案件办理完毕后,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本系统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通报。
3、案件办理完毕后,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非本系统其他部门处理的,开执法建议书。
4、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接到通报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5、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以及公安机关在审查、侦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6、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线索,依法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移送。


建议:案件办理中,发现有其他违纪行为的,装不知道。 嘿嘿~~~~~



1、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与其未移送出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移送;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者逾期未移动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其移送,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仍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主动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必要时直接立案侦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不移动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受理、立案,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将可以证实违法违纪事实的材料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受理、立案,违反行政纪律、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检察机关的违纪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认真审查,依纪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线索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5、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6、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包括: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二十三)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条)

硬座
发表于 2013-12-5 08:45:58 | 只看该作者
最后一条建议最管用。。。
板凳
发表于 2013-12-5 10:00:48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最后建议1保护好自己才是最重要的!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3-12-5 15:45:33 | 只看该作者
我就灌水 发表于 2013-12-5 08:31
1、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属于管辖范围,移交。
2、案件办理完毕后,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本系统 ...

高人,学习了!非常感谢!
6
发表于 2013-12-5 15:52:59 | 只看该作者
最后一条建议最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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