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以前在区分的时候有点模糊,所以最近专门进行了搜集,汇总了一下,希望能对大家有点帮助!
我国法律条文,一般的结构是“编、章、节、条、款、项、目”。对于“编”、章、节”区分比较简单这里就不说了。下面着重说一下“条” “款” “项” “目”的区分方法,《立法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为了便于掌握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写着第几条的属于“条”,每一条若分为几个自然段,那么每一自然段就是一“款”,用(一)、(二)等等标示的就是“项”,用1、2等等标示的就是“目”。
下面举《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为例,进一步说明:
《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审判程序......................“编”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章”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节”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条”
“下为第一款共六项”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项”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款” (第二款)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 “项”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目”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