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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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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9-28 08:17: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和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依照《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反馈意见发送至: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管处(电子邮件:hnszjqs@126.com

2、将反馈意见邮寄至: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管处,通信地址:郑州市花园路21号,邮编:4500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9月29日。感谢您的参与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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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9-28 08:17:59 | 只看该作者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备案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备案工作,依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小作坊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纳入备案的小作坊应当符合《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符合工艺简单、低风险、传统性等特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的品种目录。
第四条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1、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
  2、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3、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第五条  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  小作坊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目录管理要求,且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样式见附件2);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
第八条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备案时告知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遵守有关规定、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小作坊经营者应当就履行责任和义务做出从业承诺,保证遵规守法、诚实守信,保证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   小作坊营业执照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证》。
   《备案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部门应当注销《备案证》:
1、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2、申请人不再加工备案产品的;
3、营业执照依法终止的;
4、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一条  《备案证》的编号格式如下:豫坊备字(XX XXXX)YYYY号(XXXXXX指申请人所在区、县的行政区域代码,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十二条  《备案证》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备案证》格式;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备案证》的印制、打印、发放和管理,并建立小作坊档案。
第十四条  对未依法进行备案的小作坊,依照《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硬座
发表于 2012-9-28 08:26:56 | 只看该作者
不错!学习了!!
板凳
发表于 2012-9-28 08:43:04 | 只看该作者
看看                        
地板
发表于 2013-9-27 09:37:48 | 只看该作者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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