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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的经营者使用不合格产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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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17 11:51: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流通环节销售商品的质量问题,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用于经营服务活动的,比照销售者违法进行查处。
服务业的经营者,使用不合格产品用于经营服务活动的,质监部门有无查处的行政职权?
谢大侠指导?
沙发
发表于 2014-3-17 16:13:02 | 只看该作者
可以处理生产者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14-3-17 18:01:55 | 只看该作者
既不是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而是服务业的经营者。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合格产品,按质量法62条规定,比照销售者处罚。
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职能划归工商部门后,质检部门还有无此监管及查处职权?
板凳
发表于 2014-3-17 21:49:12 | 只看该作者
九、关于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是指在美容美发、餐饮、维修、娱乐等经营服务活动中,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在上述活动中经营者使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以及失效、变质的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有关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给予处罚。发现经营者使用的产品存在标识标注的不规范、不准确、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应当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4-3-17 22:02:0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4-3-17 22:05 编辑

回楼上同行,你这都是过时作废的旧文了。

国质检法[2011]83号文才是新文:
其中,最后两句分别是“按照职责范围依照法律......”,“按照职责范围依照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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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4-3-23 18:57:43 |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地方部门职能“三定”方案中,并没有明确对经营活动中质量违法行为监管“职责”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7
发表于 2014-3-24 08:06:15 | 只看该作者
;P;P
8
发表于 2014-3-24 08:30:09 | 只看该作者
服务业的经营者这个该怎么解释呢
9
发表于 2014-3-24 08:30:48 | 只看该作者
pigeonrock 发表于 2014-3-24 08:30
服务业的经营者这个该怎么解释呢

比如澡堂用的浴液没有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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