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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没收产品的法律适用与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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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14 09:19: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orning_world 于 2014-8-14 09:21 编辑

作为《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执法部门,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常常遇到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加处罚款的法律条文。然而在执法实践过程中,我认为对产品的处理是一件非常令人头疼的事情,也希望能够得到论坛各位专家的解答!
  举例: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是列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可是现在在云南这边(估计项目多、发展迅速的地方都有若干这样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生产厂),无证是一个既成事实,那么在法律条文适用也没的说,但是在条款的适用上尤其是在没收产品条款的适用上却很让人头疼,这些东西体积大、占地方不说后处理还困难,送检多半也是不符合国家标准,那对于这样的产品?如何使用法律来制约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对于条款的适用,因为生产许可证45条的内容是约束性条款,采用自由裁量权也不应该减少处罚的种类,只能在处罚的幅度上予以考虑,但是对于这些非法产品,没收来对于我们而言处理起来很麻烦,不没收流入市场又是履职不到位。拿对于这种情形,如何适用才更为得当呢?
沙发
发表于 2014-8-14 11:20:50 | 只看该作者
后处理是履行法律责任,处理不到位确实是让人头疼的,但还是需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进行处理,处理后还要履行告知义务!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14-8-19 09:22:03 | 只看该作者
操作起来很困难。
有木有证与质量和合格不合格是两个问题
没收的话后处理就必须跟上,如何进行后处理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
处理不好还有可能发展成社会新闻事件
板凳
发表于 2014-8-19 21:33:3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4-8-19 21:37 编辑

无论其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许可证管理的行政法规规定,无证产品必须没收。
因为执行困难或其他的原因,而突破法律,擅自减少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执法机关并没有这个权力。这不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容。
不没收,可能构成渎职罪,或滥用职权罪。
没收以后,按罚没物品处置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有利用价值的,应当依法合理利用。
但没收后的这些物资的财产所有权,已经是属于国家,而不再属于违法的行政相对人。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4-8-20 15:52:52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4-8-19 21:33
无论其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许可证管理的行政法规规定,无证产品必须没收。
因为执行困难或其他的原因,而突 ...

感谢你的答复!我翻看了省上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比较同意你的意见
不过现在的问题是:这种情况在我们这边(全州范围内)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所以操作起来我认为还是比较有难度。而且对于这些混凝土输水管,不合格的话是否就没有使用价值,是否就要进行销毁?销毁采取什么手段?销毁后产生的垃圾如何处理都还是一连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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