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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急!请教各位同行办案高手:净含量不合格水泥案应如何处罚? [打印本页]

作者: linweiye    时间: 2014-9-10 09:02
标题: 急!请教各位同行办案高手:净含量不合格水泥案应如何处罚?
2014年8月,某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对某水泥厂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净含量进行监督抽检。该批水泥检验批量共200吨,标注净含量50公斤,标注执行标准GB175-2007,执法人员依据GB175-2007的要求随机抽取20袋样品,经计量检定机构检测,总质量957.86公斤,判为净含量不合格,该批次水泥共生产200吨,货值48000元。净含量不合格水泥案应如何处罚?
作者: jwlong1979    时间: 2014-9-10 09:16
不能算总质量,要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严格检验,处罚依据该办法第18条。
作者: joljb    时间: 2014-9-10 09:23
按水泥的国家标准进行判断是否净含量合格,再依据质量法处罚。
作者: cdxspg    时间: 2014-9-10 10:46
jwlong1979 发表于 2014-9-10 09:16
不能算总质量,要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严格检验,处罚依据该办法第18条。


作者: linweiye    时间: 2014-9-10 10:50
joljb 发表于 2014-9-10 09:23
按水泥的国家标准进行判断是否净含量合格,再依据质量法处罚。

请教一下高手: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明确规定化学指标、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和氯离子5个项目检验合格就可以判定产品为合格品,本案中并未对涉案产品进行上述检验,而仅以净含量不足就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请问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那一条处罚?谢谢!
作者: linweiye    时间: 2014-9-10 10:54
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要抽样的数量大多了,200吨要抽取样本量125袋,大多了,还没有其他法律适用呀?谢谢!
作者: 单峰驼    时间: 2014-9-10 15:44
缺斤少两的问题,用质量法不是很恰当。还是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一方面除了抽样检验,另一方面还要核实定量称量机上设定的数值。
证据链完善,把企业抓实了。
作者: 有声有色    时间: 2014-9-11 10:09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的商品,应当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按照规定的标注方式和项目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不得出售。其净含量标注方法和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规定,建议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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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二)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补足商品数量,增加赔偿商品价款一倍的损失。”)

作者: 有声有色    时间: 2014-9-11 10:10
 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章第二节《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规定20%以下的,为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作者: 有声有色    时间: 2014-9-11 10:11
看看河南的如何?
作者: linweiye    时间: 2014-9-11 11:21
谢谢各位高手指点!
作者: linweiye    时间: 2014-9-11 11:23
joljb 发表于 2014-9-10 09:23
按水泥的国家标准进行判断是否净含量合格,再依据质量法处罚。

请教一下高手:《质量法》用那一条处理比较合适?谢谢!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4-9-11 11:26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4-9-11 11:27 编辑

抽样方法和行政处罚,均应适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不能按产品标准进行抽样检测和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行政处罚。
按产品标准抽样检测,按产品质量法处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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