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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纤维质量监督职权 [打印本页]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5-3-25 22:28
标题: 纤维质量监督职权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3-25 22:30 编辑

国务院的棉花质量条例、总局的毛绒、麻、茧丝质量监管办法,都规定国家和省级质监部门(含纤维检验机构)负责这些纤维的质量监管。“事权”仅授予到省级,并没有授权到市、县一级。

省以下质监部门改变垂直管理体制后,市、县级质监部门已不再是省政府的工作部门。

那么,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县质监部门因为不再是省政府的工作部门,而且国家并没有授予你这类“事权”,所以就不能继续拥有对这些纤维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职权。应当将这些行政权力从原来的行政权力清单中删除。

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作者: jlzh    时间: 2015-3-26 10:51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确实仅授权到省级。市、县质监部门没有依据该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
作者: 好东东    时间: 2015-3-27 14:12
还有强制性认证是不是也是这样的?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5-3-30 10:58
谁知道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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