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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计量检定员证谁负责发放 [打印本页]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5-4-28 10:09
标题: 计量检定员证谁负责发放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4-28 10:39 编辑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需要使用计量标准对制造和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出厂检定。该企业计量检定员的证件,由谁负责考核、谁有权发放?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规定在哪里?不是指计量标准考核及证书的发放,而是指检定人员。

2、其他建立计量标准的企业(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企业内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非强检计量器具),其计量检定员由谁负责考核?由谁负责发放检定员证书?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规定在哪里?

求大侠指教

作者: 战士    时间: 2015-4-29 08:54
市局计量科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5-4-30 09:04
早期,计量检定员管理在省局,有省局考核发证,后来下放到市局,现在由市局考核发证。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遵从《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 jlbc110    时间: 2015-4-30 15:34
实施细则有规定,不过企业检定员主管部门也不管,计量部代劳了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5-4-30 16:34
战士 发表于 2015-4-29 08:54
市局计量科

请出示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效依据条文。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5-4-30 16:35
我就灌水 发表于 2015-4-30 09:04
早期,计量检定员管理在省局,有省局考核发证,后来下放到市局,现在由市局考核发证。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 ...

请明示“早期”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依据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5-4-30 16:35
jlbc110 发表于 2015-4-30 15:34
实施细则有规定,不过企业检定员主管部门也不管,计量部代劳了

哪个实施细则,具体条文内容如何?
作者: ayy    时间: 2015-4-30 17:07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05号
第二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作者: ayy    时间: 2015-4-30 17:09
本帖最后由 ayy 于 2015-4-30 17:21 编辑

凡是授权开展检定的(包括自检)单位,检定员都应该取证---这是毋庸置疑的。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维修、制造等单位也应该算是一种授权吧??

非建标企业,和建标企业非强检器具、企业其他计量器具检定,,人员不受这些规定限制吧。。完全属于企业自愿行为吧。。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5-4-30 17:20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4-30 17:24 编辑
ayy 发表于 2015-4-30 17:07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所提两个问题,都不是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啊?

也不属于授权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
作者: ayy    时间: 2015-4-30 17:26
我们这里没有要求企业计量检定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今后计量工作应该考虑的是:1、如何保证量传、法制计量、民生计量这些强制检定任务的完成
2、校准全部放开,我们事业单位原有的富裕人员如何安置。

总之,要依法办事。。这类检定员的模糊问题,真的不能强制要求了。。

为了老计量工作者自己的明天,为了计量所的生存,为了老职工的生计,,要果断、坚决地放开。
作者: ayy    时间: 2015-4-30 17:33
不该管的真的不应该管----政府部门、公职人员应该带头执行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法无授权不可为。

对技术机构而言,应该彻底改革,早改早生存。。现在计量技术机构要考虑现有人员吃饭问题,能吃上饭,干嘛收人家企业的钱??这不是强盗一样吗?而且不让咱自己花---完全是想不开

国家局为了保自己的利益,用我们当垫背的,把我们作为改革的包袱与中央讨价还价,其实最终国家质检、工商合并,我们技术机构完全陷入没人管的地步。。

上面人拖延改革,完全是为了自己,最后把我们像国有企业一样拖死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5-5-1 12:27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5-1 12:32 编辑
ayy 发表于 2015-4-30 17:09
凡是授权开展检定的(包括自检)单位,检定员都应该取证---这是毋庸置疑的。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 ...


计量“授权”有其特定的含义,《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条 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因此个人认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标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出厂检定,以及生产企业建标对自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均不属于一种法定意义上的计量授权,并不能按照《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5-5-1 12:48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5-1 13:19 编辑

之所以提出上述这两个问题,是因为省局最近正式发文,说“下放”部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的行政权力:

1、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员,由其主管的计量行政部门核准;
2、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员,由批准其授权证书的计量行政部门核准;
3、制造计量器具企业的计量检定员,由许可其制造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核准;
4、修理计量器具企业的计量检定员,由县级计量行政部门核准;
5、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检定员,由发放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证书的计量行政部门核准。


我的疑问:

对于1,这个行政权力,计量法律法规原来也是这样规定的,本身就是属于各级质监部门的权力,并不仅是省局的权力。市县质监部门原来就有这个权力,还需要你省局另外再进行下放么?

对于2,与上述理由相同,仅是省局的权力么?需要省局进行下放么?

对于3,原来也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说这个权力是省局和或是质监部门的吧?行政机关本身就没有这个权力,下放什么呢?发放企业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对其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进行发证,是计量行政部门的权力,但制造计量器具企业的检定员证,哪里规定了是质监部门负责发放?

对于4,与3的理由相同,不是你的权力,下放什么?

对于5,理由与3相同。对其最高计量标准有权考核发证,包含了对其计量检定员资格有权核准吗?

因为最近省局印发正式文件,并报省政府向全社会公告,说省局对市县质监局下放了这些行政权力。所以,地方政府要求对这些下放的权力进行承接,要求制定承接上级下放权力的具体实施方案,..........等等。上级的权力下放给下级行使,这才能叫下放吧?

下级质监部门原来就依法拥有的行政权力1、2,需要上级再下放么?
本身就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权力3、4、5,法无授权不可为,属于不可为的事情,需要上级给下级下放吗?

鉴于上述理由,个人认为省局的所谓下放权力的这个文件,实际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东东,还存在行政越权的问题。也不需要市县质监部门进行承接。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5-5-4 11:32
本帖最后由 我就灌水 于 2015-5-4 11:41 编辑
简岩 发表于 2015-5-1 12:48
之所以提出上述这两个问题,是因为省局最近正式发文,说“下放”部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的行政权力:

1、 ...


虽然你说的很有道理,但是省局不下放,你能做吗???

作者: 特管新手    时间: 2015-5-5 09:33
河北去年“下放”3项,其中有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5-5-5 10:32
特管新手 发表于 2015-5-5 09:33
河北去年“下放”3项,其中有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下放的是原来依法属于省局的行政权力、还是市、县质监局原来就依法应当拥有的行政权力?
作者: 特管新手    时间: 2015-5-6 14:43
省局的“老爷们”管你,不下放,你什么也干不了。现在下放也没放全,比如标准器具考核中,组织专家考核一项,是特殊项,必须由市局组织。制造修理计量标准器具许可中,需要的型式试验还在省局。有想法和意见?没人听呀老兄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5-5-8 09:49
特管新手 发表于 2015-5-6 14:43
省局的“老爷们”管你,不下放,你什么也干不了。现在下放也没放全,比如标准器具考核中,组织专家考核一项 ...

凡是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行为,都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可以不予执行。
作者: xxd123    时间: 2015-5-14 15:16
不同的地方是不一样的,有的是省局发,有的是市局发,有的已经下发到区(县)局了,得看当地的规定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5-5-14 16:34
xxd123 发表于 2015-5-14 15:16
不同的地方是不一样的,有的是省局发,有的是市局发,有的已经下发到区(县)局了,得看当地的规定

原来仅省局发或市局发,有无法律依据的支持?还是上级领导机关强势,就非要夺取属于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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