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热讯社区

标题: 再谈《安全法》83条、84条 [打印本页]

作者: sdzcyyc    时间: 2015-5-8 09:16
标题: 再谈《安全法》83条、84条
对于《安全法》83条84条的使用,我们质监人讨论了很长时间了,我也来谈谈对《安全法》83条84条的理解。
首先是对《安全法》第40条第一款的理解,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也可以这样理解“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也就是到期的那一天之前一个月之内都可以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有人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有歧义,这到底是有效期届满的一个月前,还是有效期届满前的一个月内呢?《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安全法》说的不一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这个很明确了,是到期的一个月前。记得行政诉讼法还是别的规定里有“利于弱势原则”,使用单位相对于执法单位肯定属于弱势,使用单位理解为有效期届满前的一个月内都可以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我相信法院会支持的。所以个人认为:比如,5月31日到期,5月31日去使用单位检查,发现使用单位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也不应当按照83条下达指令书。
那83条、84条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个人认为:还是上面的例子,假如6月1日去检查,发现使用单位正在使用超期的特种设备,很显然违反了84条直接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还有一种情况,检查时使用单位超期的特种设备未使用,这时候尽管超期,肯定不能用84条处罚,那么就可以用83条下达指令书,督促企业申请检验或者拿出停用方案,其间超期的特种设备当然不能使用,抓住了直接按84条处罚。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5-5-8 09:47
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指:有效期届满时的前一个月。




欢迎光临 质量热讯社区 (http://bbs.cnqol.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