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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红章扫描件——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skyzhqfjl    时间: 2015-5-11 11:20
标题: 红章扫描件——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本帖最后由 skyzhqfjl 于 2015-5-11 11:20 编辑

[attach]67106[/attach]
作者: 风起的时候    时间: 2015-5-11 12:14
:victory::victory::victory::victory:
作者: yut689    时间: 2015-5-11 12:24
这个有法律效力!
作者: sdzjr    时间: 2015-5-11 14:27
坑了我2分,旧闻当新闻。
作者: 唐定军    时间: 2015-5-11 15:50
下载学习。
作者: yashi0646    时间: 2015-5-11 17:19
这个能算正式的司法解释吗?
作者: 小楼一夜听春雨    时间: 2015-5-12 07:59
有用吗???
作者: 乾坤龙    时间: 2015-5-12 08:18
打不开。。。。。。。。。。。。。。。
作者: 单峰驼    时间: 2015-5-12 09:20
yashi0646 发表于 2015-5-11 17:19
这个能算正式的司法解释吗?

立法解释。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5-5-12 11:55
根据立法法精神,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全国人大法工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公机构(不属于专门委员会),这个文件属于对工作问题请示的答复,估计应该算个“规范性文件”,不一定能算做“立法解释”。
作者: ZJJC12365    时间: 2015-5-13 08:46
直接上传解释
作者: ZJJC12365    时间: 2015-5-13 08:47
不是吧,杂个上传上去要扣分

作者: ZJJC12365    时间: 2015-5-13 08:49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全国人在常委会的立法解释
作者: sdc    时间: 2015-5-13 09:02
下载学习
作者: skyzhqfjl    时间: 2015-5-13 09:14
yashi0646 发表于 2015-5-11 17:19
这个能算正式的司法解释吗?

根据《立法法》,全国人大做出的是立法解释,效力等同法律条文,高于两高施法解释。
作者: sgsxwfq    时间: 2015-5-14 06:59
上级已经下发了该文件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5-5-14 08:56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5-5-14 08:58
标题: 立法法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5-14 09:00 编辑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5-5-14 09:04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5-14 09:06 编辑
单峰驼 发表于 2015-5-12 09:20
立法解释。


属于对具体问题请示的答复,不属于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一回事,无法律解释权。
法律的司法解释权,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 周戎    时间: 2015-5-14 09:24
本帖最后由 周戎 于 2015-5-14 14:40 编辑
简岩 发表于 2015-5-14 09:04
属于对具体问题请示的答复,不属于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 ...


对的。法律询问由有关业务室根据法律规定,研究起草答复意见,报法工委委领导审批,一些重要的法律询问答复,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批。然后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答复询问的有关部门。
  法律询问答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严格的工作程序研究提出的,特别是工作机构参加了法律的具体制定工作,比较了解立法原意,因此,法律询问答复对法律的理解是比较权威的,各部门、地方应当把它作为理解执行法律的依据。如果对询问答复有不同的看法,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作者: 超高压容器    时间: 2015-5-14 11:37
人大的答复对基层来说不一定是好事,特种设备超期未检目前来讲是普遍现象,我们大力整治了一年多,仍有5%--7%左右,且检验机构目前的能力不足,特别是机电类的检验,根本来不及检验,如果全面执行84条会带来很多问题,特别是住宅电梯,处罚对象理论上是物业,但执行很难,报检后检验机构来不及检处罚谁?本来责令整改可以有个缓冲期,人大答复后反而被动,执行很难,将面临选择性执法和不作为的风险。希望总局的领导们在制订和出台政策时能多多考虑基层。
作者: 夜鹰2    时间: 2015-5-14 15:31
坑爹啊,2分没了。纸质文件都到了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5-5-14 16:44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5-14 16:48 编辑
超高压容器 发表于 2015-5-14 11:37
人大的答复对基层来说不一定是好事,特种设备超期未检目前来讲是普遍现象,我们大力整治了一年多,仍有5%-- ...


检验机构来不及检处罚谁?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法,均没有规定,质监部门直接下设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一种法定的检验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地位,是一种履行公证检验的社会中介组织。

2、监督检验随时申报,定期检验要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到期的一个月前申报,这就是让检验机构在做提早计划和准备。如果某检验机构无能力做到检验数量覆盖,申请者可以向其他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只要其具备法定的检验资质)。

3、不论是质监部门自设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还是其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包括各类具备资质的检验公司),只要违了法,都是《特种设备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对象。至于行政机关罚不罚,那是行政机关自己是否依据履职的问题。如果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己的孩子下不了手,自己护短那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出现大的问题行政机关肯定是要在法律上担责的。
作者: 快乐是一天    时间: 2015-5-15 11:12
是正式的立法解释。收藏了!
作者: aywd2013    时间: 2015-5-16 10:29

下载学习。
作者: liujihong    时间: 2015-5-18 08:38
下载学习

作者: dyq1275    时间: 2016-4-19 17:02
学习了,谢谢
作者: dj58000    时间: 2017-1-23 12:02
好东西,下载学习
作者: zunhuaddk    时间: 2017-1-25 14:56
谢谢,看看。
作者: 释褐释怀    时间: 2017-2-15 09:39
学习了,点赞。
作者: 释褐释怀    时间: 2017-2-15 09:40
学习了,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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