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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特设法83、84条的适用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陇州水    时间: 2015-9-29 10:48
标题: 关于特设法83、84条的适用问题
对于一个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的案例,83条第四项和84条第一项是否从在法条竞合,适用那一条更为准确?
作者: 王者归来    时间: 2015-9-30 08:49
个人觉得应该按照84条。83条第四项指的是使用单位未申报并接受检验,而84条第一项指的是使用未经检验。
作者: 好东东    时间: 2015-9-30 09:15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应该按84条进行处罚。
作者: mlm001    时间: 2015-10-1 17:47
这个已经有明确答复了的,适用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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