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热讯社区
标题:
关于特设法83、84条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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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陇州水
时间:
2015-9-29 10:48
标题:
关于特设法83、84条的适用问题
对于一个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的案例,83条第四项和84条第一项是否从在法条竞合,适用那一条更为准确?
作者:
王者归来
时间:
2015-9-30 08:49
个人觉得应该按照84条。83条第四项指的是使用单位
未申报并接受检验
,而84条第一项指的是使用未经检验。
作者:
好东东
时间:
2015-9-30 09:15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应该按84条进行处罚。
作者:
mlm001
时间:
2015-10-1 17:47
这个已经有明确答复了的,适用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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