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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市、县(区)质监部门是否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主体资格? [打印本页]

作者: yjdon    时间: 2016-1-27 16:13
标题: 市、县(区)质监部门是否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主体资格?
本帖最后由 yjdon 于 2016-3-9 22:16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目前省以下质监部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市、县(区)质监部门是否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主体资格?

    修改,已明确:第五十五条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作者: 飘零一叶    时间: 2016-1-29 08:48
米问题:):):):)
作者: yjdon    时间: 2016-1-29 11:19
飘零一叶 发表于 2016-1-29 08:48
米问题

没问题是指有权限还是没权限?
作者: jdj1964150    时间: 2016-1-29 15:23
应该可以吧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6-2-21 12:27
有---对3C产品

理由:《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授权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作者: 远航    时间: 2016-2-22 10:44
总局有答复函的,没有3C执法权,但有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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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NXQ    时间: 2016-2-22 10:52
去年江苏省高院在苏州会议上明确了,县区级没有执法权,可以做不可以上台面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6-2-23 22:02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6-2-23 22:04 编辑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

    这不是执法权,是什么权?


    3C产品执法权,并不是《认证认可条例》赋予的,而是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赋予的。

    注意搞清楚:市、县质监部门开展3C产品执法,不是依据《认证认可条例》,而是《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作者: WNXQ    时间: 2016-2-25 09:43
有争议的可以先避开,我们用尚未废止的《特别规定》处理
作者: 六月雪    时间: 2016-2-25 11:33
简岩 发表于 2016-2-23 22:02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只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有授权范围及限制的,规章要依据法律、法规行事。只能细化,不能超越!上位法没有授权的执法主体,规章越权授予的,法院不一定认可。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6-2-25 18:08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6-2-25 18:11 编辑
六月雪 发表于 2016-2-25 11:33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只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有授权范围及限制的,规章要依据法律、法规行事。只 ...


人民法院对国务院的部门规章无权审查,对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不作为审判依据,但规章是可以直接作为审判依据的。国务院部门也可以将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委托或下放给下级部门行使。
作者: 六月雪    时间: 2016-2-26 10:18
简岩 发表于 2016-2-25 18:08
人民法院对国务院的部门规章无权审查,对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不作为审判依据,但规章是可以直接作为审判 ...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上边是《立法法》条款,法院不对部门规章审查,可部门规章明显越权、错误,法院可以不参照执行吧。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规章设定的事项,都是无效的。法院不执行,法人、企业、自然人都可不执行。就是执法人员也应不执行,选用法律条款错误!~
作者: 好东东    时间: 2016-2-26 10:21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这个和检查市场上的3C产品不是一回事吼。
作者: 好东东    时间: 2016-2-26 10:23
我问了市局计量认证科,答复是可以对辖区内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就是认证机构开展认证的整个行为。
对稽查队检查市场上的3C产品,答复是最好不要去。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6-2-28 10:42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6-2-29 20:54 编辑
六月雪 发表于 2016-2-26 10:18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 ...


质检总局3C规定,既没有“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也没有“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还没有“超越”法律法规授予本部门的行政职权。
并没有违反立法法。
仅是对行政法规赋予中央一级部门以及省市一级部门的“部分”行政职权,进行了授权或委托,扩大至可以由市县、级部门行使。
作者: at89c51    时间: 2016-3-1 12:04
这个问题的确应该明确
作者: 534384578    时间: 2016-3-1 19:23
今天开始解决了,国务院666号令,第五十五条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作者: pyhengxin1978    时间: 2016-3-7 07:38
http://www.gov.cn/zhengce/2016-0 ... mp;isappinstalled=1
不用讨论了,国务院发文修改了。
作者: 二中队    时间: 2016-3-8 09:35
总局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权答复意见的函
作者: 山水书生    时间: 2016-3-8 09:55
法律法规永远是滞后一步的,等到法律修改实施之时,县一级质监部门不再单独存在了。
作者: 姜堰标准化    时间: 2016-3-8 10:57
现在没问题了,办公厅已发布了修改的通知了 明确赋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资格。
作者: 亢龙有悔    时间: 2016-3-22 09:59
72条没改啊~~~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作者: 榆树钱    时间: 2016-8-30 09:12
修改的那条已经授权了
作者: 来凤质监稽查    时间: 2016-8-31 08:47

作者: 姜堰标准化    时间: 2016-10-20 14:16
有了,今年李总理已经修改了条例,明确授权县区机构了
作者: 漂流瓶    时间: 2016-12-15 09:06
本帖最后由 漂流瓶 于 2016-12-19 14:17 编辑

《认证认可条例》修改草案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作者: 黄河入海    时间: 2016-12-19 10:57
学习学习                       
作者: 黄河入海    时间: 2016-12-19 10:59
               
作者: 飘零一叶    时间: 2017-3-13 16:02
:):):):)
作者: tyd16    时间: 2017-3-15 11:34
条例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有质监部门的有执法主体资格。
作者: 姜堰标准化    时间: 2017-10-26 10:57
有,法规已经李总理批准修改了,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机构
作者: 北极雪狐    时间: 2017-11-3 16:42
现在因该不存在这个问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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