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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计量法实施细则中的“全部违法所得” [打印本页]

作者: shentiejun    时间: 2016-4-7 08:59
标题: 请教:计量法实施细则中的“全部违法所得”
本帖最后由 shentiejun 于 2016-4-7 09:01 编辑

第五十一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群众举报反映电费多,我局把在用电表和电流互感器全部送检检定,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但是表和互感器走的偏慢,但也是不合格计量器具。 第五十一条 的 全部违法所得  指什么?? 从安装电表所收的全部电费???  还是如果表走的快了,没收全部多收的(快走的部分?)??备注:在用表是经过校验有铅封的,电流互感器没有。

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作者: byjcd12365    时间: 2016-4-7 09:55
执法手册中有解释
作者: shentiejun    时间: 2016-4-7 10:27
byjcd12365 发表于 2016-4-7 09:55
执法手册中有解释

没见过执法手册啊?
作者: jlzh    时间: 2016-4-7 14:28
此案中全部违法所得应为该电表自安装以来所收全部电费。其间经过检定的,自检定日期开始计算所收全部电费。
作者: hldwjh    时间: 2016-4-7 14:57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已修订,法条顺序有变化。大家在执法时要注意。
作者: byjcd12365    时间: 2016-4-7 15:45
shentiejun 发表于 2016-4-7 10:27
没见过执法手册啊?

总局法规司2008年7月编写的第八版以及以前版本都附有解释。第八版964页。
按照2004年12月1日质检法函【2004】215号文处理。你搜一下
作者: 周戎    时间: 2016-4-7 16:39
表和互感器走的偏慢,不符合"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情况,用不着没收违法所得,只要罚款2000以下就可以了。
作者: jlzh    时间: 2016-4-8 09:09
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但是给国家造成损失了?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6-4-8 09:35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6-4-8 09:52 编辑

http://www.shzj.gov.cn/art/2008/1/12/art_2864_40.html

该行政处罚的条件是:(1)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2)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当事人是否使用了不合格计量器具?或对计量器具的准确度进行了破坏?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是指使用了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或使用了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如果当事人开始使用时,计量器具经过了检定,而且当时检定结果是合格的计量器具,即使现在发现该计量器具不合格了,也未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如果使用的是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使用中,现在经检定发现它不合格了,而且没有发现当事人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作弊行为及证据,或者没有发现当事人明知该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但已不合格了仍要继续使用的情况,则当事人也未构成违法行为。

没有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则不能进行行政处罚。但给当事人如果造成了损失的,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个概念,没有违法行为的不承担行政责任,但不等于不需要不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 蓝天碧海    时间: 2016-4-12 10:41
简岩说得很到位

作者: shentiejun    时间: 2016-4-18 09:27
简岩 发表于 2016-4-8 09:35
http://www.shzj.gov.cn/art/2008/1/12/art_2864_40.html

该行政处罚的条件是:(1)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

谢谢,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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