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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王娜娜行政复议案 [打印本页]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6-7-1 16:20
标题: 王娜娜行政复议案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6-7-1 16:5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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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岩    时间: 2016-7-1 1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6-7-1 16:36
标题: 王娜娜行政复议案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6-7-1 16:51 编辑

4月2日,王娜娜邮向复议机关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月15日,行政机关作出延期答复申请的决定(除当场可以答复情况外,法定15个工作日答复、经批准可延期15个工作日);
4月29日,行政机关邮寄调查报告(视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5月16日,王娜娜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向行政机关的上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6月24日,上级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收到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从形式上(以调查报告方式)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做出了答复,但从答复(调查报告)的内容上看,并没有完全答复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即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仅答复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一项内容,并没有答复申请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内容。
所以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此复议机关才作出了上述复议决定。

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
作者: jlzh    时间: 2016-7-4 08:48
被申请人实质上没有作出答复。联合调查组邮寄调查报告,不能视为被申请人的答复。联合调查组不能替代被申请人履行答复义务。
作者: 榆树钱    时间: 2016-7-6 09:13
民告官,这才是法制社会
作者: 猛龙张    时间: 2016-8-21 12:36
jlzh 发表于 2016-7-4 08:48
被申请人实质上没有作出答复。联合调查组邮寄调查报告,不能视为被申请人的答复。联合调查组不能替代被申请 ...

jiushiqiangjianminyi
作者: dtm12365    时间: 2016-8-22 08:20
交流学习一下!
作者: jdj1964150    时间: 2016-9-26 17:06
复议胜诉貌似没啥实际意义
作者: ZHOUQUAN1900    时间: 2016-10-10 14:54
起码是法治的一种进步

作者: jzw100.ok    时间: 2016-10-20 11:10
有进步就说明还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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