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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请教:伪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适用哪一条款? [打印本页]

作者: 黄河入海    时间: 2018-6-8 09:53
标题: 求助请教:伪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适用哪一条款?
维保单位伪造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设备代码、下次检验日期都是虚假的。请问这种违法行为适用于哪种条款处理合适?谢谢。
作者: mlm001    时间: 2018-6-8 15:47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特设法》第88条第二款。
作者: 黄河入海    时间: 2018-6-8 18:12
                    
作者: 小楼一夜听春雨    时间: 2018-6-11 08:05
狗胆包天了,报警啊
作者: 黄河入海    时间: 2018-6-11 14:22
1.建议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进行处罚,具体请咨询法制管理部门。
作者: 黄河入海    时间: 2018-6-11 14:23
总局的留言回复                     
作者: qian010421    时间: 2018-6-12 08:19
个人认为总局回复有问题。检验合格标志属于“许可证书”或“检验报告”?个人认为,这个情况关键不在检验合格标志上。要具体看其实际检验状况。如果超过检验有效期,视为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按84条第(一)项处理。如果检验没有超过有效期,只是伪造检验合格标志,现场责令整改得了。为什么不能直接针对伪造这一事实进行处理呢?因为关于检验合格标志有具体要求的相应规定,是在《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但恰恰,这两个都废止了。这两者都是在新的使用管理规则实施后明文废止的。但新的使用管理规则又没有规定检验合格标志的有关要求。再说,电梯也没有专门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造成这一现象以无法可依。因此,只能根据伪造这一线索,来找其他的问题来处理。
个人理解,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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