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所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县(市、区、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常住人口、市场主体、辖区面积、监管力量和工作需要等综合确定,报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ayy 发表于 2019-7-11 08:25
挺扯淡的。。这样的文件,必须与中编办联合行文才有效。。没有编办签署,一纸空文。
国家市场局似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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