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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 [打印本页]

作者: tak_ssj    时间: 2004-6-16 23:27
标题: 求助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好象对以下问题没明确规定:
1、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充装过期瓶应如何处理?
2、液化石油气经营点销售用过期瓶充装得液化石油气如何处罚?
3、对充装站充装无任何标志的气瓶该如何处理?

各位同仁请指教!!!!!!!
作者: jsw    时间: 2004-6-23 18:34
你们省级的办法没出台[emb12]
作者: jsw    时间: 2004-6-23 18:35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在气体充装、销售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销售气体:

    (一)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发现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气瓶,应当按规定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作出回收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mb2]
作者: jsw    时间: 2004-6-23 18:36
怎么不能处罚?
哈哈,最低是2000也
作者: jiheliuyun    时间: 2004-6-25 15:34
都有规定的,第52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作者: jiheliuyun    时间: 2004-6-25 15:37
我看错了,对不起,是问如何处罚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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