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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子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打印本页]

作者: abcde12345    时间: 2008-4-9 14:47
标题: 电子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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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yshpk    时间: 2008-4-9 14:55
法最起码也得是个国务院的条例啊
不是随便发个文件就可以的
作者: saj    时间: 2008-4-9 15:05
呵呵,还是一个函字的文件依据。
作者: abcde12345    时间: 2008-4-9 15:10
因为国务院法制办对国家局的请示有了答复,明确了电子监管码就是产品标识。这样就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对不入网的企业进行处罚。
作者: ZX0750    时间: 2008-4-10 08:10
没有想到成了产品的标识啦???
作者: zzg    时间: 2008-4-10 08:39
国务院法制办怎么对国家局的请示进行答复的,发上来看看,看看怎么处罚啊
作者: zck5221    时间: 2008-4-10 11:51
标题: 法律效力如何
法律效力如何?????????????
作者: aqsiq_sy4261545    时间: 2008-4-10 15:15
生产者没有入网,怎么处罚?
作者: 常春藤    时间: 2008-4-10 15:18
能否请楼主公布一下身份?
作者: 鹤舞晴空    时间: 2008-4-15 12:58
靠,这里不要托。
作者: 急速太子    时间: 2008-4-15 17:00
看看再说
有法可依才有说服力
作者: wwj    时间: 2008-4-15 18:44
因为国务院法制办对国家局的请示有了答复,明确了电子监管码就是产品标识。这样就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对不入网的企业进行处罚。具体是怎样答复了?
作者: rbggio    时间: 2008-4-15 19:12
LZ根本都不懂法~什么才叫做法,回去好好看看再说吧@~~
电子监管网对企业和老百姓来说就是一个不实用的东西,对国家某些人来说,可能就是敛财的好工具了~~坚决抵制电子监管网~~光收钱不服务~~
作者: abcde12345    时间: 2008-4-16 16:54
如说有法可依,其实是不符合实际的。但是对于我们干实际工作的来说,也算有根稻草可抓吧。不知各位同仁是否干过电子监管工作,但是我可以告诉大家:干这个工作实在是太难了,我在技术监督局时间已不短了,什么工作都干过了,最难的是电子监管工作。这个工作在刚一开始时,我们河北是试点。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没有什么模式,又要企业自愿入网又必须完成任务。实际企业入网都是看着技术监督这块牌子和多年来和企业的私交。说真的企业不自愿,我们干着也憋气。技术监督局是干什么的?他是政府的一个执法部门。但是电子监管网是谁的?他是中信国检的,它是企业,是商家。我们给他干事,不纯粹的是官商勾结吗?可是不干行吗?不行。因为省局已把他列为工作考核目标,实行一票否决。你们就庆幸了,起码有跟稻草可抓了。
作者: 鸣不惊人    时间: 2008-4-16 21:14
标题: 感谢14楼的,说出了实情啊。
政府部门给企业打工,怎么说啊?!
作者: 小猫鱼    时间: 2008-4-17 10:17
老太要过来视察了,上头把这个作政治任务给我,晕死
作者: 鸣不惊人    时间: 2008-4-18 09:18
标题: 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从监管网退股 但电子监管码仍将推行
京华时报>>  2008年 4月 18日   >> 第052版
记者: 苏季

     本报讯 (记者苏季)企业联名反对“强推电子监管码”事件终于有了实质性成果。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所属事业单位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将退出在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股权。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在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开发建设中占有30%的股份。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昨天“解释”,当初之所以持股,是因为在电子监管网研发阶段,信息中心参与了研发和技术平台设计等工作。而现在之所以退出,是因为随着研发阶段的结束,监管网进入实际运行和推广阶段,信息中心不再参与相关工作。考虑到电子监管网已经进入正常运作,质检总局不再参与日常事务,已经将股份转让给中信集团,目前,变更手续正在批准中。

    对于企业关心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即电子监管码是否还要强制推行的问题,质检总局显然没有“让步”的意思。质检总局表示:“电子监管网和电子监管码不是防伪产品,而是中国政府为加强对产品质量全过程监管而建立的产品质量追溯平台,是质检总局等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
作者: lclds    时间: 2008-4-20 21:04
最新的《食品安全法》里就有明确规定了。
作者: czlzj    时间: 2008-4-21 20:37
权限太低,看不到
作者: npwjm    时间: 2008-4-27 22:01
什么法呀,就算搞了出了个这样强制的法也是抵触国家大法的,应该属于无效法
作者: 打假先生    时间: 2008-4-27 23:21
这能叫法吗?至少得国务院条例搞一个吧.
作者: 星哥    时间: 2008-4-28 08:37
电子监管码作为质量标识即便成立,但法律、法规哪里规定了企业必须入网,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最近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到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附加监管码,这才是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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