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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 [打印本页]

作者: wdj    时间: 2008-8-2 10:17
标题: 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
本报讯 (记者胡红伟)昨日,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行政违法,涉嫌行政垄断。该案可能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件提起诉讼的案件。

  这四家企业分别为,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该案代理律师周泽表示,在反垄断法实施首日率先代理北京的四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之后将代表各地企业次第起诉。
作者: 我心依旧    时间: 2008-8-2 10:37
继续关注中
作者: sgsxwfq    时间: 2008-8-2 11:31
这起事件值得关注。。。。。。
作者: 好人多助    时间: 2008-8-2 11:46
支持企业的起诉行为!不要乱出特扰民措施呀!
作者: wsx0109    时间: 2008-8-2 13:02
支持
上面某些高干子女为了赚钱就搞出这套
部分3C企业也要入,人家一个小企业做个证书,也要几万,结果到现在还要入电子监管网
今年多少中小企业基本要关门了
总局搞这套,无非是形势更加恶劣
很多企业,做一天,亏一天,谁来管你什么总局

即使不入,处罚也没任何依据

上面发发文件,下面整天跟着发神经
作者: 阿里巴巴    时间: 2008-8-2 16:25
状告政府,胜算的把握不大。
作者: 无名    时间: 2008-8-3 13:20
关注中........................
作者: 中华之剑    时间: 2008-8-3 13:32
早晚要出事,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
作者: jshjddahai    时间: 2008-8-3 16:16
关注......
作者: sonymike    时间: 2008-8-3 16:57
全国人大上月在审议《食品安全法》时已经对此事进行了听证,总局想把监管码制度写进法里。
另:前天陪市局一位科长吃饭,听说区局已来文件,今年的月饼生产企业没有在产品上贴监管码的一律不得生产销售,看来上面是铁了心要把这项制度搞下去了
作者: wys801201    时间: 2008-8-3 18:02
我还是支持这种做法,至少可以把我们的地位提高了。要不企业根本就不搭理你。
作者: 深海鱼    时间: 2008-8-3 19:47
关注中!特别关注中!!
查一查给刘德华的广告钱是从那里下的帐!
作者: newbie    时间: 2008-8-3 19:54
很好的现象,说明中国的民众、社会的法治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可喜!
作者: zmdrn    时间: 2008-8-3 21:13
应该说是一件好事,说明我们的法律意识在进一步提高
作者: 好人多助    时间: 2008-8-3 21:39
《反垄断法》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这部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法律,无论是学界还是坊间,期望甚高。8月2日《新京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趣的案例:1日,北京四家防伪企业以涉嫌行政垄断,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铁路、电信、石油等几大行业的国有垄断企业还未挤上“第一诉”的班车,让人惊奇的是,四家企业联合将国家质检总局给“依法”告了。因为从2005年始,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广一项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业务,将电子监管网的推广与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等评选挂钩,并规定一些产品不赋码入网不得销售。企业为此每年一般需缴纳600元的密匙费,而普通市民查询也需收费。

  这让公众不免联想到刚刚发生的“江西永修县实行酒类贴标管理”一事。两相比较,还多有相似之处,只不过一家是高科技的“密匙”,一家是低水平的手工劳动。当然,也许国家质检总局还另有深意,一般人无法辨识罢了。但是,国家质检总局需要回答几个问题:一,其行为有没有利用行政权力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 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二,一些企业指出,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中信国检的股东之一,强力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背后,可能掺杂商业利益,国家质检总局能否自证清白?

  国家质检总局被推向反垄断的前台,这必将是一堂生动而正面的普法课。行政垄断具有双重法律性质,它不仅与经济性垄断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即限制、排除了市场竞争,造成了经济效率的下降并对消费者的福利带来了损失,本质属于垄断行为——— 还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国家质检总局很有必要解释一下自身行政行为如何与《反垄断法》相谐相生。
作者: liuniu_7217    时间: 2008-8-4 12:57
前两天看《参考消息》,说中国的《反垄断法》主要是防范国际上跨国集团并购国内企业的,没想到第一案是状告质检总局的。其实,像总局电子监管网的做法,在很多行业很多部门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里倒是给我们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敲响一个警钟,手上的权力其实是公权力,不要把公权力变相成为特权甚至少数领导的私权。这对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件好事。同时也反映出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增强,对建立法制国家大有好处。
作者: 盈盈一水间    时间: 2008-8-4 17:05
值得关注,拭目以待
作者: mlm001    时间: 2008-8-4 17:50
该告的告,该胜的胜,该败的败,与基层质监基本上没关系,胜了基层得不到好处,败了基层受不了影响,反正一贯利益都在上级局的,呵呵
作者: lsq75814    时间: 2008-8-4 19:58
有部分政策就是要强制执行的,如果这样是垄断的话,那就没有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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