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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律师回应质检总局新闻通气会 [打印本页]

作者: 网友    时间: 2008-9-1 14:44
标题: 律师回应质检总局新闻通气会
严冯敏副司长在通气会上说,前两天,一家报纸称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司司长邬建平的死亡与电子监管网有关联,并称检方在邬建平办公室和家中分别搜查出三百万元和五百万元现金。事实上,邬建平只是在检察机关侦查某单位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配合调查时意外身亡,检察机关并未对其立案侦查,所谓在其办公室和家中搜出现金之说纯属捏造。邬建平的死亡与电子监管网没有任何关系。

严副司长还说,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前后,有个别企业和个人以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而导致行政垄断”为由,连续发布了一些不真实、不全面的消息;到八月二十七日个别媒体出现了有悖新闻道德、新闻纪律甚至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报道。这些报道严重失实,无端猜测毫无关联的事件,甚至捏造事实,公开造谣,不仅影响了正常工作,也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

周泽回应:严副司长关于“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前后,有个别企业和个人以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而导致行政垄断’为由,连续发布了一些不真实、不全面的消息;到八月二十七日个别媒体出现了有悖新闻道德、新闻纪律甚至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报道。这些报道严重失实,无端猜测毫无关联的事件,甚至捏造事实,公开造谣,不仅影响了正常工作,也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的说法,纯粹是在向起诉质检总局的防伪企业及作为防伪企业代理人的本律师,以及报道相应新闻的媒体泼脏水,甚至是在对防伪企业,以及本律师和报道相应新闻的媒体进行恐吓、讹诈!

相信任何了解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被诉违法这一事件的人都明白,严副司长所称的以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导致行政垄断为由连续发布了一些不真实、不全面的信息的“个别企业和个别人”,就是指的本律师及所代理的防伪企业。本律师不知道,我们发布的什么信息是不真实和不全面的?严副司长特别强调“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前后”,个别企业和个别人发布不真实、不全面的信息,是什么意思?作为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违法的防伪企业的代理人,本律师及所代理的企业向媒体发布的消息,都是真实的,有事实依据的。本律师及所代理的企业都一向爱国守法,如果严副司长是以"个别企业和个别人"“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前后”如何来影射本律师及所代理的企业如何,甚至上升到破坏奥运的高度,那本律师只能遗憾地说:国家质检总局太无耻了!人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本律师建议,严副司长既然是执法督查司的副司长,请你先学会法律人的思维,不要动不动就怀疑别人的动机!!不是每个人都像你们推广电子监管网那样包藏祸心的!都什么年代了,还试图给别人戴帽子,打棍子!?在本律师看来,严副司长强调奥运会开幕前后如何如何,不过是国家质检总局把奥运当成了逃避舆论监督的契机!!很遗憾,你们失算了!!公道自在人心,下至百姓上至国家领导人,没有人看不透你们国家质检总局那点小九九!!

据本律师了解,严副司长所指的称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监督司司长邬建平的死亡与电子监管网有关联,并称检方在邬建平办公室和家中搜出现金三百万元和五百万元现金,以及“出现了有悖新闻职业道德、新闻纪律甚至触犯有关法规的报道”的媒体,就是指新京报。本律师了解到,由于国家质检总局搬弄是非,新京报报道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被诉违法这一事件的记者正面临巨大的压力。

作为一个曾经有过多年新闻执业经历,同时在大学担任新闻法制与伦理教学工作,熟悉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律法规和新闻职业道德、新闻纪律的媒介法研究人员,本律师详细研读了新京报的有关报道,并未发现相应报道有什么不当之处。

在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与自己存在重大利益关联的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网被诉违法并引起社会高度,且在电子监管网推广重点领域食品行业一直在抵制质检总局对电子监管网的推广的情况下,作为食品监督司司长的邬建平的坠楼死亡被与电子监管网推广联系起来,是人们的正常思维。新京报记者的报道只是引述了有关消息人士的说法,而该报记者在引述消息人士说法的同时,也引述了质检总局新闻办工作人员关于邬建平“不慎坠楼”的说法。报道根本没有就邬建平之死是否与电子监管网有关下任何断语,不知严副司长怎么就读出了这家媒体“称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监督司司长邬建平的死亡与电子监管网有关联”的“事实”进而得出媒体报道严重失实的结论来?!至于检察机关在邬建平家里和办公室搜出现金数百万的“事实”,新京报也只是引述消息人士的说法,同样未下断语,至于消息人士的说法是否属实,那是另一个问题。但无论消息人士的说法是否属,都不能说新京报的报道是捏造的。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邬建平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期间跳楼自杀以及从邬交待多处房产和检察机关从其家中和办公室搜出现金数百万元的消息,在新京报报道之前就已在社会上传开,并有其他媒体作了报道。新京报的报道显然不是什么捏造,而是有其新闻来源的。而且,对邬建平是否被立案调查,是否在接受调查期间跳楼,以及是否被从家中和办公室搜出了数百万现金,恐怕应该由检察机关来回答才合适,严副司长的说法是不足为凭的。

本律师不知道,严副司长关于“到八月二十七日个别媒体出现了有悖新闻道德、新闻纪律甚至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报道”的说法中所指“个别媒体”的报道有悖新闻道德、新闻纪律的什么条款,触犯了有关法律法规的什么规定?哪些地方是失实的?有什么根据说媒体在无端猜测有关事件的关联性?本律师认为,媒体的报道是否有悖新闻道德、新闻纪律或触犯法律法规,不应该由作为报道对象的国家质检总局的官员说了算!任何人都不得作自己的法官!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批评、控告、申诉、检举等权利,对公民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进行调查处理。媒体披露的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问题,在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之前,严副司长关于媒体报道“严重失实”的说法,是不足为信的。严副司长关于媒体“报道严重失实,无端猜测毫无关联的事件,甚至捏造事实,公开造谣”的说法,已经超出了严副司长作为一个国家质检总局官员的评价资格范围。作为被批评和控告的对象的国家质检总局的官员,严副司长对媒体的指责是让人不能接受的!!而严副司长关于媒体报道 “不仅影响了正常工作,也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的说法,则完全是颠倒是非!如果说有什么“正常工作”受到了有关媒体报道的影响,政府部门的形象因有关媒体的报道受到了损害,那问题恰是因为国家质检总局违法推广电子监管网所致,而不是媒体的报道所致!!在严副司长所在的国家质检总局看来,似乎只有媒体对他们的违法行为不管不问,不进行舆论监督,才不影响其正常工作,不损害政府部门形象,但那样的正常工作会是什么样的工作,那样的政府形象会是什么样的形象呢?!

之二

谈到关于国家质检总局在推进电子监管网中将有巨额利润的问题时,严冯敏说,在电子监管网建设初期,为了发挥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的信息技术和人才优势,信息中心参与了监管网的研发和技术平台设计等工作,并应另两家股东的要求,按百分之三十参股,与中信集团和中国电信组建了中信国检公司。信息中心作为具有法人资质的事业单位,参股手续是完备的。

周泽回应:既然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应两家企业的要求参股成立公司建设电子监管网的,就说明成立电子监管网是两家公司基于营利的考虑而拉国家质检总局参与经营电子监管网的。换言之,成立中信国检,建设电子监管网一开始就是两家公司基于营利的考虑,而不是国家质检总局宣称的自己为了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中信21世纪关于成立中信国检的公告已经说得很清楚,成立中信国检就是为了给中信21世纪增强营利能力,拉国家质检总局入股也是服务其营利的需要,而不是什么国家质检总局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严冯敏说,参股只是一个形式,是为了全过程参与研发建设,既没有投入一分钱,有没有收取一分钱利益。随着研发阶段的结束,监管网经过专家组技术鉴定并进入实际运行阶段后,信息中心作为前期技术的研发单位不再参与相关工作,并于今年四月十一日正式提出退出股份,四月十四日中信国检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四月十七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此消息。

周泽回应:严副司长关于参股只是形式的说法很新颖。参股而不出资,确实可以说参股是形式,但不出资却在合资公司拥有股权,这才是实质。中信21世纪为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垫资与其成立合资公司并使国家质检总局在不出资的情况下享有30%股权的利益,交换的却正是国家质检总局的政策支持。这实际上就是权力寻租!国家质检总局目前没有从合资公司获取一分利益或许是实情,国家质检总局以后可能也不会再从中获取利益,但这并不等于没有人从中信国检的经营中获取利益,也不等于国家质检总局参股中信国检不是为了获取利益。事实上,国家质检总局是在被防伪行业和食品行业揭露其推广电子监管网违法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才宣布从中信国检退股的。但目前工商登记显示其仍然是股东。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国家质检总局是否在中信国检持股,其动用行政权力去推广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对经营同类网络的其他公司来说,都是限制和排除竞争行为,都是违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严冯敏解释说,目前电子监管网在实际运营中,除入网企业向中信国检公司缴纳六百元费用外,没有向入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也未获得一分一厘的收益。相反,其他数码防伪企业的收费,一般从几千元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以上。

周泽回应:被要求加入电子监管网的企业向中信国检缴纳600元费用,与其他数码防伪企业的收费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质检总局动用行政权力推广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网,哪怕只向入网企业收一分钱,都是不正当,不合法的,无论质检总局是否从中获益;而其他防伪企业无论向服务对象收费几千几万乃至几十万,都是自由交易行为,是完全正当且合法的。



之三



严冯敏说,国家质检总局推进电子监管是贯彻国家关于“保障食品安全,必须树立全程监管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精神,落实国务院的质量监管工作部署,加强食品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工作措施。在推进电子监管网建设过程中,国家质检总局既不存在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也没有排除、限制竞争,而是一直对愿意参与电子监管网建设企业尤其是防伪企业敞开大门。

周泽回应: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很多,为什么国家质检总局选择的却是遭到食品行业坚决抵制,且以牺牲整个防伪利益为前提的电子监管网的推广呢?!质检总局将自己在其中拥有利益的电子监管网的推广作为贯彻国家关于“保障食品安全,必须树立全程监管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精神,落实国务院的质量监管工作部署,加强食品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工作措施,说白了就是挟带“私货”,是打着保障食品安全的幌子,官商勾结,谋取私利。国家质检总局宣称其推广的电子监管网最核心的功能是“真实可追溯”,但现在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已经具有了追溯功能,根本用不着搞这样一个电子监管网来实现产品追溯功能,至于防止产品仿冒,则根本没有可能,防冒者既然可以仿冒产品那就可能连电子监管码一并防冒,试图通过所谓的电子监管来杜绝仿冒产品,完全是一相情愿。本律师相信,国家务院部署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不等于就是让质检总局去推广自己在其中持有干股的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网!!质检总局动用行政权力去推广一家公司的经营性业务,当然就是限制和排除其他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参与竞争,这是典型的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违法行为。

二00五年四月四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支持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及其他监管有效、减轻企业负担类似网络的建设”。

周泽回应:国家质检总局在2005年的红头文件中虽然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与其他类似网络一并提及,但仍然是在推广电子监管网。而且需要说明的是该文件原来并未提及其他“类似网络”,而只是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支持电子监管网的建设,是在其他防伪企业提出抗议后,才更改过来的。但即使文件更改过来了,国家质检总局仍然只是在推广电子监管网,而从来没有重视过“类似网络”。而发展到2007年更是发文要求生产企业的产品都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限制和排除其他网络与电子监管网的竞争!
作者: 网友    时间: 2008-9-1 14:45
严冯敏称,在电子监管网推进之初,国家质检总局征求过部分防伪企业的意见,欢迎防伪企业参加电子监管网建设。今年四月十四日,国家质检总局和防伪协会召开了部分防伪企业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征求防伪企业的意见。大部分防伪标识印刷企业都表示要在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希望电子监管网的建设与企业的个性化防伪结合起来。

严冯敏说,在北京兆信等几家数码防伪企业起诉后,国家质检总局又于八月二日、八月六日两次与他们进行沟通,表示欢迎他们参与电子监管网的建设工作,但必须坚持三条原则,即:不得向企业收取高于每年六百元的密钥费;只能作为技术保障和服务机构;有关数据库等技术保障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要经过专家审查鉴定。但这几家企业则表示,按这三条原则,难以满足其企业收费而实现盈利的目的,所以无法接受参与电子监管网的建设工作。完

周泽回应:电子监管网是中信国检的经营项目,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其他防伪企业加入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并限制防伪企业收费,没有法律依据,损害了防伪企业的经营自由。让其他防伪企业加入电子监管网,由国家质检总局去推广,实际上是让其他防伪企业参与违法!

实际上,中信国检公司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法人实体,各防伪企业也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根本不可能存在相互加入而各自营利的可能!
作者: 网友    时间: 2008-9-1 14:46
8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就近一个月来社会高度关注的该局因推广电子监管网被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问题及该局食品监管司司长邬建平之死召开新闻通气会,由执法监督司副司长严冯敏先生对有关问题作了回应。(详见8月29日中新网报道)

作为防伪行业多家起诉国家质检总局的企业的代理人,本律师曾对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问题作过数月的研究,代理企业起诉后,还以个人名义向中央十余个部门及多位中央领导实名举报过国家质检总局违法推广电子监管网、官商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期间,本律师对有关质检部总局的一切信息都保持高度的关心。在本律师看来,质检总局严冯敏副司长在新闻通气会上的说法,或超越职权,越俎代庖;或罔顾事实,强词夺理;或拉人垫背,陷人不义;或无限上纲,恐吓媒体。

下面,本律师就严冯敏副司长的说法一一予以回应——
作者: 网友    时间: 2008-9-1 14:47
希望所有的执法部门引以为戒,权力寻租在哪里都存在。事实真相如何,关注中!
作者: 网友    时间: 2008-9-1 14:48
警惕被立法机关判了"死刑"的电子 监管码复活

      -----兼补充回应质检总局新闻通气会



                                 周泽

就有关电子监管码的条款被从食品安全法中删除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表示,《食品安全法(草案)》是一部关于食品安全的大法,电子监管码的条款在这部大法中过于细碎,删除也在情理之中。但并不排除其会在今后颁布的实施细则中出现的可能。(北京青年报8月30日)

周泽回应:众所周知,有关电子监管码的条款被从《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删除,原因并不是该法是大法而电子监管码条款过于细碎,而是由于电子监管码作为制度来推广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其推广将给企业增加巨额负担(最终都将转嫁给消费者),且意义不大,同时也受到防伪行业和包括食品行业在内的生产性行业的抵制,并受到了立法机关、专家学者的反对。如果说有关电子监管码的条款过于细碎,被删除在情理之中,那当初将有关电子监管码的条款写入法律草案,怎么就没考虑到条款的细碎呢?!在本律师看来,所谓条款“过于细碎”,被删除在情理之中的说法,只不过是质检总局自慰的说法而已!质检总局在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发了一个又一个的文件,这些文件显然都缺乏法律依据,因而在食品安全法中加进电子监管码,以使推广电子监管网的作法合法化,无疑成了质检总局的一大目标。有关电子监管码的条款被删除,无疑宣告了在中信国检持有股份的质检总局推广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合法化地谋谋取部门利益(部门利益的背后往往是个人利益)的企图的流产!

令人不安的是,有关电子监管码的条款虽然被从《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删除了,但质检总局为经营电子监管网的中信国检谋取利益的决心却没有任何改变。虽然有关电子监管码的条款已经从《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删除,但国家质检总局目前仍然坚持推广电子监管网,并且好像在向立法机关示威,竟然表示不排除将来在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细则中加入电子监管码的条款。对此,我们有必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尤其是立法机关,要警惕国家质检总局在今后实施《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以实施细则的形式,让被《食品安全法》判了死刑的电子监管码得以复活!!
作者: 好人多助    时间: 2008-9-1 15:26
本律师只能遗憾地说:国家质检总局太无耻了!人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本律师建议,严副司长既然是执法督查司的副司长,请你先学会法律人的思维,不要动不动就怀疑别人的动机!!不是每个人都像你们推广电子监管网那样包藏祸心的!都什么年代了,还试图给别人戴帽子,打棍子!?在本律师看来,严副司长强调奥运会开幕前后如何如何,不过是国家质检总局把奥运当成了逃避舆论监督的契机!!很遗憾,你们失算了!!公道自在人心,下至百姓上至国家领导人,没有人看不透你们国家质检总局那点小九九!!
   看看律师这口才呀!
  现在是公务透明时代呀!

[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08-9-1 15:28 编辑 ]
作者: 老质监    时间: 2008-9-1 15:37
总之是是非,结果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作者: 好人多助    时间: 2008-9-1 15:46
本律师认为,媒体的报道是否有悖新闻道德、新闻纪律或触犯法律法规,不应该由作为报道对象的国家质检总局的官员说了算!任何人都不得作自己的法官!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批评、控告、申诉、检举等权利,对公民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进行调查处理。媒体披露的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问题,在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之前,严副司长关于媒体报道“严重失实”的说法,是不足为信的。严副司长关于媒体“报道严重失实,无端猜测毫无关联的事件,甚至捏造事实,公开造谣”的说法,已经超出了严副司长作为一个国家质检总局官员的评价资格范围。作为被批评和控告的对象的国家质检总局的官员,严副司长对媒体的指责是让人不能接受的!!而严副司长关于媒体报道 “不仅影响了正常工作,也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的说法,则完全是颠倒是非!如果说有什么“正常工作”受到了有关媒体报道的影响,政府部门的形象因有关媒体的报道受到了损害,那问题恰是因为国家质检总局违法推广电子监管网所致,而不是媒体的报道所致!!在严副司长所在的国家质检总局看来,似乎只有媒体对他们的违法行为不管不问,不进行舆论监督,才不影响其正常工作,不损害政府部门形象,但那样的正常工作会是什么样的工作,那样的政府形象会是什么样的形象呢?!
质检总局动用行政权力推广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网,哪怕只向入网企业收一分钱,都是不正当,不合法的,无论质检总局是否从中获益;而其他防伪企业无论向服务对象收费几千几万乃至几十万,都是自由交易行为,是完全正当且合法的。
质检总局将自己在其中拥有利益的电子监管网的推广作为贯彻国家关于“保障食品安全,必须树立全程监管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精神,落实国务院的质量监管工作部署,加强食品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工作措施,说白了就是挟带“私货”,是打着保障食品安全的幌子,官商勾结,谋取私利。国家质检总局宣称其推广的电子监管网最核心的功能是“真实可追溯”,但现在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已经具有了追溯功能,根本用不着搞这样一个电子监管网来实现产品追溯功能,至于防止产品仿冒,则根本没有可能,防冒者既然可以仿冒产品那就可能连电子监管码一并防冒,试图通过所谓的电子监管来杜绝仿冒产品,完全是一相情愿。本律师相信,国家务院部署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不等于就是让质检总局去推广自己在其中持有干股的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网!!质检总局动用行政权力去推广一家公司的经营性业务,当然就是限制和排除其他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参与竞争,这是典型的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违法行为。
周泽回应:电子监管网是中信国检的经营项目,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其他防伪企业加入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并限制防伪企业收费,没有法律依据,损害了防伪企业的经营自由。让其他防伪企业加入电子监管网,由国家质检总局去推广,实际上是让其他防伪企业参与违法!
实际上,中信国检公司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法人实体,各防伪企业也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根本不可能存在相互加入而各自营利的可能!
作为防伪行业多家起诉国家质检总局的企业的代理人,本律师曾对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问题作过数月的研究,代理企业起诉后,还以个人名义向中央十余个部门及多位中央领导实名举报过国家质检总局违法推广电子监管网、官商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期间,本律师对有关质检部总局的一切信息都保持高度的关心。在本律师看来,质检总局严冯敏副司长在新闻通气会上的说法,或超越职权,越俎代庖;或罔顾事实,强词夺理;或拉人垫背,陷人不义;或无限上纲,恐吓媒体。
希望所有的执法部门引以为戒,权力寻租在哪里都存在。
          这个律师还是挺有水平的,严司长的反击,
          我看了当时就感觉有些地方不太妥当,
          没成想被律师上纲上线呀!
           厉害!
            前事不忘 后事之师呀!


[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08-9-1 15:50 编辑 ]
作者: 白水    时间: 2008-9-1 16:39
标题: 瞧瞧这位越来越不像律师了。希望不是被北京一中院不立案的事逼的。喝口茶,歇歇吧!
超越职权,越俎代庖;
罔顾事实,强词夺理;
拉人垫背,陷人不义;
无限上纲,恐吓讹诈;
国家质检总局太无耻了!
人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
戴帽子,打棍子!?
说白了就是挟带“私货”。
打着保障食品安全的幌子,官商勾结,谋取私利。

[ 本帖最后由 白水 于 2008-9-1 16:56 编辑 ]
作者: ycwfsa    时间: 2008-9-1 16:50
不好说呀!小辫子被人抓住不好办呀!
作者: 中国质量    时间: 2008-9-1 16:56
这个热讯太乱了,应该象特种设备那样管理,凭执法证件注册,现在什么职位的人都有了,,,,,,
作者: 阿里巴巴    时间: 2008-9-1 19:41
原帖由 中国质量 于 2008-9-1 16:56 发表
这个热讯太乱了,应该象特种设备那样管理,凭执法证件注册,现在什么职位的人都有了,,,,,,



不是太乱,而是有些愤青在里面胡说。
作者: 心如雨飞    时间: 2008-9-1 21:05
电子监管网这个论坛应该严格把关了
作者: 西雨    时间: 2008-9-1 21:44
论坛就是拿来讨论的,是非曲直越论越明。给大家也是一个很好学习教育的机会。
作者: compassv    时间: 2008-9-1 21:50
11楼的,你是总局的还是哪的啊?咋不给人说真话啊,说真话就是乱说?总局要不是被人拿住了七寸,哪个律师吃饱了撑的,敢和部级机关耍花枪,他找抽还是皮痒啊?现在的情况大家心知肚明,咱们基层的也都好好瞧瞧。
作者: rbggio    时间: 2008-9-1 22:39
原帖由 西雨 于 2008-9-1 21:44 发表
论坛就是拿来讨论的,是非曲直越论越明。给大家也是一个很好学习教育的机会。

顶~~~
要是不让大家说话,那么都不用上这个论坛了,大家都回家抱老婆孩子去算了。在单位天天看领导的脸色,偶尔干着昧良心的事,现在可好,连这里也不让说话了。那几位要封论坛的人,你们到底做了什么亏心事,还是总局给了你们什么好处,那么怕大家来论个公道~~
作者: 王国江1    时间: 2008-9-2 08:16
大家要努力把自己的事情做好才是正理.
作者: 好人多助    时间: 2008-9-2 08:26
原帖由 心如雨飞 于 2008-9-1 21:05 发表
电子监管网这个论坛应该严格把关了

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这一要求,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做到每项工作都公开、透明,增强质检部门的公信力。
长江就说公开透明,信息公开了,
又没有啥见不得人的,
还需要相过去新闻检查那样吗?
无稽之谈!

作者: 2290590    时间: 2008-9-2 08:31
我同意,能说真话才是硬道理,不能因说了一点点的实话,就要驱逐“出境”吧,那还不如早点把这关了喔
作者: 洁源    时间: 2008-9-2 08:43
总局正面回应,省局推进依旧,这事儿的最终结果还真难说呀!
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发生什么事都是有可能的。
各位同仁还是看淡些,做好各自的本职工作吧。你的工作是你的职业,未必是你的事业。没必要太理想化了,不符合事业这个标准的工作你就不想做的话,真的是会找不到工作的。
作者: zl05150929    时间: 2008-9-2 08:47
国家局没想到偷鸡不着蚀把米!!
作者: mstli    时间: 2008-9-2 08:51
一切只有等法院来载决
作者: ayy    时间: 2008-9-2 10:42
你的工作是你的职业,未必是你的事业。没必要太理想化了,不符合事业这个标准的工作你就不想做的话,真的是会找不到工作的。


高人的点拨
作者: lfll0000    时间: 2008-9-2 11:47
原帖由 rbggio 于 2008-9-1 22:39 发表

顶~~~
要是不让大家说话,那么都不用上这个论坛了,大家都回家抱老婆孩子去算了。在单位天天看领导的脸色,偶尔干着昧良心的事,现在可好,连这里也不让说话了。那几位要封论坛的人,你们到底做了什么亏心事, ...


顶~~~
顶~~~
顶~~~
同感!!!!!!!!!!
要是不让大家说话,那么都不用上这个论坛了,大家都回家抱老婆孩子去算了。在单位天天看领导的脸色,偶尔干着昧良心的事,现在可好,连这里也不让说话了。那几位要封论坛的人,你们到底做了什么亏心事,还是总局给了你们什么好处,那么怕大家来论个公道~~
作者: njdxh001    时间: 2008-9-2 12:11
周律师是谁呀?
作者: 烟雨诤言    时间: 2008-9-2 13:17
标题: 这位所谓律师看来是气疯了!
律师已经失去了律师的本质,我看让他沿街叫卖大麻花比较合适,等有时间慢慢反驳这位律师。
虽然推广电子监管码不一定是正确,但这位律师为了自己出名挑词架讼,典型的一个讼棍。
仅举一例说明:新闻是要用事实说话的,不是靠小道消息和道听途说的,新闻媒体不是用来传播小道消息的。
作为一个律师首先要考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断是非,而这位所谓律师,听信社会传言,传播小道消息,还振振有词,质检总局是否败诉是要通过法律来判决的,不是一个小小的律师能决定的!等有时间在细说。。。。。。
作者: tangye3001    时间: 2008-9-2 14:42
原帖由 烟雨诤言 于 2008-9-2 13:17 发表
律师已经失去了律师的本质,我看让他沿街叫卖大麻花比较合适,等有时间慢慢反驳这位律师。
虽然推广电子监管码不一定是正确,但这位律师为了自己出名挑词架讼,典型的一个讼棍。
仅举一例说明:新闻是要用事实说话 ...

看来你是没有做过电子监管网的推动工作。你做过就会明白电子监管网是什么的一回事,就是为了钱。
作者: rgine    时间: 2008-9-3 16:22
:国家质检总局太无耻了!人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
这样的口气象一个有教养的人说的吗?简直是泼皮
作者: lencho3    时间: 2008-9-3 17:00
原帖由 tangye3001 于 2008-9-2 14:42 发表

看来你是没有做过电子监管网的推动工作。你做过就会明白电子监管网是什么的一回事,就是为了钱。

呵呵,虽然我不是专门做电子监管网的工作的,但是帮忙做过.也知道里面是怎么一回事情,呵呵
确实有点...
作者: 海浪在游戏    时间: 2008-9-3 17:16
标题: 回复 24# 的帖子
大家都有权发表言论,不违法就行了。
作者: sgsxwfq    时间: 2008-9-3 19:48
言论自由,但也希望各位把握分寸啊。
作者: 海浪在游戏    时间: 2008-9-3 19:52
标题: 回复 31# 的帖子
没办法,中国式的网络言论自由,世界最大言论自由,我们自己还老说自己不自由.您说的分寸问题真真的切中要害.
作者: 李昕骇    时间: 2008-9-3 21:19
事实上有很多执法单位都存在垄断,
为什么企业和律师不敢对别的机关下手!?
就是因为质检总局没有能制住他们的把柄!!!!!
作者: 海浪在游戏    时间: 2008-9-3 21:24
标题: 回复 33# 的帖子
请注意我的其他帖子,先简单提示一下:国务院正在编写"反垄断豁免目录",目录内的豁免
作者: 海浪在游戏    时间: 2008-9-3 21:27
标题: 回复 33# 的帖子
还有,执法\警察\军队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就是高度垄断的国家暴力机器.肯定不属于反垄断裁定范畴.
但最近也有例外出现了,美国在伊拉克的有个"黑水保安公司"是个新生事物.值得观察和分析
作者: ruanbb    时间: 2008-9-3 22:27
不好说呀!等待真相大白
作者: 打假先生    时间: 2008-9-4 00:15
原帖由 海浪在游戏 于 2008-9-3 21:24 发表
请注意我的其他帖子,先简单提示一下:国务院正在编写"反垄断豁免目录",目录内的豁免

我敢肯定.国家局的这种做法肯定不会列入豁免之列.
作者: 海浪在游戏    时间: 2008-9-4 00:24
标题: 回复 37# 的帖子
当然,但经营范围都不同,防伪做的监管网不做,谈何行政垄断.

最后,无非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作者: 好人多助    时间: 2008-9-4 08:18
原帖由 海浪在游戏 于 2008-9-3 21:27 发表
还有,执法\警察\军队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就是高度垄断的国家暴力机器.肯定不属于反垄断裁定范畴.
但最近也有例外出现了,美国在伊拉克的有个"黑水保安公司"是个新生事物.值得观察和分析

这些观点是有问题的,
      是特权思想在作怪,
      现在国家正在根治腐败的,
      已经把行政垄断作为产生腐败的根源之一
      不要把不相连胡扯在一起,
      执法(行政)与警察、军队不能并列吧!

作者: 鸣不惊人    时间: 2008-9-4 09:12
原帖由 海浪在游戏 于 2008-9-3 21:27 发表
还有,执法\警察\军队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就是高度垄断的国家暴力机器.肯定不属于反垄断裁定范畴.
但最近也有例外出现了,美国在伊拉克的有个"黑水保安公司"是个新生事物.值得观察和分析



不会是总局的发展方向吧???!!!
作者: 海浪在游戏    时间: 2008-9-4 09:22
标题: 回复 39# 的帖子
谢谢您对我的评价,我不可能在一个回复里把全部问题都涵盖,但我保证每次回复都有依据.
作者: 海浪在游戏    时间: 2008-9-4 09:37
标题: 回复 40# 的帖子
不好说,我以前只在美国大片里看到过这个现象,结果很快就出现了,然后我们在回顾一下法学专家关于执法出现"第三方"的问题,甚至某大员也说过,使我陷入疑惑,难道大片中的现象是方向吗?但我想第三方的问题应该加入到关于电子监管的讨论和质疑中来.

http://gb.cri.cn/9083/2007/03/27/2165@1516099.htm
傅达林:第三方立法:以正义的方式分配正义
作者: asd80313    时间: 2008-9-4 09:45
标题: 回复 34# 的帖子
"反垄断法"怎么还会有豁免条款?
作者: asd80313    时间: 2008-9-4 09:47
原帖由 打假先生 于 2008-9-4 00:15 发表

我敢肯定.国家局的这种做法肯定不会列入豁免之列.

顶。。和整个工商界利益有冲突的行为不可能更入豁免条款
作者: 海浪在游戏    时间: 2008-9-4 09:48
标题: 回复 43# 的帖子
人类社会都如此,各国不一样的只是豁免范围
作者: 海浪在游戏    时间: 2008-9-4 09:55
标题: 回复 44# 的帖子
恰恰相反,就目前中国石油与中国石化关于油价统一问题,已经涉及价格联盟(最容易取证),关于电力集团电价问题也如此.电话费中的市话费问题更是如此.
上述企业,绝对在豁免范围.油价涨跌关乎所有人的利益.

看最新的新闻:电信运营商切分后,重复建设加剧
那么,国家不处理重复建设问题啊? 不好意思,扯远了
作者: 夏日太阳    时间: 2008-9-4 09:55
总之是是非,结果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应该有个结果的
作者: 海浪在游戏    时间: 2008-9-4 09:59
标题: 这是一个进步的过程
诉讼的过程--质疑的过程--争论的过程-----学习的过程----进步的过程

学习机会真难得,百年不遇
作者: 好人多助    时间: 2008-9-5 08:13
原帖由 海浪在游戏 于 2008-9-3 19:52 发表
没办法,中国式的网络言论自由,世界最大言论自由,我们自己还老说自己不自由.您说的分寸问题真真的切中要害.

就因为现实社会言论不自由,
才会在虚拟世界里追求自由,
在论坛同行发表不同观点,
出发点都是爱岗敬业的!
作者: 好人多助    时间: 2008-9-5 08:29
原帖由 海浪在游戏 于 2008-9-4 09:55 发表
恰恰相反,就目前中国石油与中国石化关于油价统一问题,已经涉及价格联盟(最容易取证),关于电力集团电价问题也如此.电话费中的市话费问题更是如此.
上述企业,绝对在豁免范围.油价涨跌关乎所有人的利益.

看最新的新 ...

呵呵,你这是垄断有理呀,
卡卡相反,
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力等部门的垄断已受到各方的声讨,
他们夸大生产成本,
用极小的价格获取国家资源,
(如中原油田年产260万吨原油,在养活近20万职工家属吃好喝好后还能盈利就可知)
这些垄断企业管理混乱,
人心浮动,
人人吃回扣成风,
这种垄断而成的500强企业,
不出20年就会出局!
作者: lclds    时间: 2008-9-5 09:16
周泽

就有关电子监管码的条款被从食品安全法中删除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表示,《食品安全法(草案)》是一部关于食品安全的大法,电子监管码的条款在这部大法中过于细碎,删除也在情理之中。但并不排除其会在今后颁布的实施细则中出现的可能。(北京青年报8月30日)
  国家质检总局敢这样说,说明还有什么人物在大力支持电子监管网
作者: 海浪在游戏    时间: 2008-9-5 09:25
标题: 回复 51# 的帖子
不是什么大人物,各大国都已经通过或者正在通过,中国怎么可能不通过?
作者: zzg709    时间: 2008-9-5 13:29
标题: 周律师
经过这个官司,周律师算是出名了!
作者: dm123    时间: 2008-9-5 14:30
闹到今天这个地步,都是有支撑的,这都是大人物的较量
作者: csjjlyd    时间: 2008-9-8 09:18
事实如此!我们就只能
作者: michaelscofield    时间: 2008-9-8 12:24
mark,关注中~~
作者: 海浪在游戏    时间: 2008-9-8 13:25
标题: 回复 56# 的帖子
最新消息,参与第二波起诉的另外四家防伪公司也被退件了,就是也没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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