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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四家防伪企业诉质检总局因超期限被驳回 [打印本页]

作者: szx    时间: 2008-9-5 08:48
标题: 四家防伪企业诉质检总局因超期限被驳回
四家防伪企业诉质检总局因超期限被驳回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5日 02:40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朱小雯 发自北京

  中国《反垄断法》自8月1日实施后的第一案,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案,昨日收到北京市一中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是否上诉 四企业还在商讨

  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第四次会议决定,将有关电子监管码的条款全部从《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删除。这更使本案引起公众强烈关注。

  北京市一中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是,“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此案代理律师周泽认为,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原告的起诉不存在超过期限的问题。

  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龙刚对记者说,法院的裁定结果令他出乎意料,但接下来是否会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院,4家防伪企业还在商讨。

  药品业仍将推广电子监管网

  电子监管网的推行影响到多个行业。除食品行业和防伪行业长期以来的强烈抵制和反对,也有印刷企业因电子监管码制度从《食品安全法(草案)》里删除而考虑向质检总局索赔。但电子监管网仍将在药品行业继续推行。

  今年4月,国家药监局颁布政策:制定公布《入网药品目录》,将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列入《入网药品目录》,并统一纳入药品电子监管。凡生产、经营《入网药品目录》中产品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加入药品监管网。目录中的品种在上市前必须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监管码。

  今年首批《入网药品目录》为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等。这些重点药品在上市前必须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监管码。对于列入重点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要求于2008年10月31日前完成赋码入网,上述重点药品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销售。

  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前日对本报记者表示,药品的电子监管码还是会在几个高风险的品种继续推行。

  她说,药品确实跟其他商品不同,与人的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电子监管码是科技进步基础上推行的比较先进的监管手段。现在实行的药品的监管码主要集中在高风险品种,有些品种确实是极易被一些制假售假分子所利用。“比如说去年吉林出现的人血白蛋白,就是假冒的人血白蛋白流通到医疗部门。电子监管系统建立全国的电子监管网络,通过电子监管码实时查询到这个产品的话,确实能够避免这样的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同时,电子监管码可以促进全国的电子监管平台的完善,是对发生的药害事件进行及时追溯和召回,提高监管
作者: 网友    时间: 2008-9-5 08:52
不知道是法律的悲哀 还是总局的庆幸 我认为对质检的形象不是好事  看一看新闻后面网友对此消息的评论 呈一边倒 舆论都站在原告一边 这样只会进一步激起老百姓的不满
作者: wsx0109    时间: 2008-9-5 08:52
好,呵呵,想了一个月,总算想出一个理由来了
作者: 海浪在游戏    时间: 2008-9-5 09:15
标题: 回复 2# 的帖子
您大概是看了新浪\网易等网站的新闻,您可以自己试一下,如果你写出"支持法院,应该依法办事"等相关含义的论调,会不会被删除,按一般情况,全被删除,留下的都是反政府的帖子,所以,你感觉舆论一边倒,如果大家有兴趣,我可以发一个介绍媒体内部观点和做法的帖子.
作者: 海浪在游戏    时间: 2008-9-5 09:18
标题: 回复 3# 的帖子
这位老兄真有意思,法院早通知他们了,只是现在才说,在他们诉讼之前的几天,反垄断法的起草人黄勇教授就知道,所以在一个访谈中就暗示了有关结果,和指出他们的一些错误.

而为什么不能立案的其他原因,我都分析过了
作者: 海浪在游戏    时间: 2008-9-5 09:23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问题是不能追究8月1日以前的垄断行为,所以不予立案很正常.由于这是第一原因,所以其他原因就不用继续再说了,例如其他律师的观点:假设立案了,开庭时都没什么可陈述的,因为开庭前要先交书面陈述,提交证据,拿不出来,就无法开庭.
作者: 网友    时间: 2008-9-5 09:30
哈哈 版主说得也对 其实早应该按《行政许可法起诉》
作者: 网友    时间: 2008-9-5 09: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版主怎么认为阿?
作者: 网友    时间: 2008-9-5 09: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版主怎么认为阿?
作者: 海浪在游戏    时间: 2008-9-5 09:42
标题: 回复 7# 的帖子
按行政许可法就更复杂了,总局管法律的法规司专家可不白给,WSX109不是老说应该总局收费吗,而总局恰恰不能,大家都在基层工作,谁拿出一张总局或者省局的"发票"我看看.
那帮老狐狸,什么都想到了,但还是有一条重大疏漏.
作者: rgine    时间: 2008-9-5 09:49
药监局有意思,以前我看不起他们,没想到这个时候对我们声援,感谢他们.药监和质监是一家
作者: akent777    时间: 2008-9-5 10:07
没什么好说的,既然你可以依法进行起诉,法院完全可以依法驳回起诉。
行了,周律师,别折腾了,你已经通过这件事出名了,面对法律的规定没什么好说的。连最起码的诉讼时限都弄不明白,还打什么官司啊~~
不管大家怎么看,至少法院作出的决定是依法办事,没有任何错。
即使大家觉得电子监管网事件本身有错,但这是个人的看法,真打起官司来,不按法律规定来就是不行。
还记得辛普森杀妻案吗,都明白是怎么回事,但执法部门还是败诉了(因为程序违法),想想这个就觉得周泽他们一点都不怨。更何况电子监管网的是还没有明确就是错的。
作者: afuhan    时间: 2008-9-5 10:09
不受理在情理之中,即使受理了证据也不充分。
作者: wsx0109    时间: 2008-9-5 10:24
原帖由 海浪在游戏 于 2008-9-5 09:42 发表
按行政许可法就更复杂了,总局管法律的法规司专家可不白给,WSX109不是老说应该总局收费吗,而总局恰恰不能,大家都在基层工作,谁拿出一张总局或者省局的"发票"我看看.
那帮老狐狸,什么都想到了,但还是有一条重大疏漏.


拜托,我什么时候说过总局应该收费了?不要偏离实际关系问题来曲解我的意思
麻烦你看看清楚




作者: wsx0109    时间: 2008-9-5 10:27
另外,麻烦你回答一下,按规定法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答复?
为什么到现在为止,一个月才答复?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这才是关键问题,你明白吗?

按你的思想逻辑,那么简单明了的事,法院那帮人吃饱了没事做啊,想了一个月才给出正式答复?



[ 本帖最后由 wsx0109 于 2008-9-5 10:33 编辑 ]
作者: wys801201    时间: 2008-9-5 10:27
海浪在游戏,这位朋友好厉害啊,怎么什么都知道啊,佩服。值得我们学习1
作者: 网友    时间: 2008-9-5 11:37
请版主回答我的问题啊!我希望搞清楚阿,既然法院早知道不受理的理由,很简单,为什么一个月才裁定阿?麻烦你给解释一下下、
作者: 鸣不惊人    时间: 2008-9-5 11:43
标题: 北京一中院明显在踢皮球
一中院没有说法律不适用、或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等釜底抽薪的理由,而是用了一个地球人都看得出的借口,明显是鼓励原告上诉到北京高院,让高院接这个烫手的山芋。这样还不会在他的手里影响“反垄断法”的形象。

这就是一个月才想出来的招。阴险啊!!!
作者: ayy    时间: 2008-9-5 13:59
药监局有意思,以前我看不起他们,没想到这个时候对我们声援,感谢他们.药监和质监是一家


版主,提几个问题。1、这样看法正确吗?“tmd,药监也是一个山头,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实施范围有控制,加之美国实行类似制度(不排除是技术壁垒,保护自己药业,排斥欧洲等(欧洲国家小、分散,欧盟特别不容易达成电子溯源码方案)),他们向有实施意愿的企业推广,所以这次他们站了上风。这次新闻、反垄断诉讼最大的赢家是药监局,我们国家局、兆信都是失败者”
    2、假如药品使用中信国检的数据生成、查询网络,那么你们中信国检很快会疏远和我们的关系,投入到能有效推广这种技术的部门、或强势利益集团怀抱?
       3、你提到的“东方口岸”是不是“电子通关”的技术支持方案?由此愉快的合作,开启了质检总局和中信国检,今天的所谓“电子监管网合作”项目。。?????
作者: tangye3001    时间: 2008-9-5 14:20
官字两个口
作者: 打假先生    时间: 2008-9-5 23:35
原帖由 鸣不惊人 于 2008-9-5 11:43 发表
一中院没有说法律不适用、或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等釜底抽薪的理由,而是用了一个地球人都看得出的借口,明显是鼓励原告上诉到北京高院,让高院接这个烫手的山芋。这样还不会在他的手里影响“反垄断法”的形象。

这 ...

总觉得你是个人才,有思维.
作者: 海浪在游戏    时间: 2008-9-6 00:37
标题: 回复 18# 的帖子
认为您分析得的很透彻,请看我在<<关于“本院不予受理”和向高院上诉分析>>的10楼发起了倡议,11楼贴了诉讼书原文(略去原被告)12楼贴了诉讼书中的4个大漏洞,还有大量漏洞,请以法官的角度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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