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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9年年度考核试卷 [打印本页]

作者: 小皮    时间: 2010-1-1 09:51
标题: 2009年年度考核试卷
案例分析题:  

1、2003年3月27日,某市质监局对一经营户销售的胶合板实施检查,发现其销售的胶合板无甲醛释放限量标识,随即抽样送检,某法定检验机构依据该市质监局制定并报省局备案的[室内装饰装修用胶合板抽查细则]中“若无限量标识的按E1级判定”之规定,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该市局将[检验报告]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并立案调查,局案审会审理认为行政相对人销售的胶合板甲醛释放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违反了[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应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6月23日,该局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质量技术监督通知书],通知行政相对人于6月25日前到该市质监局进行陈述、申辩。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2003年7月2日,该市质监局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请分析本案的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2、2001年5月8日,某市质量技术监督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建设中使用假冒伪劣电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人员立即赶至现场,发现已使用和未使用的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2万元。经检验,该批电线系假冒某知名电线电费厂的产品。开发商称该批电线是招标购买,购进后工程监理部门也未提出异议,其确实不知该批电线为假冒产品,故不应对其进行处罚。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作者: 小皮    时间: 2010-1-4 10:46
唉,做人失败呀,居然没人”踩“
我先说说我的答案吧:1存在问题有: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应该先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而不是用《质量技术监督通知书》替代;该份《检验报告》里的检验依据应用不恰当,也就是说《检验报告》无效
2应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开发商未查验有关电线的质量检验报告,不得作为陈述、申辩的理由,免于处罚的借口。

你们呢?有不同意见吗?
作者: wujinyonglk    时间: 2010-8-17 23:40
标题: 回复 楼主 的帖子
gfhjjjkjjjjjjjk
作者: wujinyonglk    时间: 2010-8-17 23:41
看看!!!!!!!!!!!!!!!!!!!
作者: 华夏1983    时间: 2010-11-24 09:18
有没有全套的啊,很想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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