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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生产的产品未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问三 [打印本页]

作者: oyhao    时间: 2010-7-28 16:06
标题: 生产的产品未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问三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未取得许可证之前 是否要求必须打 “试生产 ”字样。。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之前是否可以大量生产 销售到各地区呢??
3、企业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到我地区,企业为躲避我质监局罚款,出具“生产许可证正在办理中的证明"或  "试生产"借口.我该怎么查处~·
作者: huxl    时间: 2010-7-28 16:2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在试生产期间,违反本办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作者: jeney    时间: 2010-7-28 16:39
如果依法处罚,自然按规定执行即可。
但是,作为质检部门应以服务为主,无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地企业,都应帮助,指导他。如果企业已申请了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就可以警告一次,如果企业未申请许可证,则处罚为上
作者: 监管分局    时间: 2010-7-28 18:21
不需要警告,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0-7-28 19:47
“生产许可证正在办理中的证明"或  "试生产"
不能成为不予处罚的借口。有了《行政许可证受理决定书》,才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但也不是不处罚。
作者: 梨树局    时间: 2010-12-6 14:33
违反103条中的任何一项都可以处罚。
作者: 梨树局    时间: 2010-12-6 14:33
违反103条中的任何一项都可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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