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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郁闷】我办了一个错案 [打印本页]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1 17:49
标题: 【郁闷】我办了一个错案
本帖最后由 我就灌水 于 2011-6-1 19:57 编辑

我办了一个错案????

【案情经过】一个2010年成立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货值2万元,我局给予5倍罚款10万元,结案。
案卷被省局调度,说此案1、执法主体不对。出口食品企业归检验检疫局,需移交。2、适用法律错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哇塞!!我晕了!!!这不是一棍子把我打的摸不着东西南北~~~~我办了一个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国家总局网站答复】:http://spscjgs.aqsiq.gov.cn/gzly/lyhf/201007/t20100701_148342.htm

问: 你好!我公司主要从事酵母的生产出口业务,请问我们是否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何在?谢谢!
答: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http://jckspaqj.aqsiq.gov.cn/gzl ... 20100202_136145.htm


留言回复


问: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如果产品全部用于出口,是否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答:   
陈先生,您好!产品全部用于出口,按规定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我真郁闷~~~~~~~~~~~~~~~~~

请伙计们讨论~~~~~~~~
作者: airmhx    时间: 2011-6-1 18:33
没得讨论!
作者: 火车    时间: 2011-6-1 18:38
如果没有内销的证据,真就错了![code][/code]
作者: 扬之水    时间: 2011-6-1 19:22
如果没有内销的证据,真就错了![code][/code]
火车 发表于 2011-6-1 18:38


同意火车的观点。
作者: 扬之水    时间: 2011-6-1 19:29
记得有一次接到投诉,一家企业产品冒用国外一品牌,让我们去查,到那一了解,全部外销,订单都有,没有内销。哈,挣外国人的钱,好!走人了~
作者: mlm001    时间: 2011-6-1 19:29
出口的企业本来就不归质监管,如果找到企业内销的证据(不一定是单据,也可以是相对人承认的记录,或收货人的记录,或运输人的有关记录),当然要确凿才行,那就可以处罚了。
作者: 江介遗风    时间: 2011-6-1 19:36
回复 5# 扬之水


    大哥您猛人!哈哈
作者: 秦城飞龙    时间: 2011-6-1 19:38
可是研究总局的留言答复还是需要办证的啊!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1 19:42
重庆政府网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1 19:4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2010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0年4月9日 国质检食监[2010]18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的要求,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2010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请根据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部署,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狠抓各项工作落实。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

  进一步加强2010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着力解决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要求,按照全国质检工作会议部署,现就加强2010年食品生产监管和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继续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部署和总局“四查、四建、四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配套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工作责任,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质量提升活动为抓手,把整治规范和发展提高结合起来,推动食品产业实现结构调整。实现食品质量安全平稳,保障不出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问题,维护我国食品国际国内的良好形象,为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原则
  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要坚持三个原则。
  (一)整顿工作要坚持“五个结合”。一是和制修订规章、规范、标准相结合:二是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其优化升级相结合,三是和落实监管责任制相结合;四是和提升监管保障能力相结合,五是和加强宣传相结合。
  (二)监管工作要突出“三重一大”。一是排查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下功夫彻底整治,保证不出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二是制定完善重要的规章制度和政策,三是督促落实重点工作任务,遏制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势头,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处置食品安全大案要案和突发事件,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三)工作过程要推动形成“两个机制”。一是加快建立以依靠地方、联合部门、抓住企业、监管产品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监管大质量工作机制,明晰各方责任,对外协调配合有方,二是加快建立“合心、 合力、合作”的食品安全监管大质检文化,促进内部融合,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工作联合。总局统-指导质检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和检验检疫局要协调步调、有分有合、联合行动。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快推进食品生产监管和进出口食品安全配套规章制修订工作。同时落实以下工作:一是下放食品生产许可权力,总局下放到省级质监部门,省级质监部门按总局相关规定研究决定下放工作,二是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行为,重点规范接受委托检验等行为,三是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促进进出口环节和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有机联系,形成整体,四是确立食品生产许可程序,调查研究小作坊监管模式,五是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安全体系,建立健全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和基于出口实际、符合对方要求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建立食品安全“两级两报”制度。全国质检系统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全面分析,每年报送两次。总局向上级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局向当地政府和总局报告。 “两报”指综合分析报告和专项报告。综合分析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局共同完成,设多个直属局的地方由设在省会的直属局协调,和省级质监局共同完成。专题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局分别完成。
  (三)有分有合地协调做好重点监管工作。全系统食品生产监管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要坚持“统一部署、统一安排、分工负责、确保落实”的原则,重点抓好八项工作,建立一项制度:
  一是严格准入条件,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和进出口准入相互衔接,今年上半年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备案企业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出口备案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今后新建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出口备案前要同时申请生产许可证。二是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区域性专项整治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相结合,各地两局清理各类示范园区,能结合管理的,在同时符合条件时授予双重名分。三是重点选择一批产品和企业,各地两局按照从严从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做好国内生产监管和进出口安全监管执行条件、标准的衔接,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进步,除个别国家过分苛刻的要求以外,鼓励企业按照现行的最高标准组织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四是统一培训宣贯,各地两局要协同配合,对企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宣贯和培训统一协调,统一组织安排。五是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和进出口食品监管的信息实现共享,各地两局的信息也要相互提供,实现共享。六是统一协调组织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总局食品司、局和动植司等有关司局要总体协调,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地方两局要统一协调,做好项目分工、互通情况。七是协调打击食品生产和进出口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协调一致处置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规定,总局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处置重大事件。对各地发现的问题,两局要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八是实现食品安全检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两局根据技术能力实际状况,可以选择个别实验室或者个别产品,率先实行相互委托检验,检验单位对检验结果负责,互认检验结果。
  为了保障以上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局要成立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安全监管协调工作小组,并使之制度化。省级质监局和检验检疫局和有关部门参加,工作小组实行双组长制。深圳、珠海、厦门、宁波等4个直属检验检疫局也要和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建立协调机制。
  (四)抓好典型引路,推动全面工作。要以质量提升活动为抓手,带动整体工作全面完成。各地两局要协调一致,抓好三方面典型。一是服务典型企业。选择一批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保障条件较好,质量安全风险能够在生产加工环节得到控制,产品质量比较稳定的优秀企业,在进出口和国内生产监管方面给予一定的便利。二是建设典型区域,要和食品安全示范园区建设结合起来。三是培育典型产品,积极与相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地方政府沟通,选择当地优势产品,按照“整治、规范、提升、发展”的方针,通过监督抽查、执法打假等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认监委、标准委和总局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司局都要确定工作联系点。
  (五)抓好风险监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按照“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底线”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风险分类采取措施,做到对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避免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一是认真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生部、总局和各地方政府的风险监测计划主要针对已知的风险因素,总局有关司局和地方两局要认真落实。二是认真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要指定研究水平较高的检验机构,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监测。三是对有可能造成危害的不确定风险,例如人为故意使用非食用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明查暗访、举报投诉等各种渠道,积极沟通行业协会,依靠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等组织,及时发现问题。
  (六)强化监督执法,狠抓大案要案查处。一是认真组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执法大检查,全面检查企业严格执行法律各项规定的情况,2010年初以检查乳制品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为重点,春节以后继续布置其他食品的检查。二是继续加大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国家监督抽查要继续将食品作为重要项目,要将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检查有效结合起来,尽可能扩大覆盖面。三是加大执法打假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七)努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技术保障能力和水平。提升食品监管能力是基层基础能力建设达标升级活动的重点,各地两局要着力解决事权划分不合理、监管制度以及配套检验检测能力、执法装备能力不足等问题。要深入研究市、县两级质监局、检验检疫分支局的检测能力配置和事权划分,努力形成综合配套的技术保障能力。要认真研究各地好做法,借鉴快速检测技术、食品添加剂快速查询系统等先进手段,提升一线执法技术水平。骨干院所和检测机构要认真研究开发检验方法、检测技术、检测设备,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效技术支撑。总局将努力争取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力度政策,地方局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到位。总局和地方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编制。
  (八)认真抓好对外交涉与协调。配合国家外交外贸大局,努力做好相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有效保障我国出口食品农产晶的市场份额,维护国家声誉。做好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以及港澳台等重点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交流与合作。
  (九)加强队伍建设,树立良好行风形象。食品安全无小事,全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要树立保障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至高无上的意识,用良好行风、优良行为来管好食品安全,树立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对内对外的良好形象。按照总局加强队伍思想建设、行风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双岗双责,既抓食品安全,又抓队伍建设。要切实防止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杜绝由此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十)抓好督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抓好各项工作监督检查是落实各项工作的重要措施。总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省级质监局要加强工作布置后的督查落实。对于重点工作,要重点研究,重点组织落实,重点督查,结合目标责任考核,严格奖惩。总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地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09日 实施日期:2010年04月09日 (中央法规)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1 19:48
呵呵,这个算不算数??????总局说的不算???????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1 19:51
生产许可证不是检验检疫局办的吧???????????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1 20:00
本帖最后由 我就灌水 于 2011-6-1 22:43 编辑

http://jckspaqj.aqsiq.gov.cn/gzl ... 20090401_110310.htm

留言回复


问: 请问,一家境内企业,其生产的所有食品(如啤酒和植物饮料)全部出口,那么这些食品是否需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因为我注意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条规定是不是意味着进出口的产品不需要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管理,也就是说出口和进口产品不需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知道我以上理解是否正确,请解答。谢谢。
答: 干雪莉,您好!进口食品不需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注册证书,而不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1 20:02
以上证据和还不够多?????
作者: wubin1999    时间: 2011-6-1 21:12
总局自己打自己嘴巴???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1 22:47
今天和市局理论了半天,明天继续理论~~~~
作者: 特设人    时间: 2011-6-1 22:49
说你对,你就对,不对也对
说你错,你就错,不错也错
作者: 扬之水    时间: 2011-6-1 23:22
按你提供的180号文应该不是错案,我也是第一见到。另外,我前文提到的那家企业不是食品行业的。
作者: mlm001    时间: 2011-6-2 06:34
这个文件我也没见过,这样还真就是应该办证了。
作者: 自寻快乐    时间: 2011-6-2 06:46
今天和市局理论了半天,明天继续理论~~~~
我就灌水 发表于 2011-6-1 22:47


兄弟私下好好理论,在这就别说了吧,处理结果真是你对了,以后的情况你懂的。。。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2 07:42
兄弟私下好好理论,在这就别说了吧,处理结果真是你对了,以后的情况你懂的。。。
自寻快乐 发表于 2011-6-2 06:46


谢谢兄弟好心,呵呵~~~~

我是老熊一个,我怕啥!!
少要沉稳老要狂!我才不拍他们呢~~呵呵~~~

明年打死也不干执法了~~~

关键是我丢不起那个人~~~~
作者: 雨中独行    时间: 2011-6-2 07:54
出口企业关系很厉害的,我们的执法就怕说情,使绊等。听省局的吧,由它去吧。只要领导给发全工资,把一切不愉快当成一个屁,放掉。
作者: wuhaofan    时间: 2011-6-2 08:03
你跟上级讲法律吗?
作者: ayy    时间: 2011-6-2 08:07
让任务逼得,走错大门了。快撤吧,出口企业不归咱监管,办不办证,该不该办证,都和咱无关。。。。
作者: 天堂--天堂    时间: 2011-6-2 08:12
都晕了,到底谁对谁错,怎么办呢?
作者: 二中队    时间: 2011-6-2 08:19
平时多学习吧
作者: srljzl    时间: 2011-6-2 08:40
我也晕了哦!....
作者: 独行万里    时间: 2011-6-2 08:44
看文件和上级领导的答复,全部出口的企业,如果是食品企业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是工业企业不需要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作者: 冷冷秋雨    时间: 2011-6-2 08:59
学习了,还真第一次遇见,俺这没有纯出口企业
作者: skyzhqfjl    时间: 2011-6-2 09:13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威海-大头兵    时间: 2011-6-2 09:17
就是办证好像也不是我们处理出口企业。
作者: 好东东    时间: 2011-6-2 10:16
我觉得楼主的这种情况可能困惑着我们基层的执法人员、监管人员。完全生产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办不办生产许可证?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必须办!但为什么我们一些执法人员和监管人员认为不办?因为我们现在正在办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业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这就是我们总局最日龙的地方,造成兄弟们、企业在理解上、执行上出现偏差。
看看工商、药监对相应许可证的要求、收费,真的感觉总局太日龙了,就一只会指手划脚、会说大话、会吹牛、有时吹牛还自相矛盾的饭桶!
作者: 林子大了    时间: 2011-6-2 11:02
企业要办证,办了证后不用我们管,只管发证不用监管,哈哈~~~~~~~按国家局的逻辑就是这样的~~~
作者: xlt    时间: 2011-6-2 11:29
国家局层面上是发证
省局层面上,我们分家了,个人理解:出口企业归商检局管,商检局发证。我们省以下系统不管理出口企业,抢了商检兄弟的饭碗了。
企业自觉来办事一回事,我们主动出击出口企业是一回事。省里的领导觉得抢了怪胎体制兄弟的饭碗了。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2 11:38
国家局层面上是发证
省局层面上,我们分家了,个人理解:出口企业归商检局管,商检局发证。我们省以下系统 ...
xlt 发表于 2011-6-2 11:29


关键是检验检疫局不发生产许可证啊~~~
作者: 自寻快乐    时间: 2011-6-2 11:57
淡定吧老哥,真理永远掌握在强者的手里。。。
作者: 海边人    时间: 2011-6-2 12:43
这是一篇非常好贴!质监工作需要楼主以及楼上各位这样认真研究的人。
    国家局文件中“今年上半年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备案企业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出口备案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今后新建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出口备案前要同时申请生产许可证。”,我理解,是对《食品安全法》第2和第68条关系的解释。
作者: 只看不说话    时间: 2011-6-2 13:00
好帖子,建议置顶,时刻学习。期待最后的结果。
作者: 夏丽娟    时间: 2011-6-2 13:57
依法办案,依法行事!
作者: xlt    时间: 2011-6-2 14:27
国家局层面上是发证
省局层面上,我们分家了,个人理解:出口企业归商检局管,商检局发证。我们省以下系统 ...
xlt 发表于 2011-6-2 11:29


关键是检验检疫局不发生产许可证啊~~~
个人理解:省局领导的意思是发证也是商检局督促办证,而不是我们质监系统,好像我们要篡商检局的权似的。我们与出口企业不沾边,领导也不想沾边。有纯出口的企业来咨询办证就办,不来我们质监系统也不督促。
作者: gengyu555    时间: 2011-6-2 15:17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归检验检疫局,需移交。
作者: sushicai    时间: 2011-6-2 15:34
看了半天,出口食品企业到底要不要申请QS的,还是搞不清楚
作者: 风雨同舟在福建    时间: 2011-6-2 15:54
出口食品企业一定要申请QS的,否则他连工商营业执照都搞不到的。
作者: 超越无限    时间: 2011-6-2 22:41
总局文件上玩文字游戏,造成下面无法正确理解,杯具啊!
奉劝老兄一句,只要不追究你错案的责任,你就别顶了,若要追究那就得好好理论理论了。
作者: 玉木临风    时间: 2011-6-3 07:40
看帖顶帖,顶了再说,错案不错
作者: lin_zhihui    时间: 2011-6-3 11:27
杯具,没想到上面的领导是这样的
作者: lin_zhihui    时间: 2011-6-3 11:27
杯具,没想到上面的领导是这样的
作者: plutusdy    时间: 2011-6-3 11:34
好帖啊,关注。。。。
作者: 遵义质监特设    时间: 2011-6-3 12:17
国家局在扯蛋,还说什么依法行政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1-6-4 18:20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1-6-4 18:31 编辑

你要知道,总局的人不一定比你懂法律,省局的人也不一定比你懂法律!他们有时也只是个传说,不要老是迷信上级!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六十八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法》哪里说过,出口食品企业不需要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有许可证哪来营业执照?哪一条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由检验检疫局发放呢?
作者: 小楼一夜听春雨    时间: 2011-6-5 12:40
错案????????
作者: 随意    时间: 2011-6-5 15:41
无语了~~!!!质监局一贯的特点,标准不统一!一个地方一个做法!
作者: 随意    时间: 2011-6-5 15:42
服装就是这个特点。
作者: aqsiq    时间: 2011-6-5 17:17
楼主连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也不清楚,看来真要出问题。
作者: aqsiq    时间: 2011-6-5 17:23
常识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出口企业生产专门用于出口的产品是否有管辖权。
作者: aqsiq    时间: 2011-6-5 17:46
常识二
出口食品的许可制度是否等同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要知道我们平时说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根本印的就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作者: 王健12365    时间: 2011-6-5 20:12
楼主连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也不清楚,看来真要出问题。
aqsiq 发表于 2011-6-5 17:17



    这本来就是讨论的地方,这位同仁就那么熟悉业务啊?期待你有什么大的力作,先学习一下了。
作者: 凯文    时间: 2011-6-5 23:04
是不是很纠结?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5 23:52
本帖最后由 我就灌水 于 2011-6-5 23:54 编辑
常识二
出口食品的许可制度是否等同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要知道我们平时说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根本印的 ...
aqsiq 发表于 2011-6-5 17:46



    建议该位熟悉法律人士学习一下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局文件

1、出口食品企业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2、食品生产许可证由质监局办理。
3、谁发证就应该由谁监管。

不知上述三点是否符合法律精神???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5 23:56
常识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出口企业生产专门用于出口的产品是否有管辖权。
aqsiq 发表于 2011-6-5 17:23

我们管的不是出口企业的产品,而是出口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请弄清楚再回帖!!谢谢!!
作者: 特监新手    时间: 2011-6-6 07:14
学习了!!!
作者: aqsiq    时间: 2011-6-6 12:02
建议该位熟悉法律人士学习一下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局文件

1、出口食品企业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
我就灌水 发表于 2011-6-5 23:52


楼主三个结论都是没有错的,错在基本概念。
作者: aqsiq    时间: 2011-6-6 12:15
1、出口食品企业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法中的条款,无异议,关键生产国内消售食品中的生产许可与生产用于出口食品的生产许可是不同的行政许可,出口企业一直用的是另外一种行政许可。
2、食品生产许可证由质监局办理。严格地说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中食品生产许可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办理。这个概念以后还要详谈。
3、谁发证就应该由谁监管。谁发证就应该由谁监管中的“谁”的概念也是要详谈的。
作者: aqsiq    时间: 2011-6-6 12:30
我们管的不是出口企业的产品,而是出口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请弄清楚再回帖!!谢谢!!
我就灌水 发表于 2011-6-5 23:56



    出口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可以肯定不是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管理职权,而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的管理职权,虽然国家一级是同一机构,但是这是不同的行政许可职权。所以“我们管的不是出口企业的产品,而是出口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中的“我们”指的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话,那么这句话是错误的。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6 15:56
这是安丘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通知,请楼上注意: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2010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2010年上半年应当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及时到市质监局食品科办理产品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4363019
http://www.aqzl.gov.cn/_d270604282.htm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6 16:00
本帖最后由 我就灌水 于 2011-6-6 16:02 编辑

还要请你注意:

http://www.zjgzwgk.gov.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42685
这是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政务公开(注意红字)
企业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指南  
信息名称  企业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指南  
内容概述  企业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指南  
生成日期 2010-9-27  
公开日期 2010-9-27  


文件内容
一、项目名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32条:“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令)。

3.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80号公告。

三、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张家港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江苏检验检疫局

五、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江苏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条件进行现场评审。

4.江苏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颁发卫生注册证书或卫生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评审组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七、收费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卫生注册登记的申请考核及证书费为500元。

八、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应提供如下材料(统一使用A4纸,均两份)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见www.zhangjiagangciq.gov.cn“办事指南栏目”);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非法人企业同时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3、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和水流图;

4、申请注册登记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

5、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工艺关键部位图片资料;

6、企业原料、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7、生产加工用水水质分析报告(必要时);

8、产品标准;

9、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卫生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

(2)组织机构图、部门及岗位职责

(3)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4)职工培训计划

(5)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

(6)加工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程序

(7)计量、监控设备校准程序和规程

(8)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9)不合格品控制的规定

(10)实验室管理制度和/或委托社会实验室检测的合同或协议(适用时)

(11)原料、辅料安全卫生控制措施

(12)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13)内部审核制度

(14)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危害分析工作单、HACCP计划等相关资料;

10.原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或复印件)(适用复查企业);

11.质监部门颁发的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上材料(除申请书、水质分析报告外)可以包含在《质量手册》中,也可以作为《质量手册》的附件提供。提供材料均一式二份。

九、有关事项说明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请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联系电话:56302676(认证监管科)

发布单位: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10年4月26日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6 16:06
还有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检验检疫局是不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不管是食品生产许可证还是工业产品许可证~~~~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6 16:11
本帖最后由 我就灌水 于 2011-6-6 16:13 编辑

还有提请各位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前,出口食品企业是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但是,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是需要办理的~~~~~~
你查网上的信息,认为不办的,都是09年6月1日以前的,~~~~~~呵呵~~~~


一定要把时间弄清楚~~~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6 16:15
出口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可以肯定不是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管理职权,而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
aqsiq 发表于 2011-6-6 12:30



    以前不是,以后也可能不是,但是至少目前是~~~~~~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6 16:17
本帖最后由 我就灌水 于 2011-6-6 16:18 编辑

谢谢大家参加讨论~~~~
作者: 精神文明    时间: 2011-6-6 21:41
老大的一个漏洞啊
错就是错,对就是对,但是关键这个错和对的标准不在于我们下面这些执法人员
你能让省局去请教国家总局去?
作者: 破妄银眸    时间: 2011-6-6 21:48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备案企业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出口备案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建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出口备案前要同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作者: aqsiq    时间: 2011-6-7 08:21
本帖最后由 aqsiq 于 2011-6-7 08:33 编辑

一、项目名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32条:“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令)。

3.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80号公告。

三、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老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这个可是行政许可,这个行政许是检验检疫部门做出的,此种行政许可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做为前置条件之一而已 。
作者: aqsiq    时间: 2011-6-7 08:26
本帖最后由 aqsiq 于 2011-6-7 10:47 编辑
还有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检验检疫局是不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不管是食品生产许可证还是工业产品许可证~~~~
我就灌水 发表于 2011-6-6 16:06



    当然了,检验检疫部门根本不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主体,正如质监部门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主体一样。
作者: aqsiq    时间: 2011-6-7 08:37
发现楼主有个思维惯性,就是老爱用检验检疫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来做为质监部门的处罚依据,
作者: aqsiq    时间: 2011-6-7 09:1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2010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0年4月9日 国质检食监[2010]18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的要求,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2010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请根据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部署,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狠抓各项工作落实。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

  进一步加强2010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着力解决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要求,按照全国质检工作会议部署,现就加强2010年食品生产监管和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继续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部署和总局“四查、四建、四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配套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工作责任,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质量提升活动为抓手,把整治规范和发展提高结合起来,推动食品产业实现结构调整。实现食品质量安全平稳,保障不出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问题,维护我国食品国际国内的良好形象,为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原则
  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要坚持三个原则。
  (一)整顿工作要坚持“五个结合”。一是和制修订规章、规范、标准相结合:二是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其优化升级相结合,三是和落实监管责任制相结合;四是和提升监管保障能力相结合,五是和加强宣传相结合。
  (二)监管工作要突出“三重一大”。一是排查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下功夫彻底整治,保证不出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二是制定完善重要的规章制度和政策,三是督促落实重点工作任务,遏制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势头,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处置食品安全大案要案和突发事件,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三)工作过程要推动形成“两个机制”。一是加快建立以依靠地方、联合部门、抓住企业、监管产品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监管大质量工作机制,明晰各方责任,对外协调配合有方,二是加快建立“合心、 合力、合作”的食品安全监管大质检文化,促进内部融合,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工作联合。总局统-指导质检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和检验检疫局要协调步调、有分有合、联合行动。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快推进食品生产监管和进出口食品安全配套规章制修订工作。同时落实以下工作:一是下放食品生产许可权力,总局下放到省级质监部门,省级质监部门按总局相关规定研究决定下放工作,二是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行为,重点规范接受委托检验等行为,三是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促进进出口环节和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有机联系,形成整体,四是确立食品生产许可程序,调查研究小作坊监管模式,五是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安全体系,建立健全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和基于出口实际、符合对方要求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建立食品安全“两级两报”制度。全国质检系统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全面分析,每年报送两次。总局向上级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局向当地政府和总局报告。 “两报”指综合分析报告和专项报告。综合分析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局共同完成,设多个直属局的地方由设在省会的直属局协调,和省级质监局共同完成。专题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局分别完成。
  (三)有分有合地协调做好重点监管工作。全系统食品生产监管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要坚持“统一部署、统一安排、分工负责、确保落实”的原则,重点抓好八项工作,建立一项制度:
  一是严格准入条件,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和进出口准入相互衔接,今年上半年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备案企业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出口备案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今后新建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出口备案前要同时申请生产许可证。二是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区域性专项整治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相结合,各地两局清理各类示范园区,能结合管理的,在同时符合条件时授予双重名分。三是重点选择一批产品和企业,各地两局按照从严从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做好国内生产监管和进出口安全监管执行条件、标准的衔接,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进步,除个别国家过分苛刻的要求以外,鼓励企业按照现行的最高标准组织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四是统一培训宣贯,各地两局要协同配合,对企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宣贯和培训统一协调,统一组织安排。五是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和进出口食品监管的信息实现共享,各地两局的信息也要相互提供,实现共享。六是统一协调组织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总局食品司、局和动植司等有关司局要总体协调,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地方两局要统一协调,做好项目分工、互通情况。七是协调打击食品生产和进出口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协调一致处置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规定,总局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处置重大事件。对各地发现的问题,两局要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八是实现食品安全检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两局根据技术能力实际状况,可以选择个别实验室或者个别产品,率先实行相互委托检验,检验单位对检验结果负责,互认检验结果。
  为了保障以上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局要成立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安全监管协调工作小组,并使之制度化。省级质监局和检验检疫局和有关部门参加,工作小组实行双组长制。深圳、珠海、厦门、宁波等4个直属检验检疫局也要和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建立协调机制。
  (四)抓好典型引路,推动全面工作。要以质量提升活动为抓手,带动整体工作全面完成。各地两局要协调一致,抓好三方面典型。一是服务典型企业。选择一批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保障条件较好,质量安全风险能够在生产加工环节得到控制,产品质量比较稳定的优秀企业,在进出口和国内生产监管方面给予一定的便利。二是建设典型区域,要和食品安全示范园区建设结合起来。三是培育典型产品,积极与相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地方政府沟通,选择当地优势产品,按照“整治、规范、提升、发展”的方针,通过监督抽查、执法打假等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认监委、标准委和总局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司局都要确定工作联系点。
  (五)抓好风险监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按照“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底线”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风险分类采取措施,做到对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避免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一是认真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生部、总局和各地方政府的风险监测计划主要针对已知的风险因素,总局有关司局和地方两局要认真落实。二是认真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要指定研究水平较高的检验机构,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监测。三是对有可能造成危害的不确定风险,例如人为故意使用非食用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明查暗访、举报投诉等各种渠道,积极沟通行业协会,依靠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等组织,及时发现问题。
  (六)强化监督执法,狠抓大案要案查处。一是认真组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执法大检查,全面检查企业严格执行法律各项规定的情况,2010年初以检查乳制品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为重点,春节以后继续布置其他食品的检查。二是继续加大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国家监督抽查要继续将食品作为重要项目,要将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检查有效结合起来,尽可能扩大覆盖面。三是加大执法打假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七)努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技术保障能力和水平。提升食品监管能力是基层基础能力建设达标升级活动的重点,各地两局要着力解决事权划分不合理、监管制度以及配套检验检测能力、执法装备能力不足等问题。要深入研究市、县两级质监局、检验检疫分支局的检测能力配置和事权划分,努力形成综合配套的技术保障能力。要认真研究各地好做法,借鉴快速检测技术、食品添加剂快速查询系统等先进手段,提升一线执法技术水平。骨干院所和检测机构要认真研究开发检验方法、检测技术、检测设备,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效技术支撑。总局将努力争取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力度政策,地方局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到位。总局和地方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编制。
  (八)认真抓好对外交涉与协调。配合国家外交外贸大局,努力做好相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有效保障我国出口食品农产晶的市场份额,维护国家声誉。做好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以及港澳台等重点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交流与合作。
  (九)加强队伍建设,树立良好行风形象。食品安全无小事,全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要树立保障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至高无上的意识,用良好行风、优良行为来管好食品安全,树立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对内对外的良好形象。按照总局加强队伍思想建设、行风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双岗双责,既抓食品安全,又抓队伍建设。要切实防止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杜绝由此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十)抓好督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抓好各项工作监督检查是落实各项工作的重要措施。总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省级质监局要加强工作布置后的督查落实。对于重点工作,要重点研究,重点组织落实,重点督查,结合目标责任考核,严格奖惩。总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地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作者: aqsiq    时间: 2011-6-7 09:18
楼主总是在纠结食品出口企业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却一直在回避质监部门对该企业的特定的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
作者: 仿佛有缘    时间: 2011-6-7 09:24
楼上的你别说,你说的问题不用再讨论了,红头白纸黑字都摆着呢。
我就问问楼上的,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依据是什么?怎么处理?
作者: aqsiq    时间: 2011-6-7 09:28
本帖最后由 aqsiq 于 2011-6-7 10:26 编辑

我办了一个错案????

【案情经过】一个2010年成立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货值2万元,我局给予5倍罚款10万元,结案。
案卷被省局调度,说此案1、执法主体不对。出口食品企业归检验检疫局,需移交。2、适用法律错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案情经过如果能更详细一些就好了,可以更有针对性对研究,比如处罚决定是行政相对人违反哪一条规定,依据哪一条处罚?“案卷被省局调度,说此案1、执法主体不对。出口食品企业归检验检疫局,需移交。2、适用法律错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省局有关部门是口头说,还是有书面的处理意见?如果是书面的意见,那么第2条的表述是有问题的。
作者: aqsiq    时间: 2011-6-7 09:54
楼上的你别说,你说的问题不用再讨论了,红头白纸黑字都摆着呢。
我就问问楼上的,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依 ...
仿佛有缘 发表于 2011-6-7 09:24


楼主提供的案情经过不太详细,根据原文叙述,“一个2010年成立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货值2万元,我局给予5倍罚款10万元,结案。”
对于本人的大致思路是: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存在生产行为,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产品在国内销售的,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有管辖权,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在国内销售的或者在国内销售证据不充分的,可以补充调查,直到查出在国内销售证据为止。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企业的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其违规行为属于检验检疫部门管辖的、需移交当地检验检疫部门。
3、没有发现该企业其它违规行的,不予立案。
作者: yaoyao519    时间: 2011-6-7 10:44
悲哀,难道是省局的工作人员没有学习食品安全法
作者: 利剑    时间: 2011-6-7 10:57
回复 81# yaoyao519

兄弟你怎么查出口食品。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1-6-7 18:41
《食品安全法》说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了吗?说了如果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是检验检疫局发证吗?
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说过: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不认识字吗?还不够明白?食品生产许可证是一回事,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卫生注册是另一回事,各管各!谁也代替不了谁!

省局有时说的也不一定对,总局有时说的也不一定对,不要迷信他们!

《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明确地说清楚了,还不信吗?不信法律你信谁?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8 00:09
本帖最后由 我就灌水 于 2011-6-8 00:14 编辑

我认为楼上简岩朋友说的已经很清楚了,但我还是觉得有必要和aqsiq朋友商榷一下~~~~~~



首先,我们讨论的是纯出口企业,内销企业无需讨论。

现在我们整理一下前面的讨论:

1、出口企业需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需要。这个无异议。

2、谁来给出口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质监部门。这个也很清楚。


下面需要和aqsiq朋友商榷:
3、如果出口企业没有办理生产许可证,应不应该处罚?
a应该。b不应该。

4、由谁处罚?
a质监部门。b检验检疫部门。
作者: aqsiq    时间: 2011-6-8 08:32
我认为楼上简岩朋友说的已经很清楚了,但我还是觉得有必要和aqsiq朋友商榷一下~~~~~~



首先,我们讨论 ...
我就灌水 发表于 2011-6-8 00:09


在回答问题之前我想问一下“如果出口企业没有办理生产许可证,应不应该处罚?”
,处罚依据是什么?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8 08:43
本帖最后由 我就灌水 于 2011-6-8 08:49 编辑

回复楼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8 08: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作者: aqsiq    时间: 2011-6-8 08:57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作者: aqsiq    时间: 2011-6-8 09:01
国家一级是由质检总局管是没有疑问的,产品质量监督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职能合一。
作者: aqsiq    时间: 2011-6-8 09:03
进出口企业的主管部门不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8 09:04
关于出口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以及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查的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作者: aqsiq    时间: 2011-6-8 09:18
关于出口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 ...
我就灌水 发表于 2011-6-8 09:04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8 09:21
回复楼上

仅仅是出口的食品,并非食品出口企业的生产许可~~~~~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8 09:33
进出口企业的主管部门不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aqsiq 发表于 2011-6-8 09:03


我想你又在偷换概念~~~~

难道质监部门是企业的主管部门???当然不是~~~

进出口企业的主管部门也不是检验检疫部门!!!!!


食品安全法解释:(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主编)

食品安全法第84条所说的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8 09:35
本帖最后由 我就灌水 于 2011-6-8 09:41 编辑

进出口企业的主管部门不是质量监督部门~~

你又在偷换概念

进出口企业的主管部门也不是检验检疫部门~~~

食品安全法84条所说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三部门,一定要搞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8 09:43
你可以学习一下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编写的《食品安全法解释一书》~~~~~
作者: aqsiq    时间: 2011-6-8 09:46
谈到许可,就从《行政许可法》说起,请找一下总局设定出口企业需要进行食品生产许可文件。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8 09:50
一是执法主体。本条的执法主体是“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述三个部门要依据各自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所承担的职责来进行执法,具体是: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而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而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罚。
作者: aqsiq    时间: 2011-6-8 10:02
一是执法主体。本条的执法主体是“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我就灌水 发表于 2011-6-8 09:50



    兄弟,你那是在照抄条文释解,是专家的解读,是没有司法解释效力的。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1-6-8 14:57
兄弟,你那是在照抄条文释解,是专家的解读,是没有司法解释效力的。
aqsiq 发表于 2011-6-8 10:02



那么你的解读就有效力???

请你拿出有力的说服证据来~~~
比如说出口食品企业不办理生产许可证,由检验检疫部门处理等类似的东西~~~

我的要求不高,有专家的解读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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