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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行政强制法》与质监稽查执法的冲突需要解决 [打印本页]

作者: kmq123    时间: 2011-12-28 17:50
标题: 《行政强制法》与质监稽查执法的冲突需要解决
本帖最后由 kmq123 于 2011-12-28 17:52 编辑

《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这部法律给质监也将带来一定的麻烦。一个最明显的冲突是执法主体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这个法条里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条件是,一是必须是行政机关的人员;二是具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而浙江稽查队伍是独立的下属参公机构,不是行政机关,稽查人员编制也都在稽查队。如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以往,稽查队都是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稽查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将于法无据啊。如果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将会直接导致败诉。
这个问题需要解决!
作者: victorsung1021    时间: 2011-12-28 19:17
学习了  !
作者: 渤海铁军    时间: 2011-12-28 19:25
强烈建议成立稽查局,编制变成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作者: taqlp    时间: 2011-12-28 19:37
学习了,有同感
作者: 风起的时候    时间: 2011-12-28 19:49
我认为,只要是公务员身份的行政机关的稽查队,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作者: dqqfch    时间: 2011-12-28 21:26
成立稽查局,行政执法编制
作者: 螺丝钉    时间: 2011-12-28 22:30
现在好象各省稽查总队都是参公吧!这么说全国稽查都不能实施强制措施。
作者: 稽查战斗机    时间: 2011-12-28 22:46
楼主有头脑,是思考性的人才!赞一个!
作者: 老何    时间: 2011-12-28 22:57
以后查案,稽查只能登记保存这个手段可以用了
行政相对人可以更加不鸟你了
作者: 一事无成    时间: 2011-12-29 07:29
两条路可走,一是参公的稽查人员的春天来了;二是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交由公务员去执行。
作者: 华阳客    时间: 2011-12-29 08:04
稽查已经在办理独立法人了,以后估计会独立,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人员的身份必须要解决。
作者: 亮剑质监    时间: 2011-12-29 08:46
由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解决各位的身份问题,可喜可贺。
作者: lihongwei    时间: 2011-12-29 09:07
这个其实很容易解决,让稽查参公人员全部去行政岗位干活,让全体公务员去稽查队执法就成了,领导们可以体验一下执法工作了,可喜可贺!
作者: 南柯居士    时间: 2012-1-6 20:43
的确是个问题啊。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2-1-6 21:42
我们领导说,省局市局等上级机关并没有正式文件和通知说,事业编制的专职执法机构就不能代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且我们对外都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继续照旧。
作者: 孙丞孝    时间: 2012-1-8 22:25
我还没有仔细研究过强制法,但是这个问题其实不是问题,因为强制法从开始到现在已经走过10几年,定过几十稿,制定法律的人不是白痴,他们对中国国情很清楚,国务院在颁布之前不会不知道目前的国内行政体系,所以在实际运用中行政机关也好,参照也好都不是问题,在实际遇到问题的时候,比如遇到司法诉讼的时候,法院在具体认定时考虑的不是机关是不是行政单位,而是你这个单位是不是法律赋予行政权,案件承办人是不是法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成立稽查局结果还是一样,因为二级局的性质决定了它的走向。国内的行政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不同,我们可以仔细看看强制法的条文,他的话其实很活,需要用判断思维,而不是像欧美法系这样按键思维。
作者: 星星的味道    时间: 2012-1-8 22:40
在02年机构改革时,的确存在稽查编制的问题,不过一些省市已经实现参公或直接成为公务员,我所在的地区早就是行政编制的公务员在作稽查工作,事业的根本就不能执法,现在也把原来叫的稽查队,在去年已经改成稽查局了,但是处理案件的方式没变,依然是委托执法,不过问题不大,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执法就行了。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2-1-13 22:29
http://bbs.cnqol.com/forum.php?m ... mp;extra=#pid697062
我们全省稽查机构都是委托执法,而且不是参公管理。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2-1-14 08:25
国质检法[2011]777号文,有个新说法
作者: 太湖黑豹    时间: 2012-1-31 15:08
要让企业知道强制法中的执法主体是谁
作者: 江潮涌    时间: 2012-6-3 18:10
成立稽查局,肯定是不可能的了,现在都在压缩编制,改大部队制。唯一的办法只有一个,取消垂管,基层局归地方,稽查大队变为基层局内设机构,参公人员全部改为公务员。这样就解决了。
作者: 唐定军    时间: 2012-6-7 07:50
同感。
作者: xccyp    时间: 2012-8-7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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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华    时间: 2012-8-19 15:17
原来浙江的形势和山东的基本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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