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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由国质检法〔2011〕777号看质监体制改革和稽查改革... [打印本页]

作者: 锋芒天下    时间: 2012-1-13 21:32
标题: 由国质检法〔2011〕777号看质监体制改革和稽查改革...
最近国家局发布了国质检法〔2011〕777号文,其中提到了质监体制改革和稽查改革.....
各位看看。。。。[attach]53870[/attach]


作者: 周戎    时间: 2012-1-13 21:47
没什么具体的东西,提提要求罢了。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2-1-13 22:20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2-1-13 22:22 编辑

对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以及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质监系统事业编制的专职执法机构(如稽查局、稽查分局、稽查总队等),以委托方(行政机关)的名义,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算不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呢?

这可是个核心问题哦!
??????????????????????
作者: 我很难受    时间: 2012-1-13 23:33
简岩 发表于 2012-1-13 22:20
“对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 ...

其实,新的法律文书都不需要执法人员签字,我们只需要在送达上签字,送达应该不算是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作者: ayy    时间: 2012-1-14 05:17
  1. 质监系统事业编制的专职执法机构(如稽查局、稽查分局、稽查总队等),以委托方(行政机关)的名义,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算不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呢?

  2. 这可是个核心问题哦!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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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有什么疑问吗??稽查机构,就是受行政机关(县以上质监局)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只规定县以上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等权限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2-1-14 08:15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2-1-14 08:21 编辑

“质监系统要以行政强制法的施行以及省级以下质监管理体制调整为契机,积极协调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调整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以适应行政强制法的要求。”

这是否等于表示,现在许多地方质监部门的行政执法体制,是不适应行政强制法要求的?
作者: 老房东    时间: 2012-1-14 08:41
目前的质监稽查机构行政强制方面是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要求的,总局的这个文件原则性比较强,每一个要求都有针对性,同时还有细节方面的要求,我们有必要沉下心来认真研究。
作者: 竹林泉声    时间: 2012-1-14 10:25
强烈要求省局向编办提出稽查队列为行政机关,人员变成公务员。
作者: qyjcly    时间: 2012-1-14 11:00
强烈要求省局向编办提出稽查队列为行政机关,人员变成公务员。
作者: sunshinemyth    时间: 2012-1-14 11:08
么有什么具体的东东
作者: czjbz    时间: 2012-1-14 11:55
简岩 发表于 2012-1-14 08:15
“质监系统要以行政强制法的施行以及省级以下质监管理体制调整为契机,积极协调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调整理顺 ...

目前  山东的是不适应的。。。。
作者: 质量前线    时间: 2012-1-14 12:43
广东省的稽查执法人员是公务员编制的,所以不违反强制法。
作者: rbggio    时间: 2012-1-14 13:18
不光人员是公务员,执法机关也要有行政强制权才行。
作者: jlzh    时间: 2012-1-14 14:42
简岩 发表于 2012-1-13 22:20
“对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 ...

肯定是的,毫无疑问。
作者: hua0011    时间: 2012-1-14 15:45
竹林泉声 发表于 2012-1-14 10:25
强烈要求省局向编办提出稽查队列为行政机关,人员变成公务员。

早就应该这样的。
作者: sc2jjcx    时间: 2012-1-14 22:20
下载看一下。
作者: sc2jjcx    时间: 2012-1-14 22:21
支持8楼的意见,稽查队列为行政机关,人员变成公务员。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2-1-19 18:42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2-1-19 18:48 编辑

领导说:
我们稽查分局虽然是事业编制、财务独立核算,但它属于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我们的执法人员也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只要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以稽查分局的名义实施强制措施,就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因为稽查分局是行政机关的内设分局,本身就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所以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而且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并不需要进行委托。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样也不需要进行委托。

行政机关质监局以前对自己的稽查分局行政执法进行职权委托,本身就是错误的做法。
稽查分局执法并不属于委托执法。
作者: 自寻快乐    时间: 2012-1-19 20:22
简岩 发表于 2012-1-19 18:42
领导说:
我们稽查分局虽然是事业编制、财务独立核算,但它属于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我们的执法人员也是 ...

楼上正解。。。
作者: 夏云成    时间: 2012-1-20 13:16
稽查的问题亟待解决啊,编制也不统一
作者: 渤海铁军    时间: 2012-1-20 14:32
谢谢分享!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2-1-24 19:25
简岩 发表于 2012-1-19 18:42
领导说:
我们稽查分局虽然是事业编制、财务独立核算,但它属于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我们的执法人员也是 ...

????????????????
作者: zzy990320    时间: 2012-1-24 21:13
我们四川稽查不存在这个问题,2002-03就全是公务员了
作者: lxb113    时间: 2012-1-24 21:40
已阅知!!
作者: 林子大了    时间: 2012-1-24 23:20
这个口号式的,有什么可操作性呢?
作者: 孙科    时间: 2012-1-25 08:05
:victory:
作者: 我很难受    时间: 2012-1-25 10:00
简岩 发表于 2012-1-19 18:42
领导说:
我们稽查分局虽然是事业编制、财务独立核算,但它属于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我们的执法人员也是 ...

此言差矣,按他的说法,行政机关的临时工也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下属的,他们也可以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执法吗?我们稽查属于事业编,与行政人员完全不是一码事,在省三定方案里明确指出是受委托进行检查调查,处罚权是行政机关,我们只是负责送达处罚决定书。
作者: 我很难受    时间: 2012-1-25 10:03
简岩 发表于 2012-1-19 18:42
领导说:
我们稽查分局虽然是事业编制、财务独立核算,但它属于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我们的执法人员也是 ...


行政强制措施还是有机关作出,我们可以送达。好歹新的扣押文书不需要我们签名,只要送达即可。
作者: 风起的时候    时间: 2012-1-25 10:07
没有实质性的内容,有什么用呢?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2-2-4 10:29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2-2-4 10:34 编辑

我们的领导说:
    我们稽查分局虽然是事业编制,财务独立核算,但叫***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它本质上也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我们的执法人员也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只要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以稽查分局的名义实施强制措施,就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因为稽查分局是行政机关的内设分局,本身就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所以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而且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并不需要进行委托。它来具体行政强制措施,同样也不需要进行委托。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机关以前对自己的稽查分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职权委托,本身就是一种错误的做法。稽查分局执法并不属于委托执法。
      我们全省的稽查分局都没有专门规定三定方案。
      另外,专职执法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都是另有执法证的,编外人员和临时工是不发给执法证的。
作者: jackj    时间: 2012-2-20 21:09
历史的巨轮不断前进,不知把我们带到哪里?
作者: 世界地图    时间: 2012-2-23 10:49
行政执法编制本身就是公务员编制
作者: dqhcb    时间: 2012-2-26 23:36
意义不算大

作者: tak_ssj2007    时间: 2012-2-27 08:47
早日归地方,就没这些烦恼了
作者: zzx8618    时间: 2012-2-27 08:51
稽查人员要么转公务员,否则无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稽查机构以后也不用是什么法人事业单位了,就局机关的一部分。
作者: hhs2198    时间: 2012-2-27 13:51
看之无用,读之费神。
作者: hhs2198    时间: 2012-2-27 13:54
从来没有看见到一个国家的文件能如实落实的,谁知道可以提个醒
作者: jlbc110    时间: 2012-2-28 22:12
对国家总局提点意见,为什么总局不能和国家编办和人保部协商,稽查机构职能进行调整。不要说质监是地方管理。教育部下发文件每年增加编制考特岗教师,全国各地执行的不错。
作者: 他山之石    时间: 2012-3-5 20:46
建议稽查机构变成内设机构,人员身份为公务员。同时所有人员全部通过公务员考试方式进入,通过的留在稽查,不通过的到事业单位,这样公平些
作者: hdir    时间: 2012-3-6 08:48
其实,新的法律文书都不需要执法人员签字,我们只需要在送达上签字,送达应该不算是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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