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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强制检定前,你催告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2-5-6 23:45
标题: 强制检定前,你催告了吗??
本帖最后由 我就灌水 于 2012-5-7 08:46 编辑

《计量法》第9条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是属于一种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既然是一种强制措施,那么在实施前应进行催告,比如发个催检通知书,否则就是违法滴~~~

是不是??大家讨论~~~~
作者: 夏云成    时间: 2012-5-7 07:22
学习啦,下回注意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2-5-7 08:35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2-5-7 08:37 编辑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既不是一种牵制措施,也不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一种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前,也不需要进行催告。
行政强制法中所说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律条文中兜底的条款,法律兜底条款也不能自行随意解释。一般情况下需要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才算数。
行政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需要事先进行催告。

作者: 战士    时间: 2012-5-7 08:44
学习了,这个还真的不知道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2-5-7 08:50
简岩 发表于 2012-5-7 08:35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既不是一种牵制措施,也不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一种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 ...

准许使用列入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属于行政许可,而对不经许可使用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的非法行为进行的强制检定,属于强制措施,应该分辨清楚~~~~
作者: 会飞的鲸鱼nx    时间: 2012-5-7 09:18
个人认为对超强制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先发催检通知单,然后再检定。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2-5-7 09:21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2-5-7 09:33 编辑

“对不经许可使用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的非法行为进行的强制检定,属于强制措施”?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一个专用名词,有其特定的含义。
对工作计量器具而言,仅列入目录不等于就是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还必须是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的用途,才算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对未经检定使用强检计量器具行为的,要禁止其使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是要进行强制检定。
因为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无申请不许可,只要当事人不申请,行政机关就不进行许可。而不是,你不申请强制检定,我也要对其进行强制检定。
另外,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需要有法律法规来进行,其他的都不算数。
行政执法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等。
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是不同的两类概念和范畴,并不说因为带有“强制”二字,就是一种行政强制。

作者: hds_2021851    时间: 2012-5-7 09:34
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即使属于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按照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也不需要催告
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1.一般程序:全面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贯穿了决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分离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和公开制度。
——除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补办手续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这体现了决定与实施分离制度。
——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实施,并表明身份,这体现了公开制度的要求。
——当场告知当事人,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体现了告知制度。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体现了听取意见制度。
2.特殊程序:针对行政管理中一些经常运用并对相对人权益影响比较大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特殊程序及期限,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
查封、扣押程序
冻结程序

作者: 龙云舞    时间: 2012-5-7 10:03
支持,强制检定是一项行政许可。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2-5-8 19:16
对属于强制检定(或说列入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的使用进行许可,我想这样的表述更清楚些,许可的是一种使用权利。而强制检定是有其特殊的概念,他是计量器具的一种检定方式:目前法律规定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

而强制检定说穿了就是一种行政强制(你检也得检,不检也得检,不捡不行【罚款】)~~~~

个人观点,欢迎拍砖~~~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2-5-8 20:40
????????????????????????????
作者: x821127    时间: 2012-5-9 13:29
念了十几年书,想起来还是幼儿园比较好混!   

哈哈!!!!

作者: 海狼    时间: 2012-5-15 16: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在实际工作中,因为一些大家都知道的原因,一般都是由计量检定人员提前通知联系检定工作。但是计量检定人员在法律上是没有义务通知使用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计量检定的。
作者: 红卫兵    时间: 2012-10-15 13:01
支持楼上的。“计量检定人员在法律上是没有义务通知使用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计量检定的。”因为明确要报检的,就算企业采购了新的计量器具,如果暂时不使用可以不检定的,如果使用我们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使用,怎么催告呢。只是从服务企业的出发,我们一般会就已检定备案的计量器具在到期前再发提醒函而已,别拔高了呵。
作者: lxzh-08    时间: 2012-10-15 15:43
简岩 发表于 2012-5-7 08:35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既不是一种牵制措施,也不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一种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 ...


作者: 且行且看且聊    时间: 2012-10-15 15:47
我不认为这个需要催告,催告是在行政处罚中出现的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2-10-17 08:28
有几种观点,和大家一起商榷:


1、强制检定是一种常见的强制措施


摘自:法帮网   常见的强制措施


http://www.fabang.com/a/20120105/462594.html


2、强制检定属于强制许可,而强制许可是一种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身的强制。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的行政行为,主要有:强制、约束、收容、劳动教养、强制遣送、妇女教养和强制戒毒、强制隔离和强制治疗,扣留、强制带离现场。二是对财产的强制。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包括:冻结、扣押、查封、划拨、扣缴、强制许可等。

摘自:中顾法律网 强制措施


http://www.9ask.cn/souask/q/q1328440.htm


网上意见也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


作者: wsm6933    时间: 2012-10-17 09:37
个人认为:强制检定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许可。原因是:检定行为是由检定人员实施的,不是执法人员,主体不对,它只是一种由第三方作出的技术确认行为(按法理,技术检验机构应走上市场,成为第三方机构,而不是质监部门下属的单位。目前质检体制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此类行为的处罚才是行政(处罚)行为,在此也体现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检定的强制性。楼主说的催告应属人性执法问题,可以做到有理有力有节。
作者: 我就灌水    时间: 2012-10-17 22:05
本帖最后由 我就灌水 于 2012-10-17 22:09 编辑
wsm6933 发表于 2012-10-17 09:37
个人认为:强制检定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许可。原因是:检定行为是由检定人员实施的,不是执法人 ...


所说的强制检定是一种行政许可,实际上正确的说法是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使用许可,应该是一种行政许可。就是说许可的是一种使用权。

文中所说的行为是属于计量器具的检定范畴,由技术机构进行,但不能否认其使用权的许可属于行政许可。许可的过程应该是这样的:使用单位向许可单位(局机关管理部门,如计量科或业务科等部门)申请强制检定(实际申请的是一种使用权,因为未经检定不得使用),然后有管理部门将检定计划下发给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检定机构检定个完毕后,将检定结果报道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进行许可,同意(或不同意)使用。

实际工作中我们将上述过程简单化了,是的有一些人认为强制检定是一种有检定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实际这是一种误区。


举一个相似的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如食品的生产许可,过程是这样的:企业向许可单位(局机关管理部门,如食品科或许可科等部门)申请生产权,然后有管理部门将审核计划下发给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审核完毕后,将审核结果报道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进行许可,同意(或不同意)生产。

作者: 名字就是符号    时间: 2012-10-18 06:50
小手一抖,一分到手
作者: 孙华    时间: 2012-10-18 07:15
现在好象已没有强制检定的说法了,改为依法管理
作者: 661800    时间: 2013-4-4 11:04
必须是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的用途,才算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作者: 黄河入海    时间: 2013-12-22 21:04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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