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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液化石油气瓶监管的中定位的一些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强爱自由    时间: 2012-6-5 00:19
标题: 关于液化石油气瓶监管的中定位的一些疑问
1、按照条例,气瓶属于特种设备,那么使用气瓶就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是总局的安全技术规范《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中第五条又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获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产权瓶和经省级质监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这里是否有矛盾?
2、从实际情况来看,我们这边也只登记了充装站的自有产权瓶。那么对于一般个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我们没有要求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现在问题就来了,如果发现个人使用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如何处理,适用什么法律法规?
4、如果放任不管,我们的理由又是什么?
作者: zht1011    时间: 2012-6-5 08:26
好高深的问题啊   说实话政府不是不知道而是把管辖范围限定  是为了不给自己留下不作为或监管不力的借口    你想想如果是连个人用的气瓶都管  能管好吗?   你能去个人家中去检查吗?
作者: yi0518    时间: 2012-6-5 08:31
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环节不属于质监部门监管范畴,在住建部门,请参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国家规定充装自有产权气瓶,现实当中做不到,请参照各省文件,应纳入管理,进行登记
作者: 螺丝钉    时间: 2012-6-5 09:35
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环节不属于质监部门监管范畴,在住建部门,请参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只要加强对充装站的管理,也能做到充装自有产权气瓶
作者: wcpcs    时间: 2012-6-5 09:44
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环节不属于质监部门监管范畴,在住建部门,请参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只要加强对充装站的管理,也能做到充装自有产权气瓶
作者: cblovezlh    时间: 2012-6-5 10:10
学习学习!!!!
作者: hnzj    时间: 2012-6-5 10:27
要知道气瓶管理所有法规和文件均以气瓶产权转移为前提,用户所拥有的气瓶产权转移到充装站后,所有问题才能迎刃而解。但气瓶产权转移实质已流产。
作者: 会飞的鲸鱼nx    时间: 2012-6-5 11:21
对于一般个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由气瓶经销单位统一在气瓶充装站办理气瓶托管,有充装站负责气瓶的定期检验。
作者: fanrui    时间: 2012-6-5 17:47
这是个社会问题,以前要求的是个人买液化气钢瓶,但是现在慢慢的被充装站收回,需要充装站去注册,但是实际上气瓶的流动性非常大,如果注册是需要很好的下一番力气的。我觉得《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中这么规定是考虑到有产权的单位使用的气瓶是共用性的,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但是个人的就不一样了,只是一个家庭在用,质监局管理的是单位,不是个人。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像私宅里面的电梯,不是共用的质监局就没有权利去监察。
作者: 小强爱自由    时间: 2012-6-5 23:56
谢谢各位的意见
作者: 海原质监人    时间: 2012-6-11 15:25
要知道气瓶管理所有法规和文件均以气瓶产权转移为前提,用户所拥有的气瓶产权转移到充装站后,所有问题才能迎刃而解。但气瓶产权转移实质已流产。
作者: lzh119    时间: 2012-6-12 09:12
只能要求气站不能给超期瓶用户充气
作者: 陈小虎    时间: 2013-2-17 13:46
螺丝钉 发表于 2012-6-5 09:35
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环节不属于质监部门监管范畴,在住建部门,请参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只要加强对充装站的 ...

现在流动充装的很多
作者: 陈小虎    时间: 2013-2-17 13:47
小强爱自由 发表于 2012-6-5 23:56
谢谢各位的意见

私人的如果也去管,管不过来,另外还很难检查,侵犯隐私,法律关系复杂
作者: 降龙十八涨    时间: 2013-4-9 22:29
我现在遇到的就是这种情况,很头疼啊
作者: szjcss    时间: 2015-7-10 11:15
请问有具体法律条文不归咱们管吗,发生居民家里未检验的液化石油气瓶爆炸追究责任吗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5-7-10 17:58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7-10 18:23 编辑

法未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记住这句话就可以了。

用户和消费者使用气瓶时,需要对气体进行充装,气体重装站只允许充装自由产权的气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对气体充装站的行为进行监管。
气体充装站如果充装了非自有产权气瓶,以及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应当受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消费者使用的原有气瓶,是否进行了产权转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并不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
消费者使用未经产权转移及检验合格的气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违法充装了该气瓶的气体充装站,承担相关的安全主体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对充装站监管不到位的监管责任。
如果有证据表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已经完全尽到了对气体充装站的安全监管责任,则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气瓶产权转移是否流产,并不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仅仅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推荐性行为。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欢迎拍砖。
作者: cxlf    时间: 2015-7-14 09:56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效力比《气瓶使用登记规定》来的高,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在《特设法》里面进行修改,否则进入了一个死循环,这样是不负责任的

作者: 中国质量    时间: 2015-8-16 22:59
会飞的鲸鱼nx 发表于 2012-6-5 11:21
对于一般个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由气瓶经销单位统一在气瓶充装站办理气瓶托管,有充装站负责气瓶的定期 ...

你那里完全做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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