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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呼和浩特市质监局监管食品不作为被复议 [打印本页]

作者: 459120735    时间: 2013-5-24 14:42
标题: 呼和浩特市质监局监管食品不作为被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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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459120735    时间: 2013-5-24 14:46
本帖最后由 459120735 于 2013-6-7 15:38 编辑

[attach]61403[/attach]又是职业打假人“牟家文”
作者: gwj203    时间: 2013-5-24 14:55
法制社会,越来越法治了!
作者: xuwen70    时间: 2013-5-24 15:17
职业打假盲流,不支持,不提倡!
作者: soukoukiu    时间: 2013-5-24 15:22
我们必须主动、积极应对职业打假人,否则会付出惨痛代价的!!!
作者: jdzj    时间: 2013-5-24 15:31
职业打假人,根本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不支持,不提倡!
作者: 459120735    时间: 2013-5-24 15:35
这怎么说好呢?
作者: 无名    时间: 2013-5-24 15:46
小心应对!!
作者: d9738    时间: 2013-5-24 15:55
好像是找麻烦的人。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3-5-24 16:12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3-5-24 21:01 编辑

这是职业申诉举报人常用的手法,只能怪受理机关未按程序规定及时处理。

本案中,受理机关呼市局,一是未在7日内,对申诉举报人给予及时回复;
二是未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如收到申诉举报1月14日的次日,正式立案开始计算时间3个月),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告知申诉举报人。

不过在自治区质监局受理行政复议时(3月18日),呼市局3个月的办案期限好像还未到呢!
如果按复议决定书的制作日期(5月2日)来看,好像就超过3个月的办案期限了。

复议决定书中,并没有涉及职业申诉举报人要求受理机关,责令被申诉举报人给予其赔偿的问题。

大家看,呼市局在具体处理中,主要是存在什么缺陷或违法的地方?
作者: 风起的时候    时间: 2013-5-24 16:19
这种人是麻烦制造者!
作者: 459120735    时间: 2013-5-24 19:27
省局,明察秋毫
作者: 黄河入海    时间: 2013-5-24 22:19
学习了,正在处理一件营养标签的申诉举报函。谨慎啊
作者: 459120735    时间: 2013-5-25 09:05
亦以为鉴:
作者: 一天到晚    时间: 2013-5-27 10:21
大家要引以为鉴啊!
作者: yegang1010    时间: 2013-5-27 11:11
坚持一下,马上就划出去了。
作者: 刘红    时间: 2013-5-27 11:13
太可怕了。。。大哥不能也来找我的麻烦吧。。。
作者: changyemu207    时间: 2013-5-27 11:25
职业打假人的惯用手法,我们这里已经连续处理多起了,大家按程序走就行了,电话回复的一定要做好记录。
作者: jiebianfeiyu    时间: 2013-5-27 12:07
职业打假人变味了,感觉不是受害者,而是故意挑刺的。
作者: 快乐12365    时间: 2013-5-27 13:00
八路军打新四军
作者: shipinrenyuan    时间: 2013-5-28 08:15
支持这种打假,破除了地方保护
作者: pigeonrock    时间: 2013-5-28 09:40
一看就是故意为之
作者: klklklkl    时间: 2013-5-28 21:27
专找标签的问题。。。
估计是那企业没赔钱。
作者: 459120735    时间: 2013-5-28 22:09
即将启动行政问责。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3-5-28 22:10
职业申诉举报人已形成利益集团,经常互相交换案件线索和举报申诉经验,研究法律法规漏洞和相关标准规定,查找行政机关处理及程序上的缺陷。行政机关处理稍有不慎,就发起行政复议或信访投诉,或要挟进行媒体曝光、行政诉讼,最终目的是通过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迫使生产者给予巨额赔偿,获得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全国这类事情已经非常普遍,由于这方面的法规不健全,导致此类事情大量发生,消耗了巨大的行政资源,这也是中国一大特色。
作者: 459120735    时间: 2013-5-29 09:31
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一直存在。
作者: weiw    时间: 2013-5-29 17:20
简岩 发表于 2013-5-28 22:10
职业申诉举报人已形成利益集团,经常互相交换案件线索和举报申诉经验,研究法律法规漏洞和相关标准规定,查 ...

同意,我们也经常遇到,流氓举报人。
作者: cdxspg    时间: 2013-5-30 11:46
本帖最后由 cdxspg 于 2013-5-30 11:48 编辑

原来吧,只有无良的企业,无良的老板,现在又多出了一个职业。虽然说这个职业有助于食品安全的提高,但是其目的不在于食品安全,他们90%以上关注的是食品标签,基本不关注产品质量,所以他们的目的基本在于会得到多少钱,或者弄死多少企业多少部门。这样的群体我们不能称其为正义,对于他们的行为和最终目的,我们只能称他们两个字:流氓。新时代的流氓!
作者: dada_2003    时间: 2013-5-30 14:05
面对举报,一定要慎重,不可忽视!
作者: 西雨    时间: 2013-5-30 14:23
像这种事赶紧处理。
作者: cdxspg    时间: 2013-5-30 14:50
459120735 发表于 2013-5-24 19:27
省局,明察秋毫


省级局就是王八犊子,天天美其名曰“管理费”侵占着基层局的血汗钱,还想尽办法把责任下推,动不动就问责!这帮狗娘养的,不知道基层局的每一个职工都是他们的再生父母吗?
作者: 快乐12365    时间: 2013-6-5 08:37
区局的缓兵之计,得给举报人有个交代。
作者: haishan    时间: 2013-6-5 15:31
简岩 发表于 2013-5-24 16:12
这是职业申诉举报人常用的手法,只能怪受理机关未按程序规定及时处理。

本案中,受理机关呼市局,一是未 ...

其实只要在法定时间内,按照法定的职权,把事情说清楚,处理好就行。就是复议也没有关系。国家局还被复议了呢,被复议只要责令改正就行,又没造成什么损失、
作者: 三浪    时间: 2013-6-5 15:53
高度重视、沉着应对、冷静分析、及时答复
作者: 三浪    时间: 2013-6-5 16:00
建议:流通领域-------投诉-----------拨打12315--------若涉质量问题-------再由工商移质监。
作者: 胡一刀    时间: 2013-6-6 08:50
又是牟家文,前天收到了他的举报信~企业说叫他来调解,到时要给他教训!!!!
作者: 陈永胜    时间: 2013-6-6 09:16
信访条例,要求两个月内
作者: dzy28313    时间: 2013-6-6 10:03
职业打假人,根本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不支持,不提倡!针对我们质监的要引起重视,按期回复就可以,千万不要花钱消灾,他们的胃口大得很。
作者: zwg1973    时间: 2013-6-6 10:16
职业打假人有个群,一人从某地某企业得到赔偿,就会有很多人对同一问题进行申诉举报,呵呵!
作者: yuxihongta    时间: 2013-6-6 10:27
看来全国各地都存在这样的情况
作者: 八月之莲    时间: 2013-6-6 11:44
对我们质监人来说,是一个教训,大家引以为戒吧
作者: dzy28313    时间: 2013-6-6 13:23
职业打假人,根本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不支持,不提倡

作者: 459120735    时间: 2013-6-7 15:39
这个事情就这么终止了。
作者: 胡杨林    时间: 2013-6-7 16:34
有呼和浩特市局的回复函没,请传一份借鉴一下!!我们,也接到了类似标识的举报,其举报人要求按货值金额10倍进行赔偿并依法进行处理,请问各位同仁我们将怎样进行处理,和回复!!请大家多多献策,谢谢!!
作者: 459120735    时间: 2013-6-8 09:46
胡杨林 发表于 2013-6-7 16:34
有呼和浩特市局的回复函没,请传一份借鉴一下!!我们,也接到了类似标识的举报,其举报人要求按货值金额10 ...

有,但是不能提供。呵呵
作者: diaoyuweng    时间: 2013-6-9 16:45

职业打假盲流,不支持,不提倡!
作者: 459120735    时间: 2013-6-12 17:30
diaoyuweng 发表于 2013-6-9 16:45
职业打假盲流,不支持,不提倡!

人家打人家的假,做好自己的本分工作就行了。
作者: 泰山-挑夫    时间: 2013-6-14 09:27
职业打假人要重视,他们法律精通!
作者: 459120735    时间: 2013-7-14 14:58
楼上说的极其有道理
作者: 山水书生    时间: 2013-7-14 20:19
简岩 发表于 2013-5-28 22:10
职业申诉举报人已形成利益集团,经常互相交换案件线索和举报申诉经验,研究法律法规漏洞和相关标准规定,查 ...

打铁还需自身硬!按程序依法处置,特别是规范企业行为是质监的职责!质监部门应从积极的方面做好本职工作,也就无所谓投诉人是否职业不职业的打假人了。何况打架的主力军是政府职能部门!另外本人也是从事多年的质监人,感觉质监本身许多工作都是浮在表面,从上到下都在搞形式主义,希望通过职业打假人的事件来进一步规范、扎实的做好应做的工作!
作者: 打假先生    时间: 2013-7-15 09:07
流通领域食品问题交工商查处得了,还自找麻烦?
作者: dm123    时间: 2013-7-15 09:52
痛恶这些“打假人”,以此为创收,都是一些标签小问题。
作者: 山水书生    时间: 2013-7-15 10:40
本帖最后由 山水书生 于 2013-7-15 10:42 编辑
dm123 发表于 2013-7-15 09:52
痛恶这些“打假人”,以此为创收,都是一些标签小问题。


质监常年干的哪件不是以创收为目的???就是有些不是创收的事情也是装装门面。如果你是质监系统的同行,扪心自问难道不是吗?我们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包括地方规章,办法等,许多参杂着部门利益的条款,将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行难道还不严重吗???我们整天除了创收,就是想法子怎么创收,难道我们做的事情与所谓的职业打假人本质上有区别??我是质监系统的有着近20年质监工作经历的老人了,现在的心情是对我们做的大部分事情良心上受谴责!!!不知你有何感想?
作者: 山水书生    时间: 2013-7-15 10:49
dm123 发表于 2013-7-15 09:52
痛恶这些“打假人”,以此为创收,都是一些标签小问题。

顺便还要说句,我们常年变着法子去企业,难道不是仔仔细细的“鸡蛋里面挑骨头”,许多不都是抓住一些吹毛求疵的问题给他们上纲上线吗?你难道不是?不然你的指标怎么完成???
作者: piaoye613    时间: 2013-7-15 14:06

致敬啊,原来如此
作者: wobuwanle    时间: 2013-7-15 22:37
简岩 发表于 2013-5-28 22:10
职业申诉举报人已形成利益集团,经常互相交换案件线索和举报申诉经验,研究法律法规漏洞和相关标准规定,查 ...

说到心里去了,举报不成,奖金拿不了,就来信息公开什么的,什么素质啊。。
作者: wobuwanle    时间: 2013-7-15 22:38
山水书生 发表于 2013-7-15 10:40
质监常年干的哪件不是以创收为目的???就是有些不是创收的事情也是装装门面。如果你是质监系统的同行 ...

浪费行政资源,深圳好,出台标签举报不给奖励,立马没人举报了。。。
作者: wobuwanle    时间: 2013-7-15 22:40
胡一刀 发表于 2013-6-6 08:50
又是牟家文,前天收到了他的举报信~企业说叫他来调解,到时要给他教训!!!!

两方打起来,你帮谁啊。。。。职业举报人,当然不会来拉?
作者: 459120735    时间: 2013-7-25 21:10
wobuwanle 发表于 2013-7-15 22:40
两方打起来,你帮谁啊。。。。职业举报人,当然不会来拉?

职业打假人只见信不见人
作者: 459120735    时间: 2013-7-25 21:10
:@:@:@:@:@:@:@
作者: 459120735    时间: 2013-7-25 21:11
职业打假人,值得注重。
作者: 蓝盾之光    时间: 2013-7-29 13:30
全国人大网上有《产品质量法》的解释,关于调整范围是这么说的:除了产品的这两个特点外,并不是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的产品都由产品质量法调整,而是另有法律规定的则分别由有关法律进行调整,主要的有:食品卫生质量由食品卫生法进行调整,药品质量由药品管理法进行调整,建筑质量由建筑法进行调整,此外还有一些法律涉及特定产品的质量,则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在产品质量的规范方面,还需要与若干有关法律衔接,总的情况是协调的,有交叉并不冲突,或者说没有严重的冲突。由于产品质量涉及的范围较宽,因此与之相互衔接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商标法、专利法、广告法等。在这些法律之间,应当注意分清各自的调整范围,依照法定的调整范围处理有关的法律事务,防止有意混淆,减少有意越权或推诿不负责任形成的不协调现象。
      个人建议不能按《产品质量申诉处理规定》来操作,应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食品投诉举报,那就只有原则性规定了,好处理多了。问过法院,法院说从法理上说的通。但在实践时,他们才会向上级正式请示。
哎,中国的法治!

作者: 459120735    时间: 2013-8-5 20:53
459120735 发表于 2013-7-25 21:11
职业打假人,值得注重。

这个就得看法规司了
作者: 点蜡人    时间: 2013-11-25 09:19
转空子,讹人的无赖
作者: 459120735    时间: 2014-3-20 20:11
这个问题值得慎重。
作者: 515133741    时间: 2014-3-21 08:37

职业打假盲流,不支持,不提倡
作者: 459120735    时间: 2014-3-23 14:35
515133741 发表于 2014-3-21 08:37
职业打假盲流,不支持,不提倡

你就是流氓。
作者: 459120735    时间: 2014-3-23 14:36
点蜡人 发表于 2013-11-25 09:19
转空子,讹人的无赖

你就是无赖
作者: 459120735    时间: 2014-3-23 14:36
蓝盾之光 发表于 2013-7-29 13:30
全国人大网上有《产品质量法》的解释,关于调整范围是这么说的:除了产品的这两个特点外,并不是经过加工、 ...

职业打假的贡献不小。
作者: bqh    时间: 2014-3-24 08:28
职业打假人,
小心应对!!
作者: 459120735    时间: 2014-7-7 23:05
支持支持!@!!!!!!!!!!!!!
作者: zzf8840    时间: 2014-7-9 08:56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不要怪职业举报人!只有他们这样挑刺,才能促进企业守法合法!
作者: 第一线    时间: 2014-7-9 15:03
不支持,不提倡!
作者: 459120735    时间: 2014-12-15 11:51
支持,支持
作者: 8785869    时间: 2014-12-16 08:27
职业打假人,社会渣子

作者: 459120735    时间: 2014-12-19 20:38
8785869 发表于 2014-12-16 08:27
职业打假人,社会渣子

你个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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