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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4-4-22 22:00 编辑
兰州市民起诉涉苯污染水务公司索赔1元精神损失费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4-04/14/c_1110235045.htm
4 月14日下午,兰州市民吴天英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提供其近一年来水质检测的真实数据,并进行民事赔偿和公开道歉。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已经收下吴天英的起诉材料,但暂未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状称,“被告在饮用水被污染后,并没有及时通知原告,也未向原告道歉,承担应承担的责任,还给原告增加了不必要的生活用水开支,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作为商品提供者未能主动履行他们的法律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 吴天英说。
鉴于此,原告方要求被告提供近一年来水质检测的权威数据,以书面方式明确告知原告什么时候生活用水可正常饮用,赔偿原告因此增加的不必要生活用水开支。同时,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和其家人在原告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承担全部的体检费用,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向原告及其家人赔礼道歉。
4月14日下午,吴天英来到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向该公司递交了《关于要求限期提供饮用水数据及承担赔偿的律师函》,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也签字确认收到律师函,称将把投诉人的诉求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吴天英还向甘肃省环保厅投递了行政投诉状,要求依法调查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向他提供被污染的生活用水问题,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处理结果和调查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同时也以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生活用水是否可以饮用。(高增硌、王文嘉)
兰州市民起诉威立雅水务 兰州中院拒绝受理
http://forum.home.news.cn/thread/131916354/1.html
参与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的兰州居民称,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拒绝接受他们提交的任何起诉材料。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解说】4月14日下午,兰州一市民向西固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其近一年来水质检测的权威数据,并进行民事赔偿和公开道歉。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已经收下起诉材料,但暂未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解说】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状称,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在饮用水被污染后,并没有及时通知原告,也未向原告道歉,承担应承担的责任,还给原告增加了不必要的生活用水开支,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解说】原告方律师吴天英认为,原告方律师吴天英认为,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作为商品提供者未能主动履行他们的法律责任,损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
【解说】4月14日下午,原告和其律师向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递交了《关于要求限期提供饮用水数据及承担赔偿的律师函》,该集团相关工作人员也签字确认了收到了该函,并表示立即把投诉人的诉求向相关部门领导汇报。此外,原告和其律师并向甘肃省环保厅投递行政投诉状,要求依法调查兰州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投诉人提供污染的生活用水问题,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处理结果和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同时也以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生活用水是否可以饮用。(高增硌 王文嘉报道)
【解说】对于此事的进展情况,本网也将持续关注。
兰州中院,拒绝受理“五居民诉水厂”案
参与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的兰州居民称,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拒绝接受他们提交的任何起诉材料。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兰州中院拒绝受理“五居民诉水厂”案
http://news.sohu.com/20140414/n3 ... id=7d0a16e31613c9e0
21世纪经济报道
【兰州中院,拒绝受理“五居民诉水厂”案】参与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的兰州居民称,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拒绝接受他们提交的任何起诉材料。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何为诉讼主体资格?
诉讼主体资格:即具备诉讼主体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和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法律怎么说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怎么讲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毅表示,法律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既可以由该事件的利害关系人提起,亦可以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只有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才应该受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限制。如果是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不能因其涉及公益而剥夺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因为对他们来说,这不但是公益诉讼,亦是侵权诉讼。
该案的五名原告均为该事件的利益关系人,且其要求的侵权赔偿数额仅针对自身受损的权益,故段毅律师认为,兰州中院用民事诉讼法第55条来拒绝受理该案欠妥当。
为何诉水厂
事实上,兰州自来水污染源头的自流沟,使用年限达到60年,可谓超期服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负责人获知,上述自流沟是水泥材质,安装时间可追溯至1955年,截至目前从未更换过。
然而,水泥材质的管网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50年。“水泥管道的使用寿命是30年至50年。一般都是30年之后就需要采取加固、砌衬等措施。”高俊发解释称,如果超过50年,管道防渗、防裂、抗渗性能会打折扣,无法保证质量。
与此同时,按照城镇供水有关规定,饮用水自流沟管网严格禁止穿越毒物污染区。事实上,该条超期服役多年的自流沟被化工企业包围,不啻一颗“定时炸弹”。
“兰州自流沟周围有石化输油管道,是毒物比较强的污染物,尤其是苯,这一条显然是不符合规范的。”高俊发表示。记者查阅相关规定发现,为保证城镇供水的卫生安全,《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和《城市供水条例》均强调输水管网 “严禁穿越毒物污染区”,要避开毒物污染区。其中,《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规定,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
对于给水管网与其他管道交叉的情形,高俊发介绍称,该情形也有严格的安全距离要求,“与给水管线有交叉的管线都是正常的,比如电力电缆、电信管线等,不包括石油化工等有毒高风险管道。
兰州五市民起诉水厂被驳回 法院称不具备资格
http://news.qq.com/a/20140416/001718.htm
从昨日下午开始,兰州“4·11”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应急处置转入正常状态,安全供水隐患没有解决之前,由威立雅水务集团和市环保、疾控中心负责,对出厂自来水苯物质含量由每两小时公布一次改为每天公布一次。今后出厂自来水检测指标中增加对苯物质指标的检测,由威立雅水务集团,每月向市民公开通报一次。
兰州“4·11”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新闻发言人王柠介绍,兰州是全国唯一一个没有第二水源的省会城市,多年来兰州市委市政府一直在谋划和争取,2013年已经启动了从刘家峡水库引水的第二水源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原计划今年3月份开工,但因为投资方的原因,没有按期实施;兰州市将创造条件尽快开工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安全供水问题。
针对近期社会关心的供水项目为何由外资企业掌控的问题,王柠表示,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是2006年引进的外资合作项目,水企合资后确实存在监管不够到位的问题,也暴露出城市管理上的一些薄弱环节,兰州市将深刻吸取教训,完善体制机制,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坚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据介绍,从15日15时开始,兰州市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解除应急处置状态,对出厂自来水苯物质含量由每两小时公布一次改为每天公布一次。根据兰州市的产业结构,今后出厂自来水常规检测指标中增加对苯物质指标的检测,每天检测一次,由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每月向市民公开通报。
王柠表示,下一步事故调查组还将对整个事件进行深入分析调查,最后得出准确结论,依法依规处理和追究,给全社会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对周边地下遗留的渣油隐患问题,兰州市将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勘察论证,进行封闭根治恢复生态。
事件回放
4月11日9时许,兰州环保、卫生、建设、安监等部门对黄河水源、威立雅水务集团自来水厂和城区自来水进行复检,确认黄河兰州段水源没有污染。
11时,经相关专家综合分析研判,对威立雅水务集团自来水一厂至二厂之间苯超标的4号自流沟采取了停运措施,并排空水厂苯超标的自来水,对水厂泵房实施了清洗作业,对市区进行降压供水,限制生产性用水。
4月12日,根据检测结果,对新发生苯超标的威立雅水务集团自来水厂3号自流沟也采取了停运措施。
本版文/本报综合新华社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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