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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engzhi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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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84条适用(不包括定期检验)的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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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8 13:28:13 | 只看该作者
:victory::victory::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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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8 15:45:43 | 只看该作者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未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后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而继续使用该特种设备,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
  (一)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包括:1、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的;2、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3、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5、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包括: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2、特种设备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为行政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二)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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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8 15:46:24 | 只看该作者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或定期检验标志,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或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检、检修并作出记录,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
  (一)未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包括:1、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未包括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的;3、未设置使用登记标志或者未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4、未设置定期检验标志或者未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
  (三)未履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义务,或者未履行校检、检修义务的,包括:1、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 2、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为行政法律责任,分为两个层次: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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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8 16:41:10 |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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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8 18:01:13 | 只看该作者
法院有一定道理,这是特设法的漏洞,但未经定期检验,使用第83条责令改正,也不是很正确,没有明确清晰的规定,只能说不管怎样,我们只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一定要保护好我们自己个人的安全,特设法也是一部经不起推敲的法律,执行起来多向法律人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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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9 10:46:26 | 只看该作者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XX-2009 第五条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由此看来,《特法》第84条所指的“未经检验”应该是电梯刚安装好的首次检验。法院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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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0 21:23:51 | 只看该作者
好东东 发表于 2015-3-18 11:03
使用定检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肯定是按84条进行处理。

上面争论的83条和84条是针对没有检的情况,对于检 ...

建议再仔细看看法院的判决理由,你还是太在意字面的意思了,定检不合格还是属于使用环节,进行定检消除不合格隐患就行了,要注意生产方和使用方的责任是不同的,对使用方依据84条处罚过重了,过罚不相当,也违反合理行政的比例原则,法院的判决理由后部分其阐述的就是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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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14:56:23 | 只看该作者
我们也办理过类似的案子,对是按83条还是按84条处理各说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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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1 09:00:33 | 只看该作者
2015年4月,法工委有一个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适用问题的解释,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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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1 10:08:35 | 只看该作者
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进行了答复,已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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