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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管网的最新消息、资料、动态及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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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3 12:01:43 | 只看该作者
废除电子监管码 食品饮料上市公司齐呼“绝处逢生”
http://finance.jrj.com.cn/2008/09/0110281824910.shtml
2008年09月01日 10:28     理财周报

  一个0.20元的包装盒,一旦需要加载“电子监管码”,成本至少要增加到0.25元以上

  理财周报记者 王初虹/文

  8月25日10时10分,新华网发出快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删除了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规定。这一决议引来国内防伪行业的企业一片叫好。之前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使得业内其他企业遭遇生存考验。随着监管码制度的取消,这批公司可以暂时松一口气了。

  2005年4月以来,国家质检总局曾通过下发文件、召开各种会议等形式,将电子监管网的推广与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等评选挂钩,并规定一些产品不赋码入网不得销售。今年4月再次重申,过渡期不能超过2008年12月31日。

  国家质检总局用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积压了其他防伪企业的生存空间。自质检总局开始推行电子监管码的2005年,就有20多家防伪公司提出抗议。

  “虽然电子监管码制度已经取消,但中信国检在质检总局的扶持之下,已经形成了市场垄断地位,短时间内防伪行业的竞争难以回到公平的起点。”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永杰对行业的前景仍不乐观,“质检总局并没停止在各省推广电子监管网,已经被中信国检抢走的客户和流失的客户能否再回来很难说。”

  食品饮料上市公司齐呼“绝处逢生”

  “删除了原先规定的电子监管码相关条款,使食品饮料行业绝处逢生。”记者采访了双汇发展(000895.SZ)、伊利股份(600887.SH)、光明乳业(600597.SH)、第一食品(600616.SH)等近十家上市公司,此观点几乎得到食品饮料行业的共识。

  “电子监管码的功能有限。它的主要作用是控制食品原料这一块。但是从电子监管码上却不能直接看出来。相反,在食品包装上的标签上已经体现了是哪里生产的,甚至可以找到具体哪个工厂,哪个车间。”光明乳业技术中心人员告诉记者。

  “在这个会议召开之前,从今年5月份开始,就开始对我们食品饮料公司做调研了。”双汇发展(000895.SZ)技术中心赵建生对理财周报记者如是表示,“有关电子监管码条款的删除对公司节省成本是个很大的帮助。”

  电子监督网站的收益产生分为几个方面,首先是入网企业的电子密钥管理费用,每家企业至少要注册两个电子密钥,每个密钥300元,企业得到密钥后可自行下载印刷。据了解,印刷的电子监管码附在商品上之后,须激活后消费者才能查到,激活费用是按照产品单个包装另外收取的。

  据记者了解,600元的“密钥费”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似乎并不高。但是,将“电子监管码”赋码在每一个销售包装上,一个0.20元的包装盒,一旦需要加载可变数码和条码,成本至少要增加到0.25元以上。而据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调查,不同规模的企业其投入在数十万元至上亿元不等。对于包装较小,销量较多的食品行业来讲,此部分投入十分惊人。

  赵建生介绍,火腿肠是双汇发展的主要产品,产品特点是数量大,规格少,利润薄。“如果每个火腿肠上都打上电子监管码的话,每年要增加3亿多元的成本。”而据双汇发展2008年中报显示,该公司报告期内净利润仅2.8亿元。

  据知情者透露,之所以删除此款,主要是与会者提出:电子监管码技术难度不大,对产品防伪作用有限;目前企业已广泛采用条形码,再实施监管码,企业需要支付入网费外,还涉及增加员工、设备等问题,会增加生产成本,建议法律不做规定。

  防伪行业垄断壁垒打破

  成上市公司介入良机

  理财周报记者采访调查发现,在这场监管码风波中,防伪行业的上市公司由于自身规模和身处上游,受影响并不大。

  “这种防伪行业的竞争态势失衡,主要还是对于防伪应用企业而言。对于上游的防伪芯片企业影响不大。”同方股份(600100.SH)投资部相关负责人杜先生对理财周报记者表示。“但是对我们的客户有一定的影响。”

  同方股份旗下两家子公司同方微电子和亚仕同方的主营业务之一都是致力于身份识别、电信运营、金融交易、防伪及物流等领域智能卡的核心芯片开发业务。基本上处于防伪行业的产业链上游。

  “我们是2006年开始刚刚涉足防伪智能卡的核心芯片的业务。主要是和法国ASK公司进行合作,产品主要应用在票务方面。”杜先生对记者说。

  “RFID与LED业务在未来三年将进入高速增长阶段,公司因为在该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目前仍然有优势保持较高利润水平。”同方股份董秘孙岷称。

  同方股份董秘孙岷表示,由于奥运会电子门票系统和安检等系统均运用到了RFID技术,给同方股份等防伪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商机。据悉,同方股份共有30多个高科技项目参与奥运建设。

  国内唯一的防伪税控系统提供商航天信息(600271.SH)的主营业务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也是该公司的盈利来源。航天信息董秘王玉敏接受理财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公司处于防伪行业上游,受监管码风波影响并不大。

  公司近两年业务增长理想,税控收款机在上海、大连和北京等地的税控收款机招标中中标,并且承担了“金税工程”、“金卡工程”、“金盾工程”等多项国家重点工程。去年,公司成为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RFID追溯系统承建单位,8月,航天信息又以51%持股比例成为湖南卫通的控股股东。

  作为专业从事微波射频识别技术研究和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远望谷(002161.SZ)去年刚刚上市,成为国内首家主营超高频RFID技术的上市公司。

  “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在RFID产业链,开展了一系列的收购和兼并,通过参股丰泰瑞达,收购德鸿科技,进一步增强了公司的业务实力和市场影响力。”远望谷董秘吕宏表示,“受益于铁路大建设和RFID 应用领域的快速发展,我们的销售订单增加得很快,所以公司的业绩一直不错。”

  远望谷预测,公司2008年三季度预增,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100%-150%。

  鉴于防伪行业“朝阳产业”的属性,在宣布监管码制度取消后,国内一些上市公司纷纷开始觊觎这块蛋糕。

  劲嘉股份(002191.SZ)董秘蒋辉对理财周报记者表示。“我们本身是做包装印刷的企业。但是我们会很快进入防伪印刷的领域。”此外,房地产开发商渝开发(000514.SZ)也通过旗下子公司——上海兴业防伪网络产业有限公司,进军防伪行业。

  链接

  中信21世纪多家子公司

  参与隐性获利链条

  材料显示,今年1-4月,电子监管网备案入网企业8759家,是去年1-4月份413家的21.2倍。“毫无疑问,质检总局强制推行,是电子监管网用户大增的最主要原因,中信国检垄断地位太明显了。”某质检企业负责人说。

  据香港联交所披露的公开信息显示。中信国检成立于2005年初,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其原始股东由中信21世纪电讯公司、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中国华信邮电三家组成,其中,中信21世纪电讯所占股份最大为50%,其为归属于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00241.HK)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和中国华信所占股份分别为30%和20%。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质检局是以干股形式参与其中,中信21世纪公告显示,质检总局应缴纳的股金1800万元,由中信21世纪垫付,由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未来每年的分红来偿还。

  据中信21世纪2008年上半年披露,电子监管网推出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全中国逾64000件制造商已加入电子监管网,自2007年12月以来增幅约100%,而超过25亿件产品以加上电子监管码并流入市面,自2007年12月以来增幅逾300%。每件产品加上电子监管码后的成本增加价格按0.05元来计算,仅激活电子监管码一项,利润收入即1.25亿元。

  记者了解到,中信21世纪所拥有或参股的子公司很多加入了电子监管网的上下游的利润链条。为国家质检总局电子监管网提供电讯、信息增值服务的是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记者从香港联交所网站查询发现,中信21世纪在其公告中称:本集团拥有49%权益之共同控制实体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从事电讯、信息增值服务。同时持有东方港口30%股权,另外,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为中信21世纪全资附属子公司,三家公司的业务服务范围均可从不同方向辐射到电子监管网上下游。

  (理财周报记者 崔欣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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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4 13:06:27 | 只看该作者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新闻1+1栏目,报道了“电子监管码”。
标题:白岩松、董倩:解析国家质检总局遭诉讼一案
http://space.tv.cctv.com/act/vid ... IDE1220424452696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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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4 13:14:12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很可爱

你是天津日月星辰防伪公司的吧,如果没猜错,你是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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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6 19:01:54 | 只看该作者
“反垄断第一案”夭折源于司法“自我放逐”2008年09月06日 07:49   来源:河北新闻网-燕赵都市报   志灵
http://views.ce.cn/view/gov/200809/06/t20080906_167260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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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6 19:02:46 | 只看该作者
“反垄断第一案”夭折源于司法“自我放逐”2008年09月06日 07:49   来源:河北新闻网-燕赵都市报   志灵
    在以北京兆信为首的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一个多月后,有着反垄断第一案之称的该案终于有了一个阶段性结果。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送达书面裁定,称"本院不予受理"。(9月5日《京华时报》)

    之所以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是因为在法院看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起诉人兆信公司、惠科公司、网盟公司、恒信公司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理由并不充分。比如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超过两年期限,但它并没有认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何时起算。

    事实上,正如原告代理律师周泽认为的那样,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12月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起算日。该通知要求家用电器、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食品、化妆品等九类69种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如果从2007年12月起算,原告的诉讼显然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这其实涉及到司法的一个理念问题:对于关涉公众权利的诉讼存有争议时,究竟是不是按照有利于权利诉讼的角度做出解释和说明。而在这一次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选择的显然是不利于权利诉讼的角度,法院巧妙地以诉讼时效过期这一程序性理由,顺理成章地回避了自己定纷止争的责任。

    但是,回避尤其是回避权利诉讼非但解决不了问题,反倒成为了司法“自我放逐”的墓志铭。或许司法可以找出太多的理由为自己辩护,比如法律确实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法律存在一定模糊性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依司法权的现状难以正面抗衡行政权等等,这些问题固然是值得考虑的现实问题,可对于司法权来说,它的权威从来都不是从天而降,而是靠司法一点一滴的努力去赢得的。这方面最典型的例证就是美国法院的违宪审查制度,如果没有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以及之后司法的不懈努力,恐怕人类历史上从来都不会诞生一项“伟大的制度”。

    主张权利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这样的法律箴言,不仅仅是针对“为权利而斗争”的公民,也应该包括对法治有着美好期许的司法机关,更何况,司法机关在法治的建构过程中还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如果司法总是在可以对法治的历史进行点滴改写的时候,放弃自己作为法治进程参与者的推动作用,它又有什么理由奢望其他法治参与者信仰法治?事实上,在反垄断诉讼第一案中,甚至不需要法院打“擦边球”,只需要法院以充分的说理来论证事实,法院即可得出自己应该而且必须受理案件的结论。以自己的司法理性对案件作出应有的裁判,哪怕这样的裁判囿于法治现状难以执行,至少司法的不断努力会在不远的将来收到一定的成效。可以肯定的是,不行动甚至自我放逐,权利无论如何都不会从天而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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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6 19:03:49 | 只看该作者
反垄断第一案的失落与憧憬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9-06 作者:梁丁 
http://www.china.com.cn/review/t ... ontent_16397562.htm

反垄断第一案的失落与憧憬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9-06  发表评论>>
作者:梁丁

近日,备受关注的反垄断第一案有了阶段性的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四家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送达书面裁定,称因超过诉讼时限,该院对诉案“不予受理”。周泽表示,将坚决上诉(9月5日《京华时报》)

对于满怀期待的公众与舆论而言,这不啻是当头一盆冷水,满腔热情被瞬间浇灭。自《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公众群情激荡,舆论积极参与,形成了一波民意表达的狂潮。此中的隐喻意义:之于民众自身日常体验而言,因饱受电信,铁路等等超大型垄断国企之苦,而其间所蕴含的行政垄断意味,使得民意表达包含一种指向公权的天然诉求。

之前人们所揣测的,诸如微软等跨国巨头并没有被送上诉讼台,而“质检总局”的横空出世,使得小试牛刀的反垄断第一案,直接就指向了涉嫌行政垄断的政府管理机构,其复杂含义:诸如四家防伪企业的自不量力,强势的公权力一方(质检总局),指向行政垄断的汹涌的民意表达,夹杂在其中的司法方如何作为等等,无疑令人忧思忡忡。

北京一中法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2年)内提出,本案起诉人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裁定“不予受理”。而周泽表示,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开始推广电子监管码,但那时并没有强制性推广,直到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才正式对外发文,在69种产品中强制推行有自己股份的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码业务。另外,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原告的起诉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存在超过期限的问题。

之前,质检总局所强行推广的“电子监管码”遭到诸多法律人士的反对,法学专家何兵就表示,“国家机关只能制定标准,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不能自己创设条件。质检总局决定9类69种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入电子监管网,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就是设定了行政许可,是不合法的,据此规定罚则的话,还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显然,北京市一中院“不予受理”的依据并不充分,其在“反垄断第一案”中,所担负的角色也令人相当疑惑,面对此类涉及到“公众权利”,饱含了民众权利诉求的标本案件,其用一个并不完全充分,也不完全合理的起诉期限 “程序性”理由,予以回避,不得不说令人遗憾,其中所可能蕴藏的公权力合谋,同仇敌忾的隐性意味,也颇另公众揣测。

质检总局的强势则是一以贯之,8月29日的新闻发布会,承认质检总局在中信国检股份曾按30%参股,但“既没有投入一分钱,也没有收取一分钱利益。”并于今年4月11日正式提出退出股份;另据周泽透露,9月2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曾约见他时表示:周泽帮助政府改进工作的动机是好的,但其行为“客观上形成了新闻炒作”,“实际上是抹黑政府”; 而在反对甚至是起诉声中,质检总局数次直言,要将“电子监管”进行到底。

任何法律,并不能够天然实现正义,法律制度的得到执行,法治精神的得以贯彻,其本身就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其中所涉及到的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对既有利益集团的促动,亦是应有之义。反垄断第一案中,博弈的一方,强势的质检总局,无疑也具备更强大的活动能力,而对当下国情的合理推测,其和司法机构也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博弈的另一方,四家防伪企业,其背后最主要的支撑,一是依靠《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本身的正义,另一方面,则是其诉讼涉及到“公众权利”,与民众的权利诉求吻合,可以获得民众与舆论的支持。

如此,我们大可不必因一时的“不予受理”而灰心丧气,用持久战的方式,经过反复的博弈,推进《发垄断法》,将是反垄断第一案最有可能呈现的标本价值。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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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6 19:04:42 | 只看该作者
政府的这种“洁癖”要不得
刘海明   2008年09月05日16:00  来源:光明网
http://cppcc.people.com.cn/GB/45853/7818163.html
政府的这种“洁癖”要不得
刘海明

2008年09月05日16:00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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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美是人的天性。除非特殊需要或者患有心理疾病,否则没人愿意故意把自己弄得满脸污垢。自己的脸需要爱护,但爱护过了头,变成了一种“洁癖”,同样要不得。

  在两次约见防伪企业希望对方撤诉的要求遭拒后,国家质检总局9月2日约见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劝其与新闻媒体保持距离,不能给政府“抹黑”。对此,周泽说,自己代理防伪企业状告质检总局等做法,本身就是对社会负责任,“质检总局似乎把我们每个人都想象得很幼稚。”(《京华时报》9月3日报道)

  防伪企业不满质检总局推行电子监管码,准备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裁决,这样的做法没错。总局希望防伪企业撤诉,不管其初衷如何,最终无法说服对方,顺其自然,尽早做好应诉准备才是正事。遗憾的是,总局的人通过律师所在单位的领导约见律师,是在给律师施压。这种做法本身,只能暴露出质检总局应诉的自信心不足。末了拿出一顶给政府“摸黑”的“大帽子”戴在防伪企业代理律师的头上,未免有点黔驴技穷的味道了。

  政府和人一样,也有自己的脸面,也不想让自己的“脸”上有污点、黑斑之类有碍市容的“杂物”。问题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是生活在真空环境里,有些污点是实在物,有些污点是虚无物。就前者而言,客观存在的污点是自己行为不慎造成的失误自己贴上去的,怪不得别人,只能买个教训;就后者来说,有人诽谤或栽赃陷害,可能给受害者抹一时的“黑”,真相一旦大白那天,这个“黑”会还给造谣者本人的。所谓的身正不怕影子斜,身正又何怕别人抹黑?要知道,任何人的脸不是别人能抹黑的,要“黑”也是自己弄脏的。质检总局如果觉得电子监管码确实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德政工程,相信全国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相信所有使用电子监管码的行业分得清善与非善,只管由防伪企业起诉去,是与非法院自会裁决。相反,害怕别人起诉,通过行政关系给当事企业和代理律师施压,如果因此弄脏了质检总局自己的这张脸,你说是那些防伪企业和周泽律师的错,还是质检总局自己的错?不正面回应媒体的质疑,又怕律师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洁癖”洁到了别人的脸上,有侵权的嫌疑了。

  时下,患有“洁癖”的职能部门绝非质检总局一家。一些地方拒绝媒体监督,拒绝群众评议,动辄以怎样做是在“给政府脸上摸黑”来威胁。这样的“洁癖”,本身就值得怀疑。此类“洁癖”,多半不是自身的“个人卫生”达标,而是“卫生状况”不达标,偏偏不依不饶还要装出一副满脸的清纯和洁净。然而,现在早已不是童话时代,愣是让人恭维一个光着腚的人说他衣冠楚楚,何等之难?

  “自己黑就黑,用得着抹?”“黑不黑是自己做的,不是别人抹的,希望能改进,多做一些有利于社会和谐的事!”网上的“药方”,适合洁癖者免费试用。

(责任编辑: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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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6 19:05:38 | 只看该作者
没有必要为反垄断第一案的“受挫”感到悲观
2008年09月06日 07:48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本报评论员 蔡方华
http://views.ce.cn/view/gov/200809/06/t20080906_16726014.shtml
备受关注的反垄断第一案有了新的进展。9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送达书面裁定,称因超过诉讼时限,该院对诉案“不予受理”。

    《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质检总局意外地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这几乎是所有观察者都没有想到的。人们原本以为,微软等跨国企业很可能成为第一拨被告,而相关公司也做好了应对的准备,但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反垄断第一案却直接指向了管理机构。继四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之后,又有几家企业两次针对同一机关提起反垄断诉讼。反垄断新法初试婴啼,却是向着行政领域“发威”,这呈现出十分微妙的意味。

    经济领域的垄断存在多种成因,但对于我们的现实而言,由行政权力的不当运作而产生的垄断,才是最为典型的现象。多年来,改革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厘清行政权力与市场竞争的关系,力图让市场机制在公平的环境下发展资源配置的作用。但不容乐观的是,由于观念和制度的影响,行政权力仍然在许多层面制约着微观经济运行,寻租行为也经常处于若隐若现的状态,由此形成了不少垄断的壁垒。很简单的例子是,一些地方政府发文要求本地不得销售外地生产的啤酒等日常生活用品,以此“扶持”本地企业的发展,客观上造成了地域性垄断。而一些管理机关利用资格认证制度,让个别企业在行业内一家独大,也形成了纵向的经济垄断。

    针对这样的现实状况,一些企业利用《反垄断法》把矛头指向管理机关,就具备十分积极的意义。把这样的诉讼行为看作企业“挑战”行政权力固然不对,认为一两起官司就会扰乱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同样有失偏颇。最适当的理解角度是,在《行政许可法》、《反垄断法》不断出台的大背景下,行政权力在与企业不断发生的龃龉中寻找自己的边界,从而学会规范运作和依法行使,是一个必然趋势。这实际是一个双赢的过程。而反垄断第一案也正在推动这个过程,虽然法院依据自己的理由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但据媒体报道,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宣布从诉讼涉及的企业“中信国检”退股,同时组织干部学习《反垄断法》,研究具体的案由,并撤下了由刘德华代言的电子监管网的广告。

    这些“修正”行为在相关企业看来或许还不够彻底,但对于公众而言,这已经是不小的进步。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不受理反垄断第一案的理由是“超过诉讼时限”,这就意味着,国家质检总局成为被告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为在诉讼时限问题上,各方存在着不同的理解,防伪企业也已经表示“肯定要上诉”。即便这桩公案最终无法对簿公堂,国家质检总局也必须对电子监管网的行政垄断嫌疑做出明确的检视,并认真清查,在电子监管网推行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寻租行为。

    树欲静而风不止。但这是一场好风,它以法治的精神将给社会带来某种改变。更多的企业会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伸张权利,而包括质检总局在内的诸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将认识到,公正运作手中的行政权已经不仅是一种道德律令,而是法治环境的严肃要求。因是故,虽然反垄断第一案被暂时搁置,我们却没有必要感到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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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6 20:22:04 | 只看该作者
转摘:
大家应该深层次考虑这个问题。
电子监管码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如海浪在游戏 所讲中信国检的。。。。。是至关重要的,
大家可以上网仔细搜一艘中信公司的背景、陈晓颖的背景。请链接:请链接:;
http://www.baidu.com/s?tn=myie2dg&ie=gb2312&bs=%B6%AD%CA%C2%B3%A4%CD%F5%BE%FC&sr=&z=&cl=3&f=8&wd=%B3%C2%CF%FE%D3%B1&ct=0

北京中院驳回起诉的理由看起来可笑,但为什么这么可笑的理由他要用一个月来想?其实这个理由是给了起诉方充分的立足点以向高院上诉。北京中院在驳回中没有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类的,而只是说超过诉讼期限,并且这理由明显站不住脚。因为北京中院觉得自己的级别应付不了这么有背景的案子,只好把皮球踢到高院。
到目前为止,食品安全法删除电子监管项,一诉被驳回,博弈的双方打了个1:1平,越往后,接触的政府级别越高,媒体曝光率越高,对质检总局其实反而不利。
总之,一切一切以国家、党、政府、社会、企业、人民的利益为重,以发展的眼光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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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6 21:15:32 | 只看该作者
请链接:请链接:;
http://www.baidu.com/s?tn=myie2d ... F%FE%D3%B1&ct=0

请上上下下、左左右右仔细审?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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