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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之九阴真经——法律适用方法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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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29 17:45: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engzhilang 于 2013-7-31 08:21 编辑

    如稽查比之江湖,屈指算来,余在江湖已跨两世纪之久矣(呵呵),所办大案少许,小案不计,虽不入高手法眼,无所功绩,但以无功亦有劳徒自慰矣。近年淡出稽查入法制,然居稽查太久,稽查情节内存于心矣,闲暇观于江湖而思之,不致原在此山中矣,久思而感江湖之乱象,倍感法之适用方法之重要,以九阴真经名之,非狂也,无三自信,徒一自信——信法之适用方法之重要性矣;又余生性散漫,自知于法处常有失纰漏,幸无虚荣之心,感热讯兄弟拍砖,虽有“朝令夕改”,实为拍砖之益于辩中更明法理也,因此,本文自知难独堪大任,诚邀广大同仁共同参与,不吝赐教.
    纵观江湖,十多年来,执法实践仍重于“罚”而轻于“法”,其积习已久,至今未尝有大变矣,叹纵是江湖高手,亦未能幸免。虽则体制之下,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可以此为托,但稽查之道,不在为罚而“罚”在为“法”而罚也,罚不循法,则罚失之偏颇,罚理循法理,罚之正道也,此者虽受环境所限,然纵身不能致,心亦须知也,犹暂处黑室需知光之所在矣。
    余认为:执法,“罚”事,实为“法”事也,如上,罚之道在于循法,然何以(罚)循法也?循法而罚,即法之正确适用也,法之适用,即法应用于具体行政案件之过程也,含事实认定、具体法律适用及处罚决定,此三者不可独存也。然一个案件,如何认定事实?如何寻找、适用法律?如何行政裁量?此三者是案之根本所在,江湖却少有论及,缘江湖多功利,以罚为本,偏重发现事实之办案技巧,却疏法律适用之正确方法,如武学之道,重速成之招而疏内功之法,笑傲江湖中有气宗剑宗之分,余虽不耻岳不群为人,但同意其气宗为本剑宗为用的观点,令狐冲独孤九式再怎么厉害,如无一点内功基础,也是徒劳。法与法律适用方法,如剑招与内功心法矣。稽查其实视法如“招”,不过乃“罚招”之“招”矣,犹记质量法之修改时兄弟们的期待之情,无它,因罚则罚款加重矣,视法如“罚招”,疏法律之正确适用方法,实误入歧途矣。
   上述无意贬低突破案件事实之办案技巧也,然其重不足与法律适用方法相比矣,如观西方发达国家之法治进程,流芳者乃判案之大法官少见破案之神探也。办案技巧与法律适用方法,如菜肴与之烹饪方法,前者固然重要,但后者才是根本,有不求美味而只求饱而烹者乎?有之乎!如以罚而罚者是也,如此,纵有办案技巧,发现众多事实,但以罚为用而无法以为“烹”,徒走味或无味也。纵日罚斗金,如城管之威,不足为傲也。
   闲话少说,言归正传,下文将分三个方面论之,即如何认定事实?如何寻找、适用法律?如何行政裁量?在此之前,有必要先说说法律适用之逻辑模式,即法律适用的推理形式,此乃打通执法任督二脉之关键也。
 而法律适用的推理形式为是什么?大家先说说,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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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7-29 19:07:27 | 只看该作者
体制不通,只能“自慰”!
顶一下!
硬座
发表于 2013-7-29 21:49:22 | 只看该作者
作者有文化底蕴 佩服 佩服 剖析的也很深刻
板凳
发表于 2013-7-30 09:44:47 | 只看该作者
高,实在是高。重罚不重法,实乃体制造成也。若像工商一样,全员全额拨款,年底又有几万奖金,则会重法不重罚,执法效果未见得就不好。
地板
发表于 2013-7-31 10:48:57 | 只看该作者
昨天去公安移交案件,公安直接说,行政执法就是个摆设
6
发表于 2013-7-31 11:04:10 | 只看该作者
好好说话,不要这样。
7
 楼主| 发表于 2013-7-31 11:28:54 | 只看该作者
孙印山 发表于 2013-7-31 11:04
好好说话,不要这样。

下不为例。
8
发表于 2013-7-31 13:54:52 | 只看该作者
体制之下,人在江湖,身不由己----通病!!!
9
 楼主| 发表于 2013-8-1 12:48:1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engzhilang 于 2013-8-1 12:57 编辑

                                                      第一章行政处罚的逻辑                                   
                                                         一什么是行政处罚的逻辑?
  这里法律适用仅指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而言,因此,法律适用的逻辑也可说是行政处罚或办案的逻辑,这个逻辑过程用公式表示:T→R,S=T,S→R,这个公式是演绎推理中经典的逻辑三段论,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部分,举例如——人都会死(大前提),苏格拉底是人(小前提),所以苏格拉底会死(结论)。这个逻辑公式是怎么运用在我们的行政处罚中来的?
   我们先来看我们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逻辑结构,其主要包括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三个部分,以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以下 简称不合格产品)处罚为例,处罚决定书的正文表述分为3个部分:1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事实;2(上述事实)违反《产品质量法》26条,依据《产品质量法》49条;3具体处罚决定。现在提倡实行说理式文书了,但无论文书怎么改,这3个部分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逻辑结构,一个也不能少,也可以说这3个部分才是核心的说理部分,其他一些说理式文书要求是依托在这3个部分基础上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处罚决定书的这3个部分其实蕴含了逻辑的三段论,其包含了通过逻辑三段论来说理的过程,以上述例子,用逻辑三段论可归纳表述如下:
    某公司生产不合格品;(小前提)
  《产品质量法》(26,49)规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单位需承担没收产品、罚款等法律后果;(大前提)
  因此,某公司应承担没收产品、罚款的法律责任。(结论)
  
从上述推理过程,可看出其与上述逻辑三段论的公式比较,只是处罚决定书的小前提在先,大前提在后而已,这和法院判决书的表述逻辑是一样的(先事实,再法律,后结论),为何表述违法事实的小前提在前,我想不难理解,但其中一个法理可能被忽略,那就是|如果判决书(尤其是刑事判决)、处罚决定书的推理形式是大前提在前,则可能使当事人处以”有罪推定“的不利处境,先就(认定)事实后谈法律责任和先讲法律责任再论事实的差别是完全不同的。当然不讲推理的正义性,只就其推理的有效性而言,无论小前提在前或在后,都是无关重要的,都属于逻辑三段论的有效推理形式。
  如上所述,行政处罚的逻辑推理形式就是逻辑三段论,因此,任何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其只要的逻辑结构,都包括三个部分:大前提(法律规定)、小前提(事实)和结论(处罚决定),只是大前提的具体内容因为表述的方便一般没有反映在处罚决定书的正文而已,(但有的处罚书范本把法律条文内容都写进去了,但个人认为这显得太臃肿了,应参照法院审判书,把法条内容作为附件附后。),大家见过缺少逻辑三段论中任何”一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吗?
   (未完,下文准备和大家探讨逻辑形式的重要作用,期待拍砖)
10
发表于 2013-8-2 09:00:14 | 只看该作者
榆树钱 发表于 2013-7-30 09:44
高,实在是高。重罚不重法,实乃体制造成也。若像工商一样,全员全额拨款,年底又有几万奖金,则会重法不重 ...

这只是一种现象,不是根本,你如果和工商人员交流一下就知道了,他们一样存在重罚不重法的现象。至少我们这儿是这样。
我们的体制是一个方面,领导的工作方向、方法更重要。可能基层领导更加注重的是收入,不管工作方法,人员素质等方面,直接导致重罚不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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