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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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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 12: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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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engzhilang 于 2013-8-1 12:57 编辑
第一章行政处罚的逻辑
一什么是行政处罚的逻辑?
这里法律适用仅指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而言,因此,法律适用的逻辑也可说是行政处罚或办案的逻辑,这个逻辑过程用公式表示:T→R,S=T,S→R,这个公式是演绎推理中经典的逻辑三段论,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部分,举例如——人都会死(大前提),苏格拉底是人(小前提),所以苏格拉底会死(结论)。这个逻辑公式是怎么运用在我们的行政处罚中来的?
我们先来看我们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逻辑结构,其主要包括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三个部分,以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以下 简称不合格产品)处罚为例,处罚决定书的正文表述分为3个部分:1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事实;2(上述事实)违反《产品质量法》26条,依据《产品质量法》49条;3具体处罚决定。现在提倡实行说理式文书了,但无论文书怎么改,这3个部分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逻辑结构,一个也不能少,也可以说这3个部分才是核心的说理部分,其他一些说理式文书要求是依托在这3个部分基础上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处罚决定书的这3个部分其实蕴含了逻辑的三段论,其包含了通过逻辑三段论来说理的过程,以上述例子,用逻辑三段论可归纳表述如下:
某公司生产不合格品;(小前提)
《产品质量法》(26,49)规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单位需承担没收产品、罚款等法律后果;(大前提)
因此,某公司应承担没收产品、罚款的法律责任。(结论)
从上述推理过程,可看出其与上述逻辑三段论的公式比较,只是处罚决定书的小前提在先,大前提在后而已,这和法院判决书的表述逻辑是一样的(先事实,再法律,后结论),为何表述违法事实的小前提在前,我想不难理解,但其中一个法理可能被忽略,那就是|如果判决书(尤其是刑事判决)、处罚决定书的推理形式是大前提在前,则可能使当事人处以”有罪推定“的不利处境,先就(认定)事实后谈法律责任和先讲法律责任再论事实的差别是完全不同的。当然不讲推理的正义性,只就其推理的有效性而言,无论小前提在前或在后,都是无关重要的,都属于逻辑三段论的有效推理形式。
如上所述,行政处罚的逻辑推理形式就是逻辑三段论,因此,任何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其只要的逻辑结构,都包括三个部分:大前提(法律规定)、小前提(事实)和结论(处罚决定),只是大前提的具体内容因为表述的方便一般没有反映在处罚决定书的正文而已,(但有的处罚书范本把法律条文内容都写进去了,但个人认为这显得太臃肿了,应参照法院审判书,把法条内容作为附件附后。),大家见过缺少逻辑三段论中任何”一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吗?
(未完,下文准备和大家探讨逻辑形式的重要作用,期待拍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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