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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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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1 10:04: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默示担保条件。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例如: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指标要求;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等,主是法律对产品质量规定的默示担保条件,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制。
二、明示担保条件。即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是生产者、销售者自身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说明、产品标识、合同、广告、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示。
三、产品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造成了用户和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侵犯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应当注意的是,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卫生标准,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但是,并不意味着产品符合了安全、卫生标准,就不存在缺陷了,缺陷的核心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有时是潜在的。
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三方面规定之一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违反默示担保条件和明示担保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责任,且并不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对于产品缺陷而言,则只造成了损害后果,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上述文字表述出自哪本释义
沙发
发表于 2013-8-1 16:05:39 | 只看该作者
人大法工委、总局的问答;国务院法制办、总局变得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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