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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8: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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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stczjch 发表于 2013-8-28 17:33
A品牌产品委托B制造商加工,并授权B制造商负责销售的情形很多,标注制造商为B,A品牌商不答应。
这个问题可能还是涉及是真委托和假委托的问题,真委托的话,再委托加工方销售是可以,后者构成委托销售关系,但假委托中,双方为规避《产品标识标注》关于标注受委托方不负责销售应当标委托方厂名规定,双方也有个委托销售授权书,在最近稽查兄弟查的一个案件中我看过这种委托授权书,就是一句话——如我厂委托某厂负责销售,并且企业老板说这是行业惯例了,包括茅台酒一些大厂也这样搞(只要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和其酒厂产品形成竞争),这种委托销售授权我认为实际是虚假的,我在网上看了“委托销售”的一些情况,真实的委托销售关系有以被委托方收取手续费或差价等多种形式,并且在纳税方面根据委托销售的形式不同,征税的要求也不同——如按产品差价收取,是要对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分别征税的(百度的,不知是否准确),而这种假委托,一般什么都没有约定(也正因为如此,我才认为是假委托),委托销售从法律性质来说是一种代理(销售)行为,代理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存在真实的委托关系,至少要约定代理费用如何计算吧,就比如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必很详细,但至少要有货物的价格约定,这是买卖合同的最主要内容,如果没有,从法理上说也很难说成立一个合同(当然还要注意合同成立和合同履行是两回事)。
总之,这个问题我的观点也只是一家之言,法律规定的东西不是很明确,涉及法理部分有点复杂,还涉及合同效力和事实认定可能发生冲突的问题,不能简单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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