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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委托加工产品的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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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10: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对委托加工进行深入的研究,本人表示佩服,但最终的结论本人有不同看法:把合同法凌驾于其他法律之上显然是不合适的,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应包括默示担保条件、明示担保条件、产品缺陷。首先,要满足默示担保条件,不能违法生产,合同也不能违法,如果委托加工合同本身质量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要求,这个合同本身就无效,被委托方不管知不知情都要承担法律后果,如果被委托方的行为购成了犯罪,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二,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就相对于委托方而言被委托方作出了明示担保,其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否则也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虽然产品仅销售给委托者,但也是用于销售的,仍是受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如有法律、法规设定的管辖只对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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