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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4.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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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16 16:07: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企业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4.1规定。打假专业户申诉举报到我局。买6.5元的东西要求赔偿8000多元并要求我们立案查处及便民调解让企业赔偿他8000多。立案时肯定的,但是如何调解呢?
沙发
发表于 2013-10-16 16:21:57 |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硬座
发表于 2013-10-16 17:09:51 | 只看该作者
赔偿问题由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板凳
发表于 2013-10-16 17:27:27 | 只看该作者
举报部分,依法予以查处并回复举报人。
申诉赔偿部分,依职权法定原则,因属流通环节,应移送工商部门处理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地板
发表于 2013-10-17 07:16:04 | 只看该作者
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发给申诉人终止调解通知书完事。有依据的哟。
6
发表于 2013-10-17 08:18:45 | 只看该作者
既然立案了,就叫企业别赔了。调解失败就好了,呵呵
7
发表于 2013-10-17 08:19:54 | 只看该作者
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8
发表于 2013-10-17 08:21:09 |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victory:
9
发表于 2013-10-17 10:06:22 | 只看该作者
这些职业举报人就是唯利是图。我们是从心里不予以支持,但是必须依法办事。
1、对你申诉举报的请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核实,你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我局已经立案调查,但经我局核实,此行为并未对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依据《??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规定,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因此不能对你进行举报奖励。(或因未对企业进行处罚当然就没有奖励喽)
3.鉴于你购买商品的行为属于发生在流通领域的合同行为,你申诉举报信中的第4项请求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和国办发﹝2001﹞56号文件的规定,向购买地的工商部门提出申诉请求。
看看这样答复是不是合适啊,他们得不钱会很生气的哦!!
10
发表于 2013-10-17 10:14:12 | 只看该作者
changyemu207 发表于 2013-10-17 10:06
这些职业举报人就是唯利是图。我们是从心里不予以支持,但是必须依法办事。
1、对你申诉举报的请求,按照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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