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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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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21 10:24: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财政部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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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5号,以下简称国办55号文件)下发以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积极支持下,国办55号文件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经费保障水平逐年提高,经费保障能力明显增强,财务管理日渐规范,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由于质监部门基础条件差、职能范围广、技术性强、执法成本高以及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质监部门经费保障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为了切实提高质监部门经费保障力度,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能,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55号文件精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质监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质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质监部门经费保障工作对于保证各级质监部门有效履行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作用,切实把国办55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保证质监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一)对质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津贴等经费,要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实行医疗保险、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区,要妥善安排好质监部门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改革等经费,进一步改善质监部门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
  未核定质监稽查队伍编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在核定编制前,应按上述要求保证现有稽查队伍人员所需经费。
  (二)对于质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的正常公用经费,财政部门要根据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予以安排。
  (三)财政部门对质监部门打假办案、执法检查、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等专项业务所需经费要予以重点保证。对于突发事件、大案、要案以及中央、省级政府交办的特殊任务所需经费,实行专项报批,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四)对质监部门的经费管理,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其年度经费预算,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核定。严禁将年度预算安排与质监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挂钩。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原则,加强收入的计划和执行管理。
  (五)认真做好贫困地区质监部门的经费保障工作。要树立全局观念,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不同地区的财政、经济状况,统筹运用好各项财力,对贫困落后地区给予适当的倾斜,以保证这些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质监部门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要指导和监督质监部门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细化预算编制;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强化预算约束;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三、质监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合理规划技术机构建设,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质检部门要加强预算、财务管理,精打细算,杜绝浪费,充分利用有限的财政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提高质监部门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能力。
  (二)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切实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既要防止乱收费、乱罚款,又要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严禁截留,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合理规划技术机构建设。质监部门要合理规划技术机构建设,避免重复建设、资源闲置,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技术机构的合理布局,形成精干高效的技术支撑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质监部门,要提高对做好质监部门经费保障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妥善解决质监部门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后出现的实际问题,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http://xzzf.mof.gov.cn/zhengwuxi ... 20080523_34228.html
沙发
发表于 2013-11-21 17:03:57 | 只看该作者
:lol:lol:lol
硬座
发表于 2013-11-21 17:28:09 | 只看该作者
不错                  
板凳
发表于 2013-11-21 19:34:24 | 只看该作者
是08年的文吗?
地板
发表于 2013-11-21 20:08:33 | 只看该作者
有用吗?年年放这样的屁,不嫌累啊。牛逼来点实际的。操!
6
发表于 2013-11-21 20:09:19 | 只看该作者
大话空话总这么说不他妈的累啊
7
发表于 2013-11-21 20:30:05 | 只看该作者
国办发[2002]55号
十多年前的东西,都没认真执行,什么体制!!!
8
发表于 2013-11-27 00:05:15 | 只看该作者
只期盼到2023年时我们不在发表2013——201*年之间与2002同样的文件就好了。
9
发表于 2013-11-27 08:53:24 | 只看该作者
老皇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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